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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应掌握的几个特殊时间报关员考试应掌握的几个特殊时间( (三三) )1 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1 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 1 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1 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 1 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 1 个月内申请核销。2 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之日起 2 个月内复运进区。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 7 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1 个月。3 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自货物变卖之日起 1 年内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3 个月: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 3 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提取变卖。 3 个月: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 6 个月内不能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延期 3 个月。3 个月: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并在 3 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3 个月: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确认后,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 3 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延期 3 个月。 3 个月: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 3 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 3 个月。3 个月:进境行邮物品在 3 个月内应海关申报。3 个月: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的 3 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授权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 个月:查验货物被海关损坏后,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 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款。3 个月: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 3 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期限是 3 个月。 3 个月: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 3 个月内出境。小时:民航降停或起飞前 2 个小时通知海关。 24 小时:海关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特殊可延长至 48 小时 24 小时: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4 小时:进境船舶报关,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后 24 小时内申报。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载货清单,出具保函后,应卸货后的 24 小时以内补齐交给海关。出境时,应在驶离口岸前 24 小时通知海关(如停泊时间不足 24 小时,应在抵达口岸时) ,办理出口岸手续。 3 日: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制作扣留凭证送达收(发)货人,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书面申请的海关予以扣留。 3 日:办理出口退关手续时,应自得知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 3 天内申请。如果已缴纳出口税,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申请退还。 5 日:纳税人应自海关签发吨税缴纳书之日起 5 日内缴清吨税,并由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 5 天:出口监管仓库的经理人应在每一个月的前 5 天将上月进出库及结存情况向海关核报。 5 天:保税仓库经营人应于每月的前 5 天定期向海关报送“收、付、存月报表“。 5 天: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早报之日起 5 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 5 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 7 日: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提出异议的,由海关通知权利人或代理人,他们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10 日: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损毁的,自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向海关报告。 10 日: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不能按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海关向收货人收取保证金。货物运入转入区经海关核对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4 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 0.5的滞报金,起点为人民币 50 元。超过 3 个月海关将依法变卖货物。1 年内如申请,可以返还变卖所剩金额。 14 日: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 14 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关手续。逾其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14 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如果属于应领取许可证件的进口货物,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因错发、错运请求直接退运,应当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海关确定查验前提出书面申请(已申报或已决定查验的,在海关查验并确认为错发、错运后提出) ;其他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申请。15 日: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应 15 日内向海关说明。海关在声明作废之日起 3 个月内补发。 15 日:保税工厂或保税集团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向海关报送报表。 15 日:海关将在扣留嫌疑货物之日起 15 日内开始调查。 20 天:担保期不得超过 20 天,特殊情况下可海关申请延期。 1 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1 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 1 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1 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 1 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 1 个月内申请核销。 2 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之日起 2 个月内复运进区。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 7 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1 个月。3 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自货物变卖之日起 1 年内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3 个月: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 3 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提取变卖。 3 个月: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 6 个月内不能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延期 3 个月。 3 个月: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并在 3 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3 个月: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确认后,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 3 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延期 3 个月。3 个月: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 3 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3 个月:进境行邮物品在 3 个月内应海关申报。 3 个月: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的 3 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授权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 个月:查验货物被海关损坏后,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 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款。 3 个月: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 3 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期限是 3 个月。3 个月: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 3 个月内出境。6 个月:保税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货物,加工期限为 6 个月,可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6 个月: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 6 个月内运输出境,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6 个月:暂时(准)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是货物进出口之日起的6 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 6 个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能及装货物的容器,应自延期第一个月起每月按原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1/48 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不足一个月的按 1 个月缴纳。 半年:加工区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向海关进行一次核销手续。 6 个月: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6 个月:出口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应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进口。6 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 6 个月,特殊可展延 6 个月。6 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 6 个月,特殊可展延 6 个月。 6 个月:加工区原则上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在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后,由接受委托我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后办理出区手续。加工期限 6 个月,不得延期。6 个月:在海关提出追索之日起 6 个月内,担保人有权向海关提供货物已复出口或 ATA 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据。 6 个月:进口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6 个月:暂准进口货物应于进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如需延期,应提前海关提出申请。延长期满后不再给予延长,如特需,应报海关总署批准。对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在延长期内,自第 7 个月开始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1 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保税监管期限: 1 年:进口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 1 年内复出口; 1 年: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 1 年。延期最长不能超过 1年。所存货物超过 3 个月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由海关依法变卖,自变卖之日起 1 年内,经货主申请予以发还。 3 年: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内及其后 3 年内,海关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稽查。 3 年: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得超过 3 年)进出口,超过期限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 5 年: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的监管年限是 5 年6 年:特定减免税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即主要不是载人或载货的以外都已停止免税)和家用电器的监管年限是 6 年 7 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7 年。如果法律保护有效期不足 7 年,以法律保护期为准。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 6 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 8 年:特定减免税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的监管年限是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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