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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廖燕 朱明军2008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确立了当前戒毒体系中社区戒毒模式的法律地位与期限。我国禁毒法提出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这是我国禁毒工作中对戒毒模式和体制的重大调整,同时也体现了对吸毒人员的人性化管理,为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利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对更深层次地解决我国毒品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在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对吸毒人员进行社区戒毒( 康复) 的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本文试从需求的层面深入分析社区戒毒( 康复) 的现状与困难,以帮助戒毒人员重返社会,恢复其社会功能。一、我国吸毒人员社区戒毒( 康复) 的现状及问题1、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权利的缺失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提出,人的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这五个层次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1 。其中,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可以统称为物质性价值需求,是比较低级的人性需求,主要通过生存权的保障来实现; 而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统称为精神性价值需求,这些需求通过发展权的保障来实现。但从目前我国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实践来看,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1.1 生理、安全需求的生存权缺失1.1.1 就业率低下,生存质量不高。现代社会中,就业是解决个人生存问题的核心要素。我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由此可见,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也都承担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的职责。但目前这些部门对于社区戒毒这个新兴事物还不够了解,大多数都并没有把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就业问题提上日常的工作议程,也没有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管理机制,同时加上社区戒毒( 康复)人员就业能力的欠缺,因此整体的就业形势都不容乐观,难以满足其生存的需要。1.1.2 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难以给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由于政府的禁毒经费有限,不可能长时间地承担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这就必须借助于社会的救济保障。目前,我国没有针对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救济保障机制,唯一可以依赖的就是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但从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享受低保和医保的比率普遍偏低2 。同时我国低保、医保水平较低,有些地方的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即便享受到了低保和医保的社会保障,所获取的费用也往往连治疗费用都满足不了,更不用说提高生活质量。1.1.3 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生理脱瘾治疗难以保障。生理脱瘾是一项吸毒人员有别于常人的生理需求,同时也是戒毒工作的基础,生理依赖性不消除,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生存、发展就无从谈起。目前,虽然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戒毒治疗所需的美沙酮药品由国家免费提供,但药品的配置、管理的人工费等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则由各地按实际情况确定。虽然目前我国各地对于禁毒的投入逐年增加,但大部分经费还在于解决禁毒队伍建设的问题。目前美沙酮替代治疗的费用一般仅 10 元/次,但持续性的治疗对于经济困难的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相当多的吸毒人员由于经济困难问题难以长期维持治疗。2、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的发展权缺失2.1 社会包容度低,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难以融入社会生活中。社区戒毒( 康复) 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能够以一个正常人的身份融入社会当中,这也是所有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所渴望和追求的。但目前公安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使有强戒经历的吸毒人员“污名”化,致使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回归社会困难。吸毒人员由于其具有吸毒记录,所带来的各种社会负面影响,足以让社会大众对于吸毒者产生排斥心理。这种社会排斥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雇主排斥吸毒员工,社区排斥吸毒住户,家庭排斥吸毒的家庭成员等等。社会生活的正常也是回归社会的基础,如果处处受挫,就会打击其戒毒的信心,不为社会所容就会使他们自暴自弃,从而重新走上吸毒的道路。2.2 公众歧视难以消除,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自我评价低。尊重的需求,包括他人对自己的尊重和自我尊重。尊重需要得到满足,能使人对自己充满信心,对社会满腔热情,体验到自己活着的用处和价值。人人都希望自己有稳定的社会地位,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尽管我国通过各种手段一直在不懈地进行戒毒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要尊重吸毒者,不要歧视吸毒者,他们既是违法者,同时也是被害者,但还是难以改变大多数人对吸毒人员冷眼相对的现实。而吸毒人员接触毒品后,会因为与社会上的主流价值观及准则相背离而产生对社会和个人的冷漠、疏远,不愿意跟正常人交往,只愿意与吸毒人员在一起,因为他们拥有共同的群体文化3 。在这个群体中,自我尊严几乎丧失殆尽,除了毒品没什么生活目标和准则,而且相互间能够认同对方的任何不良行为。2.3. 个人发展的空间受到诸多的束缚,自我实现的需求难以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是最高层次的需求,但为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所采取的途径是因人而异的。自我实现的需求具体表现为个人理想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能力,达到自我实现境界,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这也是个人发展权最充分的体现。个人发展权作为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其主旨在于,每个人和所有国家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社会发展4 。但目前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都忽视了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个人发展权,甚至在其发展道路上设置了层层障碍。一是吸毒的“违法记录”给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个人发展戴上了枷锁。从目前各行各业对于就业以及升迁、提拔等相关法律、制度文件中可以看到, “没有违法记录”都是作为基本条件之一。