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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科研成果奖励与资助办法(试行)科研成果奖励与资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学科发展,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加快理论创新,调动全院 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抢占学科制高点,促进我院科研工作上 档次、上水平,努力实现“科研强院”的发展战略构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我院编制内的全体职工、兼职教师及离退休教职员工 (以下称我院教师)从事本学科领域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活动。本办法所称 兼职教师是指原在我院任教,因工作需要调有关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但仍在我 院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与资助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扶持青年教师成长” 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与资助管理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学院 教代会监督。 第二章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奖励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目的:鼓励从事学术研究、奖励优秀成果、激励青年教师 成长。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资金来源:从我院的学科建设经费、创收提成以及其他途 径筹措资金作为学院科研奖励资金,专门用于科研奖励支出。每年年终根据学 院学科建设经费和创收经费对以下各级各类奖励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学院将通 过各种努力扩大奖励资金来源,争取奖励额度逐步增加。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范围:我院教师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且署名沈阳农业大 学经济贸易学院的(1)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3)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4)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立项。 (若有些杂志不标明作者单位,或只写到 学校,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 第八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含译文,不含会议论文) 1.由国际公认自然科学的 SCI、EI、ISTP 和人文社会科学的 SSCI、AHCI、ISSHP 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分别依次奖励 3000、2500、2000 元。2. 人民日报 、 光明日报 、 求是和新华文摘 (需全文转载)发表的学2术论文,每篇奖励 1000 元。 3.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发布的位列全国当年SCI 、 SSCI收录论文数较多 的个人(前 10 位) 、被引用篇数较多的作者(前 10 位)奖励 5000 元。单篇论 文被引用数较多的作者第一次列前 10 位奖励 3000 元,同一篇论文第二次列前 10 位奖励 2000 元,同一篇论文第三次列前 10 位奖励 1000 元。4.“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位列全国前 10 位的作者奖励 1000 元。 被核心期刊中论文每引用一次 10 元。 5.在本学科及相近学科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按照核心期刊排名分 为 500、300、100 元三等。本办法所称“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学编制的中 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入的期刊(已经按专业排序) 。专业核心期刊前两名 500 元、三至五名 300 元,其他核心期刊及省级以上报纸 100 元。 6学院特别指定的学术期刊每篇奖励为:经济研究 、 管理世界 、 中国社 会科学奖励 1500 元;中国农村经济 、 中国农村观察 、 农业经济问题 、 会计研究 、 审计研究 、 金融研究和国际贸易问题800 元。 7.在境外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 500 元。8. 论文被全文转载的(但不是重复刊载)奖励 300 元。凡论文被转载,另加额外转载奖励,全文转载的 200 元(转载字数占 80%以上) ,部分转载的(转载字 数占 25%以上)100 元,摘要转载的 50 元。 9.同一篇论文的奖励以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学术专著的奖励(含译著) 1.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著:40 万字以上的奖励 2000 元部,2040 万字的 1500 元部,20 万字以下的 1000 元/部。 2.公开出版的学术性编著、译著:40 万字以上的奖励 1500 元/部,2040 万字 的 1000 元/部,20 万字以下的 500 元部。 第十条 教学成果的奖励为协调学术研究与教学研究的关系,学院鼓励教师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对各种大学用教材的主编、副主编、教学研究论文的作者分别予以奖 励。其中,对教育部等部级规划教材、部级推荐教材的主编奖励 500 元、副主 编奖励 300 元(若主编、副主编均为我院教师,只奖励主编 1 人,下同) ;其他 部级教材的主编奖励 300 元、副主编奖励 200 元。其他教材(含科普教材等一 般教材)的主编奖励 300 元、副主编奖励 100 元。在省级以上的正式刊物(以 及大学学报)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奖励 100 元。 第九条 科研课题的奖励 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对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予以奖励。其 中,对国家级重点项目奖励 3000 元、一般项目奖励 1000 元;省部级重点项目3奖励 500 元、一般项目奖励 200 元。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对获奖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其中,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 5000 元、3000 元、 1000 元;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 1000 元、500 元、 300 元。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实施办法 1.凡我院教师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均需提供一份成果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交科研 秘书验证、登记并留存复印件(奖励证书及其等级认定必须经科研处验证后再 提交) 。