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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 属刑法。附属刑法指,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文件中有关具体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 的法律规范 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仅是广义刑法的内容之一。 论理解释,分为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根据 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和当然解释(属不言自明,理所当然。刑法条文没 有明确规定,但已包含在法律条文的含义中,依据理所当然的方式,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 。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含义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现代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和通常表述:行为之定罪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罪刑法定司法适用应注意:1 正确认定犯罪和科处刑罚 2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司法机关对任何人犯罪,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定罪,量刑和行 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与罪行无关的一切因素如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等都不 能作为适用刑法的例外理由。 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 实践要求 1 坚持公正 2 反对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立法体现:1 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 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 3 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司法适用 1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 2 纠正重型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平衡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1 行为时法律不认为犯罪,新法律认为犯罪,则适用行为时法律 2 行为 时法律认为犯罪,新法律也认为犯罪,并在追诉期内,适用行为时法律,但新法律处罚较轻时,适 用新法律 3 行为时法律认为犯罪,新法律不认为犯罪,适用新法律 4 新法律生效前作出判决,继续 有效。 (从旧兼从轻的例外) 犯罪的特征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刑事违法性 3 应然的刑罚处罚性 自然犯,违背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的犯罪。例如杀人防火强奸等。 法定犯,依附于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而存在。其犯罪性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这种分类方法由意大利加罗法洛提出。 犯罪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系列主客 观要件的有机结合。 犯罪构成分类中,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 罪构成(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 犯罪构成,如预备犯,未遂犯等) 我国犯罪客体立法形式,1 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2 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揭示犯罪客体 3 通过 规定犯罪违反的某项法规表明犯罪客体 4 通过规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 5 通过规定 犯罪行为的方法表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和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 犯的客体) 。我国立法上犯罪同类客体,1 国家安全 2 公共安全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 公民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 5 公私财产关系 6 社会管理秩序 7 国防利益 8 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9 国家机关的正 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 10 国家的军事利益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1 犯罪对象是人,五等可凭人的感官感知的事务,犯罪客体是生命权财 产所有权公共、国家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具体与抽象的差异 2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3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 不可缺少的,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4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 定收到损害 5 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对象想通并不意味犯罪性质相同 危害行为,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而行为人能够履行却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不作为特征:1 从主体看,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2 从行为状态看不作为是 一种消极身体活动。行为人对自己所负有的特定作为义务,没有作出法律要求的一定的积极动作或 举动,是消极地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3 从性质上看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行为人应履行 的积极义务,不仅是其他法律要求的,同时也是刑法所要求的。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 法律上的明确规定。2 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 职务而产生的履行公务的职责,这种义务法律上一般有明确规定 3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 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紧急的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 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4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5 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承担的 义务 6 自愿承担的义务 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1 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责,不满 14 周岁;相对负满 14 不满 16 周岁;完全负,满 16 周岁。从宽,满 14 不满 18 周岁。年龄计算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 精神障 碍 3 醉酒(并不是免责)4 生理功能丧失 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体特点 1 依法成立 2 有一定组织机构 3 具有相对独立性 4 范围的确定性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 间接故意主要表现 1 行为人在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的同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某一危害结果发 生 2 行为人在追求-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3 某些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临时 起意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分,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司法实 践上的区分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联系 1 都是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主观心理活动, 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 2 目的以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动机促使目的形成,目的是 动机的具体化。区别 1 形成顺序不同,动机在前目的在后 2 内容与表现形式不同,动机是犯罪内心 起因或内在动力,较隐蔽抽象。目的是行为人追求的客观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直接具体 3 同 一目的可以出自不同的动机,相同动机也可能导致不同犯罪目的 4 在定罪量刑中地位和作用不同, 目的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动机不是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作用主要 侧重量刑。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特征 1 因疏忽大意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遇见 2 应当预见危 害结果 预见能力的标准: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和折中说(以主观为根据,客观作参考) 过于自信的过时,指行为人已经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特征 1 已经遇见到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 生 意外事件,指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自故意或过失。而是因为无法预见的原 因引起的。特征 1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 主观上不是出自故意或过时 3 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可预见。 不可抗力,指行为在客观上虽造成损害,但不是出自故意或过失,而是犹豫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 特征 1 客观上造成损害 2 主观上无故意和过失 3 损害结果发生原因是不可抗拒原因。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侵害者实施未明显超过表限度的损害行为。 (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针对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 出特定条件下,不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条件,防卫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侵害必须具有紧迫性;侵害现实存在)防卫时 间(侵害已经开始;侵害尚未结束)防卫意图(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偶然防卫)防卫 对象(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防卫,对动物也可以防卫) 防卫限度(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对防卫过当应根据方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根据我国刑 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在犯罪意思支配下所事实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 构成全部要件的形态。 犯罪既遂类型:1 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偷越过境,为证,诬 告等)2 危险犯,指以行为人事实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破坏火车汽 车等)3 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而且要求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 结果,即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标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贪污等) 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已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一直以外的原因而未 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犯罪预备条件!就是把概念转为三部分,分述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1 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 必须自动放弃犯罪 3 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 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问题,指犯罪分子使用一次即可发生危害的工具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但在他认为有条件实施重复侵害并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 放弃,避免了侵害结果的发生。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也属于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1 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自然人,单位,自然人必 须达到相应年龄)2 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两人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共同犯罪人都意识 到自己不是孤立犯罪)3 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不是单独犯罪简单相加而是有机结合,有 共同的作为和不作为或两者结合,有分工或无分工,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 (领导者,或者对犯罪 结果产生有重要影响,或者主要实行者) 实质的一罪,指一个行为外观上具备某些数罪的特征形似数罪而本质上只具备一个犯罪构成,实为 一罪的情形。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继续犯, 刑法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其计算,犯罪性能更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其计算。继续犯指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的犯 罪。 (非法拘禁,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 继续犯特征:1 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2 犯罪行为始终侵犯同一客体 3 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状态 4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5 犯罪行为必须处于一个罪过,即出于一个直接故意。 处于数个故意的不可能成立继续犯。 (过时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也不是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特征:1 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3 必须基于一个犯 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刑罚的目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 给其在财产,身体,精神以及政治上所带来的损害和痛苦从而预防犯罪之人重新犯罪。 具体表现,1 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使之不能再危害犯罪 2 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弃恶从 善,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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