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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及检查考核 细则(2 方案 1 细则)工程局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工程局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为加强 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股份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XXX20XxXX 号)和XXX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XXXX 号)的要求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贯彻上级党委和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有效保障。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局(单位) 、各直管(控)项目部、各责任方联营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公司及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总部各职能部门正职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指导协调,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亲自督办。第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认真落实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任务分解方案 (XX 党200XXX 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司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 (XX 党2009XX 号)等工作部署,扎实、协调、均衡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构建教育、监督、惩治、预防腐败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组织党员、员工开展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动制度创新,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五)强化权力制约,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六)严格执行党管干部原则和按规定程序选拔聘用干部,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七)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领导并支持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八)加强作风建设,改变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第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要目标责任:(一)党委主要负责人:1负责抓好本级和下一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抓好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教育、监督、检查、考核、奖惩,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落到实处。2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抓住主要矛盾,找出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工作重点,按照工作规划推动落实。3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注重提高生活会质量。解决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方面的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述廉议廉,加强领导班子团结,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意识,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4贯彻落实 XXX 党20XXXXX 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组织、监察部门的领导,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为开展执纪监督创造有利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二)行政主要负责人:1抓好同级副职领导人员和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的廉洁从业,认真开展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坚持“一岗双责” ,抓好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落实。2强化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约束监督机制,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有业务处置权的部门及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规范经营行为,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及监督制度。3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切实增强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意识,完善决策程序并组织落实。4. 贯彻落实 XXX 党20XXXX 号文件要求,充实和配备好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加强对监督部门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支持执纪监督工作的开展,为做好效能监察、执纪检查和查处违纪案件提供经费和工作条件。第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人员,依据党内或行政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九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由上级党委负责。公司总部各部门及负责人的检查考核,由公司总部机关党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员工考核工作一并进行。公司对各单位的集中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结合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也可以单独组织检查考核。第十条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组织工作。公司纪委、监察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监督。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内容:由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公司党委委员评价、公司职能部门评价、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员工代表问卷测评等五部分组成。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结果向党委报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人员的业绩评定、薪酬兑现、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可在公司工作会议、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或适当的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廉议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接受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的民主评议。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委员要加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与监督,切实“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属各单位党委每年 11 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公司党委和纪委。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下管一级,责任追究实行上追一级的责任机制。副职出现问题,正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下级班子主要负责人出现问题,上级领导班子或主管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部门领导出现问题,分管领导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责任内容的相关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疏于管理,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责任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的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提醒、不及时查处的;(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或查处不力的;(六)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领导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七)其它需要追究的相关责任。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发生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第二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规定和有关配套制度,并报公司纪委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总一、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结合本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促进国有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业务管理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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