我院每年集中统一以奖金等形式进行奖励。 2.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或追回奖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3.院科研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科研奖励工作每年度评选一次,张榜公布核实无误后兑现。 第三章第三章 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青年教师科研基金 第十三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作风正派,工作敬业。遵纪守法, 为人师表。 2.年龄须在 35 周岁以下(含 35 周岁) ,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延至 40 周岁。 3.最近两年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定额要求(助教和讲师必须年均讲授 4 门次课程、 副教授必须年均讲授 3 门次课程)、教学无差错、参加校院教学评价的结果应在 合格以上。 4.未主持过校青年教师科研基金和省(部)级以上科研基金项目。 5.未获得过本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条件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必须符合我院学科发展的要求,选题思想新颖,立论依 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已有一定工作基础,12 年内可以取得较好学术成果的应用基础性研究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创 新性明显的新兴、交叉、边缘学科项目,鼓励跨院、跨学科联合开展研究工作。 申请人在组成课题组时,必须保证 75%以上的成员为年龄在 35 岁以下的教师。 课题组研究队伍梯队结构和年龄构成合理,分工明确,有团队精神。并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 1.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或对国际学术前沿进行追 踪的项目。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政府或相关组织做出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软 科学研究项目。 3.能促进学科间的渗透,开拓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和受理程序 1. 采取限额申报、教研室推荐、差额评审、择优支持的方法确定入选项目。42. 青年教师科研基金实行专家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申请者(不具备高级职 称者)需由两名曾获得过基金资助的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推荐者应 对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以及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等 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 3.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的推荐者和申请者要按照学院规定的格式,填写沈 阳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青年基金项目推荐表和沈阳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 院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表(纸制版各一式一份,并提交电子版)。 4.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要求申请者进行答辩,以进一步核查申请者 的业务素质和研究内容。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 额度。 5.青年教师科研基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的 9 月。项目研究周 期一般为一至二年。资助等级分一、二、三等,一等 3000 元,不超过一项;二 等 2000 元,不超过 2 项;三等 1500 元,不超过 3 项。每年资助 5-6 项。资助 依据为院学术委员会的评定,对项目的资助宁缺勿滥。特别优秀的项目经院学 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追加额外资助,但单项资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 5000 元。第十六条 教师科研基金管理与经费使用 1. 青年教师科研基金来源与管理。本基金来源为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部分创收 以及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基金项目的管理由院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人员负责, 经费的拨付分两期进行。院学术委员会在项目实施的中期根据对项目进展情况 的考评,对下一阶段项目经费的增、减、拨和停,或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具体 的处理意见。对工作开展不力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将取消项目。 2.受资助者必须在项目实施中期提交中期研究进展报告和下一阶段研究工作计 划,必须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考评。 3. 受资助者必须在研究工作结束前一个月内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院将对完成 情况进行评估,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并优先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承担各类 科研项目。4. 受资助者必须在项目结束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 一篇学术论文,论文必须注明“沈阳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 资助项目”字样。 5.基金经费使用实行“定额管理,单项拨付”的方式,学院给基金主持人单独 设立帐户,主要以论文版面费、调研差旅费、学术活动费等方式定期开支。 6.受资助者中途因病因伤、或因公出国 6 个月以上,暂时无法开展研究工作, 可向学院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逾期仍不能开展工作的,将取消该 项目。受资助者调离学校时,取消该项目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第四章 附则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 释。5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包含本数。成果奖励有效期间为当年 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开始时间为当年批准立项日。沈阳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200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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