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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473-92 大直径三通锻件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06-30批准 1992-12-01实 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大直径三通锻件的订货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 收。 本标准适用于管道公称外径不小于400mm的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 管 道三通锻件,变径管等其他锻件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222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2106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3077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 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 GB 10561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方法 JB 755 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 JB 3963压力容器锻件超声波探伤 JB 3965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 YB 28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法 DL 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3 订货条件 3.1 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本标准号、锻件名称、订货图号、数量、钢号、 供 货状态,并提供订货图样和技术要求,必要时标明锻件重要区。 3.2 按本标准订货时,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3.3 锻件的技术要求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合同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冶炼 锻件应采用电炉冶炼的镇静钢,钢包精炼真空脱气。 4.2 锻造 4.2.1 锻造使用的钢锭应有熔炼单位的合格证书。 4.2.2 钢锭头尾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锻件无缩孔及严重偏析等缺陷。 4.2.3 锻件主截面的锻造比不得小于3,其成品形状尺寸、表面质量应符合订货 图 样要求。 4.3 热处理 锻件应按订货图样开孔后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制度见表1。 表 1 注:1)采用调质处理时,应经需方同意,且回火温度不低于700。 4.4 化学成分 锻件12Cr2Mo1、12Cr1MoV、20号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4.5 机械性能 4.5.1 锻件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图 1 取样部位示意图 4.5.2 取样数量: a.热处理质量不大于3500kg的锻件取一组试样(一个拉力试验,三个冲击试 验)。 b.热处理质量大于3500kg的锻件取两组试样(每组一个拉力试验,三个冲击 试 验),两组试样间隔180。对筒形锻件,长度大于直径的1.5倍时,应在锻 件两 端各取一组试样。 4.5.3 机械性能试样均取切向试样,取样部位见图1。 4.5.4 供方应在锻件成品的取样部位预留需方复检所用的材料。 4.6 表面质量 4.6.1 锻件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重皮和气孔等缺陷存在。 4.6.2 表面缺陷应清除干净,清除深度应按合同要求或供需双方商定。 4.7 补焊 4.7.1 锻件的缺陷一般不允许补焊。特殊情况应经需方同意。 4.7.2 补焊的材料、焊接工艺要求、焊工资格、热处理等应符合DL5007的有关 规 定。 4.7.3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补焊部位、深度、面积简图、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参 数、 热处理报告和无损探伤报告等资料。 4.8 金相检查 4.8.1 锻件应不存在白点。 4.8.2 锻件材料中的非金属夹杂物采用GB10561评级图,A、B、C和D四类 夹杂物均不大于2级。 4.8.3 锻件的晶粒度不低于4级,且级差不大于3级。 4.8.4 锻件的金相组织不允许有部分超过AC1的回火组织,对12Cr1MoV不允许 有黄块马氏体组织。 4.9 超声波检查 4.9.1 超声波探伤应在锻件最终热处理后进行,探测工作表面的粗糙度为63 . /。4.9.2 锻件经超声波检查,单个缺陷等级为级,密集区缺陷等级为级,低 波降 低量不得超过级。 5 试验方法 5.1 锻件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按三通锻件在三个端面各取一个试样,筒形锻 件 在两个端面各取一个试样,且应符合GB 222的规定。 5.2 锻件的化学分析应符合GB 223的规定。 5.3 拉伸试验应符合GB 228的规定。 5.4 冲击韧性试验应符合GB 2106的规定。 5.5 布氏硬度试验应符合GB 231的规定。 5.6 金相检验应符合YB 28的规定。 5.7 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应符合GB 10561的规定。 5.8 晶粒度的测定应符合GB 6394的规定。 表 4 注:1)当合同无特殊要求,表面质量检查有疑问 时,应进行磁粉或 着色 检查。 5.9 超声波探伤应符合JB 3963的规定。 5.10 磁粉探伤检查应符合JB 3965的规定。 5.11 着色探伤检查应符合GB 150的规定。 5.12 表面质量用目测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机械性能试验和超声波探伤应在锻件最终热处理后进行。 6.2 锻件检验项目、检验数量见表4。 6.3 重复试验。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一试样不合格时,应切取双倍试样,对不 合 格项目重作试验。如第二次试验中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供方可 将锻件 重复处理,热处理后切取一组试样(一个拉力,三个冲击)进行试验,重 复热处理不 得超过两次。因有白点而机械性能不合格者,不允许重复试验。 7 标记 7.1 经检验合格的锻件应有下列标记:厂名(厂标或代号)、钢号、炉罐号。 7.2 打印标记的位置和方式应无损于锻件的最终使用。 8 验收 8.1 锻件交货时,每件应有合格证,合格证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b.合同号、零件图号。 c.钢号及炉罐号。 d.各项试验的结果,其中包括:成品化学成分;机械性能;晶粒度 等 级;金相组织;夹杂物等级;无损检验结果(包括全部缺陷记录和缺 陷草 图);交货热处理状态、热处理工艺参数及热处理曲线。 e.合同规定的其他补充要求。 f.检验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及日期。 8.2 需方在收到锻件及合格证书6个月内如发现有不符合本标准及合同规定的锻 件,可以拒收,并同时将拒收通知提交供方。 附 录 A 锻件高温性能 (参 考 件) 锻件高温力学性能见表A1、表A2。 表 A1 锻件的屈服强度0.2(s)(MPa) 表 A2 锻件的持久强度D(10万h)(MPa)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机械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电力建设局施工技术研究所、阜新电力修造厂、上海电力建 设 修造厂、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徐祖禹、王铁钢、岳春霖、张埭民、裔祖华、张利才、 熊继蓉、黄均仁、苏树华、董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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