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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 法律现象的总称。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 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 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 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 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 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 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 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 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 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 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 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 ,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第五,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而英美法系就不 会这样的区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 有思想上的根本差异。第六,法律术语的不同。两大法系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能相互对应的概念,即使有 相同名词的法律术语,但是在意思上也会有很大的区别。为什么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范畴。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任何犯罪,不仅在客观上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还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应受到法律否定评价的心理活动支配而实施的。人的行为受其心理活动支配,犯罪行为也同样受其心理活动的支配。这种应受到法律否定评价的心理活动,即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学理上一般称其为“罪过”。人的行为,如果缺乏这种心理活动,就不能构成犯罪,所以,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的主观心理活动,同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一样,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同时,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构成的犯罪也不相同,因此,犯罪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意义,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犯罪的故意表 明了行为人对刑法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否定态度。犯罪的故意表明了行为人对刑法规 范以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漠视或忽视态度。因此,查清罪过,是揭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 重要方面。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的法定条件。行为人不是在罪过心理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以及 所造成的客观损害,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对此,刑法第 16 条所规 定的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已明确表明:任何行为要成立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或者犯罪的过失。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Principle)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Principle) 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对其有关影响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和决定,成员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已生效的协议,以及 相关的司法判决,都应当迅速予以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提 高进出口产品关税税率等措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贸易措施等及其变化情况及 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世贸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得以及时知晓这些法律、法规或 有关措施,而根据情况作出自己贸易活动的决定。 透明度原则的由来透明度原则的由来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 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 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 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 WTO 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 WTO 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 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透明度原则的主要目的透明度原则的主要目的防止右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便于贸易商了解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贸易的稳 定发展。透明度也是互惠的,即各成员彼此都要公开有关的法律、政策和规章。透明度原 则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它为贸易政策的审议机制提供了依据。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根据 WTO 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 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 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 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 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 WTO 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 WTO 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 WTO 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 WTO 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中国依据 WTO 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中国对履行 WTO 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 WTO 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效力联合国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一般问题的决议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制,重要问题采用2/3多数通过制;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物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无法律拘束力。安理会决议主要具有如下效力(1)判断 对是否发生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安理会可以通过决议的形式进行 判断,以引起世界各国的注意;(2)建议 安理会可以通过决议的形式,建议争端当事国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之,也可 建议采取区域办法解决之;(3)敦促 当某一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发生时,安理会可以通过决议形式对有 关各方进行敦促,敦促其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或者敦促某国停止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 之行为;(4)执行 此是决议最重要之效力。当采取建议、敦促等和平方式不能解决问题时, 安理会可以通过决议,对有关国家进行经济制裁、交通封锁、贸易禁运等强制措施,甚至 可以采取军事行动,用武力消除危险状态。这些行为,就是安理会决议的落实。什么是倾销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 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目的目的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 WTO 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构成要素构成要素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 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其构成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现特征表现特征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 协议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 ,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 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 国家豁免权法律术语,国家豁免权是指在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基于自身的主权而享有的不受外国主权干涉和控制的权利。民族国家政治独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家豁免权,任何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都不服从其他国家的法律秩序,在平等者之间,没有统治。这个豁免权是绝对的。国家豁免权分为主权豁免和外交豁免。主权豁免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由本国自主处理,外部势力不预;外交豁免权是指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的司法豁免权,这种豁免权是以相互承认为前提。主权豁免的表现形式: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3、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国家主权豁免的分类:1、绝对豁免:国家的一切行为都享有豁免;2、相对豁免: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非商业行为享有豁免。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 “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 外”、 “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 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 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 格之存在为前提。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 司人格之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 度的核心内容。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借鉴意义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借鉴意义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 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 遍化认同。但是,公司形式的优势可能会被存有恶意的人利用,将本应自己承担的交易和 市场风险,通过公司转嫁给了他人,即出现了滥用有限责任的事例。所以,从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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