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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是指纳入国家规定管理范围的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第三条第三条 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的采购与入库验收、安装、使用管理、修理改造、移装、检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职责划分1、总经理是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负责。2、机动部负责特种设备的技术协议的签订、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和修理委托、使用证件办理、操作人员培训取证、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计划、报废评估和注销手续办理等。3、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设备在制造、使用、报废各环节中的手续、资质、隐患等的监察,对违章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4、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发现隐患及时向机动部报告。第六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公司领导、机动部、安全环保部举报。第二章第二章 采购与入库验收采购与入库验收第七条第七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相关安全附件的采购,由供应部按照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从具有相应等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组焊)单位中招标择优选择进行购买。第八条第八条 新购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到公司后,供应部应组织安全环保部、设备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要求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进行签字验收,方可入库。第九条第九条 入厂验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由供应部责成制造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的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检证书、竣工图等资料由机动部收存、保存。第三章第三章 安装安装( (组焊组焊) )、使用管理、使用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在公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组焊)的单位必须是具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组焊)资质的单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安装(组焊)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落实好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监管或监理单位,经公司机动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检查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安装(组焊)完毕后,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机动部在 30 日内向 XX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手续。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由机动部组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出记录,机动部要组织人员进行月、季、年度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要限期整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如车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机动部,然后妥善处理。 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各生产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其内容应包括:(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规程(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操作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 及安全的现象;(三)安全附件失效;(四)接管、坚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六)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七)其他异常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机动部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报生产部、机动部、安全环保部及技术部等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在实施中应每年定期进行二次以上演练,保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完善和有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机动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报废申请,经公司审批后予以报废,由机动部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四章第四章 修理改造及移装修理改造及移装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及移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在实际操作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工作前,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办齐进入有限作业空间票等作业票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 XX 市特监科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方案、图纸以及施工文件等技术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改变压力容器使用条件时,使用单位应向设备部、技术部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压力容器进行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向设备部、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具体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移装,移装完成后,由压力容器检验站进行移装检验和耐压试验,合格后重新办理使用证,方可使用。第五章第五章 压力容器的检验压力容器的检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机动部对公司所属特种设备使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机动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压力容器检验报告结论制定公司的压力容器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计划,报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种。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需作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向机动部提出清单,由机动部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附件由使用单位报机动部送到有资格的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在检验中发现超标缺陷时,机动部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为其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第六章第六章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制度特种设备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日常检查制度1、车间应根据各岗位辖区特种设备确定检查内容、检查路线、检查时间。(1)检查路线由各生产车间根据工艺特点及顺序确定。(2)检查时间和项目由各生产车间根据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操作特点、特种设备状况,分别规定检查时间和项目。2、检查方法:生产岗位操作员凭感官和检查工具,按照检查记录中规定的项目、正常标准和处理要求,沿着检查路线对特种设备的各个部位逐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其轻重缓急分别作出处理。(1)一般简单的调整或修理,自行解决。(2)难度较大的故障隐患,应告知班长和当班车间领导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及时排除。(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填写在交接班日志(或设备运行记录中)并把处理的方法和结果写在相应的栏目中。(4)对认真执行日常检查制度,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并避免事故发生的班组与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对拒不执行检查,不履行岗位职责,因不及时检查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事故的班组与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定期检查制度1、机动部根据全公司辖区内特种设备确定检查内容、检查路线、检查时间。(1)检查路线由机动部根据全厂特种设备分布情况确定巡检路线图。(2)检查时间和项目由机动部根据各生产车间特种设备状况,用书面的形式分别规定检查时间和项目。2、检查方法:由机动部牵头,公司生产副总、总工程师带队,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工程技术部参加,按照检查记录中规定的项目、正常标准和处理要求,沿着检查路线对各生产车间重点特种设备逐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整理记录,拿出详细的整改方案由机动部负责督促落实,每周五综合大检查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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