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1页
第2页 / 共11页
第3页 / 共11页
第4页 / 共11页
第5页 / 共11页
第6页 / 共11页
第7页 / 共11页
第8页 / 共11页
第9页 / 共11页
第10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沈阳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沈阳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 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养护、绿化、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 资、地方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公路建设 和养护工程,其中包含路面、桥梁、互通立交、交通安全设施、环保设施、附 属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是指国家和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的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项指标的综合要求。 本制度所称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 验检测等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 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五条第五条 沈阳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工作。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参与质量 事故的调查、鉴定、仲裁等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下称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对 工程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按所从事的工作、担任的植物,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 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按照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修补方式、制定防范措施、处罚事故责 任者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第八条 本制度的内容由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中予以明 确和落实。第二章第二章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第九条第九条 公路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施工单 位以标段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施工单位还应当明确单位工程质量责 任人。在办理工程开工报告时,按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责 任人一览表及公路工程项目质量承诺书 (见附件 1、2、3) ,认真填写该 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存查。 公路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制的原则划分: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负领导责任;各单 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为工程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单位和人员资 质、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行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二)监督检查建设各方对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 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行为。 (三)组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并对错误的鉴定结论承担法律 责任。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公路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鉴定,并提出处理 意见,经市交通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 质量责任制,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 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向政府监督部门提出政府监督申请(附件 4) 。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项目的其他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 件和设备。 (三)开工前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督促从业 单位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组织从业单位及时、真实、准确、 齐全地整理工程内业和编制竣工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 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参与建设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其他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质量 责任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 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项目参 加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 (三)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得与项目法人或其他从业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 (四)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及 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不得隐 瞒或弄虚作假。第三章第三章 罚罚 则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政府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做出书 面检查、全市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成立项目质量负责体系的,或对进入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 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未进行监督检查的,或有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的。(二)对现场质量检查的频率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或弄虚作假,编造检 测数据的,或没有依据修订单项工程检测结论的。 (三)与其他从业单位或人员串通,将不合格的检测项目鉴定为合格的; 或因为故意行为导致鉴定结论错误,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质量监督或事故调查过程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提高或降低检测 标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做出书面检 查、全市通报批评,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沈阳市公路建 设市场信誉登记和清出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以停职 检查、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 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二)未能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 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明示或暗示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材料、设备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避招标或将工程肢解发包, 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六)未进行工程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建议有关部门降 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信誉登记和清出制 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负责人 给以通报批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或将承担的勘 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四)未按照国家交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勘察设计 质量低劣、基础数据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作重大变更设计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全市通报批评;造 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 的损失;同时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和营 业执照,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沈阳市公路建设市场信誉 登记和清出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质量负责人通报 批评,列入不良记录,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施工任务的,或让其他 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承担的施工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的或挂靠高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任务的。 (二)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进场人员及机械设备未达到合同承诺和规范要求的。(四)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 (五)施工中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材料、设备, 或不执行规范工艺要求的; (六)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七)未按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引发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沈阳市 公路建设市场信誉登记和清出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违反第(四) (五) (六)条,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人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监理任务的,或让其他 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任务或将承担的监理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的或挂靠高资质单位承担任务的; (二)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进场的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未达到监理服务合同承诺的。 (四)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监理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 监理的; (五)与其他从业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伪造监理记录、降低工程质量的。(六)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沈阳 市公路建设市场信誉登记和清出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试验检测任务的,允许 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试验检测任务或将承担的试验检测任务转包 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试验检测规范、规程进行试验检测的。(四)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检测数据及结论的,或因试 验检测工作差错而造成质量事故的。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 1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质量责任人一览表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质量责任人一览表项目名称: 编号:工程规模批准概算批准文号 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 勘察单位承担的 内容及范围直接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 设计单位承担的 内容及范围直接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 监理单位承担的 内容及范围直接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 试验检测单 位承担的 内容及范围直接责任人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年 月 日注:本表由建设单位统一填报,填表单位要盖公章。如从业单位多,可加 行填写。附表 2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人汇总表质量责任人汇总表项目名称: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