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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咨询信息业协会章程广州咨询信息业协会章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州咨询信息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本协会的英文译名是: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consultation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缩写为GZCIA。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经济、政治、科技、社会信息和咨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驻穗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从事信息和咨询工作的社会力量,促进信息和咨询工作交流和协作,为会员、企业、社会和政府服务,推动我市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广州中心城市现代化水平作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市委研究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一) 积极组织信息和咨询交流协作网络,沟通各类信息咨询渠道。协调行业内部关系, 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协作与互助,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二) 协助政府加强对信息和咨询行业的指导和管理。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信息和咨询行业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参与行业管理,开展对本行业企业(机构)资格等级认定,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和教育会员遵纪守法,引导我市信息和咨询事业健康发展。(三) 积极组织会员参与信息和咨询市场活动,主动为会员单位发展业务牵线搭桥,加快信息咨询服务的网络化、社会化、商品化,促进信息和咨询市场的发肓和繁荣。(四) 开展信息产业和知识经济理论、政策和实践的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宣传和推广信息和咨询工作的先进经验,探索信息化建设的途径和手段。(五) 宣传普及信息和咨询知识,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和咨询队伍的素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人才交流,调剂余缺。(六) 开展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同行业的交流和协作,组织会员外出考察,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扩大行业影响的公共关系活动。(七) 编印协会刊物、业务书刊和信息资料,介绍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理论、方法、技术和经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八) 承担各级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委托的信息和咨询工作任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组织会员开展对重大课题的攻关协作,承接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项目。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有取得订阅本会编印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优惠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 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合作开发和利用信息和知识资源。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至二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至二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四)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五)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习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活动或服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口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辨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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