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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重点介绍1.法的概念与法的作用2.法的创制3.法律解释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法的作用一、法的概念古汉语中对“灋”的解释是“刑也” 。按照说文解字 , “平之如水,从水。 ” 廌(zhi)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 “触” ,对无罪的则不“触” 。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平” “正” 、 “直”和 “公正裁判” ,有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 。据 说文解字解释, “律,均布也” 。所谓“均布” ,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 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 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 、 “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规则)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社 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 ,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它包括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设机关指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法的特征法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 有规范性、概括性等特点。 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第四,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法的作用是指对人们行为或一定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规范作用直接调整对象人的行为手段、形式。 社会作用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目的、内容。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 实效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 内容性和本质性。(二)法的规范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 关系。制裁也是法的社会作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对权力和权利实行约束,促 使权力的节制运行和权利的依法行使。2、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只能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一部分重要的行为,而不是人的全部行为。 3、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4、法律不可能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总是要权衡 利益的大小,牺牲部分利益。 5、法律具有主观意志性,法律不等于客观规律。 6、法律的运行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不是万能。 第二节 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法律创制的特征 1、法的创制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活动。 2、创制法律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的创制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三)立法体制 1、立法权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 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立法权的种类: 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不同,立法权可以分为:2、立法机关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国务院立法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全国 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性立法权。 3)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 区等有权制定军事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三) 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法律的公布二、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又可称为法的形式,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以下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三)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内法与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 2、根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3、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4、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6、公法与私法 (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三、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 法律调整方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 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程序法。 第三节 法的解释和法的效力 一、法的解释 (一)法的解释的概念:法的解释是特定的人或组织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含义和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二)法的解释的种类: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 解释两种。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他有解 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 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全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 解释。有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 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作为执行法 律的法定依据。 二、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广义上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 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二)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法对生效前的行为和 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的生效时间:法的终止效力:法的溯及力: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 法的域内效力:全国范围内有效、局部区域有效。 法的域外效力:刑法第七条 (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即法对什么样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效。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综合性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其可以称为市民法,但不能称为公民法。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 (二)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调整横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 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均可转让和继承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关系的发生具有自愿性(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固有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通常不能转让和继承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关系的发生具有自愿性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体工 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国家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地位 1、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因自然出身而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都是公民。 2、自然人的分类及法律地位 民法上所谓的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三种。 从法的一般理念上讲,无论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民法上均有平等 的人格和同样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第 8 条) 我国对公民的有些规定,目前不能完全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取得具有法定性。 其性质具有平等性。 其内容具有对应性。 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2、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时取得,死亡时终止。 3、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死亡并非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性质具有一定的自然属性。 其取得具有一定的条件性。2、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根据民法的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业经营 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 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2、特征: 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二)法人的设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固定的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受以下各种限制: 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 受其类别划分的限制。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 的资格。 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完全一致。 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和代表人来行使。 第三节 代理制度一、代理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 征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应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代理权利。 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代理人 被代理人 2、代理适用的法律行为范围:一般法律行为均可代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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