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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淮北北师师范范大大学学 纵纵向向科科研研项项目目管管理理及及经经费费使使用用办办法法( (修修订订)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省份建设的意见和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纵向项目是指国家、部、省、厅、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科研项目,资金由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条第三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是分管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学校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都归口到人文社科处管理;学校所有自然科学类科技项目都归口到科技处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范围纵向科研项目的范围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级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重大项目。第五条第五条 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各类一般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外省、市(自治区)同级别项目。第六条第六条 厅、局级项目: 省教育厅各类项目,省其它厅、局各类项目,外省、市同级别项目,各行业局、总公司的科技发展项目。第七条第七条 地、市级项目: 淮北市各类项目,外省、市、地区同级别项目。第三章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第八条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咨询、和结题等工作,及时在校园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表格填写注意事项等内容。第九条第九条 各单位(学院、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所等)应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信息,并经过所在单位审核后,按通知要求报送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申报中,各学院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项目遴选应向青年教师倾斜,关注关心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发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有义务回答教职工在申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帮助申请者解决困难。分管科研领导要对本单位的申请表格进行形式检查和内容核查,确保本单位项目申请形式规范,内容真实,并按时集中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召开纵向科研项目论证会,邀请同行专家,从本单位学科发展、梯队建设等角度统筹规划和论证选题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案以及科研力量的整合等问题,确保项目申报的数量和质量。鼓励学科交叉融合,校企校所联合,申报重点重大项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类纵向项目获得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在网上公布,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和依托学院(中心等)。管理部门及时总结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及立项情况,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等)在获知本单位教师项目立项后,应及时保存好有关复印件,建立相应的科研管理档案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按本办法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项目中期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各种方便,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以项目来源部门下达的批文为准),均列入当年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单位进行二级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七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要向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视具体情况收缴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项目研究者,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没按原定指标完成的,同样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重大项目可以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并相应分解研究经费,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子项目的设立,由总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与管理部门商定。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总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书(参照总项目合同格式),经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生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院两级科研管理的优势。各学院独立承担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组织协调,并由牵头单位落实计划,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各承担单位间要密切协作,定期交流研究进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每年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与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项目负责人每年末须将本年项目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据实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所有项目都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按时据实填报研究进展情况、中期检查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立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经承担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科研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项目负责人出国、赴外地学习、进修及其他原因离校六个月以上的,期间必须安排有相应水平的人负责,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不能将项目和经费转走,由继任负责人主持完成该项目的后续研究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拖期或撤销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同时,进行财务审计,并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发放的科研立项奖励和科研补贴。所引起的合同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总结,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需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专利。第五章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鉴定项目结题和鉴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结题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各类项目结题应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据实填写工作总结,提交成果资料等有关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核准。须鉴定验收的及时申请鉴定验收。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学院(中心等)在认真审核有关结项材料后,以学院为单位集体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委托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就经费使用按程序审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结题项目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登记、归档,并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登记和专利申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报告向科研管理部门说明理由,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项目不再列入校科研计划。在该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请新项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建档程序和内容见校档案室有关科技档案具体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凡是由我校为主持单位申请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一律拨入校财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管理部门按项目登记编号,制作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由财务处按卡号分别列账,专款专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将科研经费转入校外账户、逃避学校财务管理的当事人,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违反规定者 3 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项目,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该科研项目不再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不能作为奖励、晋级、评优、职称评定和计算工作量的业绩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没有规定的按 5%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一)学校组织的各类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及科研平台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的专家劳务费支出;(二)学校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相关费用支出;(三)学校组织承办或协办各类科技活动的评审、咨询、研讨、论证、论坛等会议的相关经费开支;(四)学校组织各类科研活动额外加班费用支出;(五)开展各项科研业务活动的相关接待费用支出;(六)补充差旅费、交通费、办公经费不足部分;(七)补充校专家、院专家讲学费不足部分;以上各类费用支出严格按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并遵从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开支。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须严格按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的经费预算计划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做到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使用范围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设比例限制。(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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