虽然对于实施吸毒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无可厚非,但如果把个人一次错误作为其一生的评价,片面地对他们采取一票否决,就会使他们失去理想追求和奋斗目标,无论对于他们自身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二是禁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诸多约束,缩小了其自我实现的发展空间。禁毒法从管理的角度上限制了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在空间、时间掌控方面的权利,这有利于对社区戒毒( 康复)人员的监控。例如,我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五条规定: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这些规定无形中把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束缚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对于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二、对加强吸毒人员社区戒毒( 康复) 的思考与对策1、倡导公平正义理念,创建社区戒毒( 康复)人员权利保障的良好社会氛围公平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5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将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目前社会上对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是对他们权利保障的最大障碍。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往往对于吸毒人员群体抱有偏见,在普遍对他们存在防戒、歧视心理下常常会忽视他们所享有的正当权利,这就导致他们经常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对待。而正当权利得不到正视,则不仅仅会对人的身心造成伤害,还会引发这个群体对社会的仇视和对立,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的建设。因此,应加大对保障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的宣传教育,让大众了解到禁毒法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新模式的立法动机,改变人们对吸毒人员的传统思维模式,使人们从法治与人权的角度上给予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高度的重视和更多的关爱,给他们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氛围,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使他们掌握摆脱毒品、回归社会所需的各种心理和生活技能,增强其抵制复吸的自我控制能力。2、 加强法制建设,构建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法制社会源于立法的完善,权利保障基于立法的精确。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权利的范围、界限和可实现的途径、方式、方法等内容是通过国家立法活动来完成的,这些内容又成为他们行使权利的直接依据。在制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坚持禁毒法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求助的原则,在内容上应从保护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同时对于从更深层次解决吸食毒品问题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法律内容上的补充和完善。应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需求层次,填补相关的法律内容空缺和漏洞例如,隐私权方面的保障对于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这关系到其生存与前途。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隐私权的规定。可以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中的规定,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应将这些内容提升到法律的层面,通过保障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隐私权以便于其能更快地融入社会。二是法律内容上的细化。法律内容的细化可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也可以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例如,作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主要管理依据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书 ,由于没有对其中的内容进行细化,各地社区自行拟订,难免标准不一,很容易由于协议条款的偏差造成对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权益上的侵害。从目前各地拟定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书来看,大多数的内容都过分强调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其义务的履行,关于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权利极少甚至只字未提,这就让保护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权利操作性不强。因此,应通过法律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书的内容进行细化,规范标准,尤其是涉及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权利和义务方面,应按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6的理念,均衡管理过程中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义务与权利。3、加大就业支持,拓宽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就业、安置渠道吸毒经历对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就业及工作前途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有责任把吸毒经历对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并提供一些职业发展服务和接收安置服务,如提供必要的招聘信息或向招聘单位推荐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这样,一方面使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看到未来的希望所在,另一方面也使他们尽早认清现实,为重新适应社会打下基础。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期间,有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项目可能会同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工作发生时间上的冲突,此时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机构应尽量考虑社区戒毒( 康复) 人员的工作需要,对其参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项目的时间与工作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当然,工作并不能成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回避戒毒的借口,需要合理安排,避免二者发生冲突。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区戒毒( 康复)人员的实际困难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权利的平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要求,也是现代社会社会保障的合理内涵。世界著名社会保障问题专家贝弗里奇早在 1942 年的社会保障及有关服务中就首次提出普遍原则“全体国民不分种族、信仰、财产情况,均作为社会保障覆盖的对象” 7 。这一原则已成为各国实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认真考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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