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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身份证制度概述我国的身份证制度概述我国的身份证制度概述我国的身份证制度概述 大纲一、我国身份证制度的发展历程1.民国时期的身份证2.新中国的身份证3.我国台湾地区的身份证4.我国香港地区的身份证5.我国身份证的国家标准6.我国身份证编码的含义二、我国居民身份证的法律特征1.申领的强制性2.制作的法定性3.使用居民身份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4.查验的权力性5.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性6.身份证的身份证明具有权威性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目的与概述1.立法目的2.概述知识点汇总概念C01:身份证(certificate card)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给公民原理和观点K01:我国最早的身份证制度,可以追溯到 1936 年民国宁夏省政府所制定的“居民证制度” ;1984 年 4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4 年 3 月 29 日起,我国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置非接触式 IC 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并可用机器读取数字芯片内的信息;我国台湾省的身份证被称为“国民身份证” ;在我国香港地区,身份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K02:身份证具有申领的强制性、制作的法定性、使用居民身份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查验的权力性、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性以及身份证的身份证明具有权威性等特征K0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附则共 5 章 23 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使用、查验、以及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立法目的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正文一、 我国身份证制度的发展历程身份证(certificate card)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给公民。1984 年 4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4 年 3 月 29 日起,我国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置非接触式 IC 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并可用机器读取数字芯片内的信息。1.民国时期的身份证我国最早的身份证制度,可以追溯到 1936 年民国宁夏省政府所制定的“居民证制度” 。为了加强统治、抵御红军,宁夏省国民党地方政府从 1934 年开始,清查户口、建立保甲制:15 岁以上的当地人需佩戴居民证以证其身份。起初,居民证是布做的,缝在衣服上,极易磨损。1940 年宁夏省国民党地方政府又制发“宁夏省国民身份证”,还制定了宁夏省国民身份证发给及检验法 ,制发“身份证”的同时,还制发了“客籍人民居留证”及“通行证” ,目的是为了“防范汉奸、间谍、奸党与奸宄盗匪起见” 。2.新中国的身份证1984 年 4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并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试行身份证制度。身份证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较易被伪造。1985 年 9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 12次会议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条例中规定所有年满十六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之外)都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从此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开始实施。2003 年 6 月 28 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并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证件发放范围,法律规定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 16 周岁的公民,也可以根据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2004 年 3 月 29 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置非接触式 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而且内置了数字芯片,存有个人图像和信息,可以用机器读取;采用了更大字库,以解决人名地名中的生僻字问题;大量使用新技术使得身份证包含生物统计学信息于其中,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扫描识别或指纹识别;其他出现在身份证上(或数据库中)的信息还包括:全名、父母姓名、住址、职业、民族、血型和凝血因子。2011 年 10 月 29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3.我国台湾地区的身份证我国台湾省的身份证被称为“国民身份证” 。1985 年起换发,1995年由手写资料改为电脑打印。男性身份证为浅黄色;女性身份证为粉紫色。2000 年初开始研议更换新身份证,正式版本于 2004 年定稿,于 2005 年起全面换发。但因为台湾省户籍法有规定请领及补发身份证需要按捺指纹,被争议为侵犯人权,因此,司法院大法官采取紧急处分权,暂缓于 2005 年 7 月起全面换发身份证,并于同年 9 月的大法官会议做成解释,裁定户籍法中按捺指纹的规定违宪失效。新身份证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不再以颜色区分性别,但对于照片的规定严格许多。4.我国香港地区的身份证香港身份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香港法例规定凡年满十一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 180 天人士,皆需于年满十一岁后或抵港 30 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年满十一岁的儿童所领取的身份证为儿童身份证,并必须于年满十八岁后更换为成人身份证。所有十五岁以上人士于公众地方皆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并随时接受检查。香港正进行最新一代智能身份证的换领工作。新的智能身份证除了可以作一般出入境及身份认证用途外,还可以用作网上电子证书和公共图书馆图书证,2006 年起还可同时用作驾驶执照。香港永久居民在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份证即可过关,毋须出示护照。每张香港身份证上,都会在姓名一栏下面印有中文电码,以方便政府或机构作输入姓名之用。5.我国身份证的国家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1999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中明确规定了 18 位身份证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 GB11643-1989社会保障号码的修订版,将原标准名称“社会保障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 。6.我国身份证编码的含义旧的身份证号码为 15 位,新的身份证号码为 18 位,新增的是第7、8、18 三位号码。其中前 1、2 位分别是省、自治区或直辖市。3、4 两位表示所在的市,5、6 两位表示所在的县区。第 714 位表示出生年月日。第 15 位至 17 位为顺序码,第 17 位表示性别,一般男的用奇(单)数表示,女的用偶(双)数表示。第 18 位表示校验码,也有的说是个人信息码,一般是随计算机的随机产生,用来检验身份证的正确性,有时也用 X 表示,并不一定是男单女双。二、我国居民身份证的法律特征根据 2011 年 10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身份证的制作、发放、查验、使用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具有强制性,且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制作发放;公民有选择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 “应该”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居民身份证是特定主体的权力行为,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限制,并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是居民身份证制作、发放、查验、扣押的法定机关,负有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泄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我国居民身份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申领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按照定居原则和人口年龄设定了我国强制申领身份证的制度。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 2 条) 。申领身份证与户籍管理制度相连,居民不仅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身份证(第 7 条) ,而且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交验居民户口簿。2.制作的法定性这主要体现在:其一,登录个人信息的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列举了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 3 条) 。在身份证信息登记项目中,前五项个人信息采自居民户口簿,照片直接采自居民本人,身份证号码由公安机关根据个人信息标码编注分配给个人,签发机关和证件的有效期则是证明身份证法定性的项目。其二,身份证制作发放的法定性。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 (第 6 条) ,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第 8 条)3.使用居民身份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 13 条的规定,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根据该条规定,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 。这种权利表现在身份证并不是公民证明身份的唯一证件,公民可以选择使用身份证来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能强制公民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如果公民选择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机关及工作人员也不能拒绝。在权利设定的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在第 14 条做出了例外规定,公民在从事“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兵役登记” 、 “婚姻、收养登记”和“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下,应当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也就是说,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查验的权力性查验是针对身份证的一种权力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 15 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行使查验权力的主体仅限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只能在法定的情形下,经出示执法证件,才能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于查验权力的行使设定了法律保留原则,体现了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另外,作为查验的极端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5.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主要指向制发、查验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 6 条第 3 款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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