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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和对策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和对策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不断提高,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问题,也是近年来我院公诉科工作的重点之一。五年来,我院公诉科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共 17 件 23 人,占受案总件数的 4.9%,总人数的 4.7%,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案件 10 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 43.5%;侵犯财产类案件 6 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 2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 3 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 13%;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 2 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 8.7%。提起公诉 17 人,相对不起诉 1 人,报上级院 4 人,有 1 人正在审理当中。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分析近五年来,从受案比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在本地区发案率较低,但从每年受案数来看,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主要特点有:作案手段凶残且趋于成熟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类犯罪比例最大,案犯年龄趋向低龄化,犯案青少年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民与无业人员所占比例大。出现以上特点的原因有:(一)社会因素(一)社会因素主要表现在以网络为媒介引发犯罪。例如李某某抢劫一案,其与同案行为人就是通过网络进行沟通联系,锁定犯罪目标,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另外,部分农村学生在九年义务毕业后,不愿继续学习,也不愿回家务农,导致其流入社会,成为闲散人员,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二)家庭因素(二)家庭因素经过调查发现,所受理的 23 名犯罪嫌疑人当中,有 9人来自单亲家庭,占犯案总人数的 39.1%,通过接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办案人发现,他们对孩子的过分溺爱、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同时也不注重对孩子法律意识的培养。(三)自身因素(三)自身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他们大多文化素质较低,逞强好胜、好奇心和逆反心强,分辨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能力较差,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实施犯罪。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我院公诉科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和具体实际,细致审查、依法办案,形成了符合我院自身特点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但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分案起诉制度、诉讼监督制度,同时也结合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着力推行“亲情会见”制度,即根据规定要求,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后,如果认为该案符合: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经逐级审批后,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会见、通话,并且通过会见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促使其认罪悔罪。同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了不起诉释法说理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起诉情况做不起诉处理,并且对未成年人不起诉进行定期回访。另外,对于涉及在校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科坚持一案一回访,一案一宣传,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的社区、学校积极展开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促使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五年来,提起公诉的 17 人当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5 人,管制 1 人,其中判处缓刑的 11 人。在判处缓刑的人员中,存在着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因此被判处缓刑的情况,这些人员被判处缓刑后,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决起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判处缓刑社会效果不好。针对此种情况,在今后的量刑建议中,将会向法院提出附条件缓刑的建议,要求法院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附加禁止令,禁止未成年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多为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但因其年龄偏小(在 16 至 20 周岁) ,没有生存能力和一技之长,多数闲散在家,导致其无所事事,给社会稳定埋下了安全隐患。为此我科对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相关机制,规范未成年人就业培训;出台相关政策,改善未成年人教育环境;进行社会调研与宣传,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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