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4页
第2页 / 共34页
第3页 / 共34页
第4页 / 共34页
第5页 / 共34页
第6页 / 共34页
第7页 / 共34页
第8页 / 共34页
第9页 / 共34页
第10页 / 共34页
亲,该文档总共3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司考法条瘦身 800 卖重点记忆!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 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 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 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 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 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 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 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 权处理的,应在 7 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 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 否则应在 7 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 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 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 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 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 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 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 2 个月内 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 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 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 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 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 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 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 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 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 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 机关裁决。警告、50 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 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 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 5 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 通知后 5 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 个月2 年 拘役期限:1 个月6 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 个月15 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 年5 年(除刑法第 57 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 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期限改年以上 10 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 过 20 年。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 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 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在执行期 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 78 条所列 6 项之一) ,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 行 10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 10 年。假释 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 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 并罚的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