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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092 王鑫王鑫 学号:200930301218侵权责任法期中作业侵权责任法期中作业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北方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南音像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收集 18 残疾人的歌曲发 行唱片。由北方文化进行后期的编辑工作,江南音像出版社进行出版发行。1 个月后,歌 曲收集完毕。但因江南音像出版社的机器故障,遂找到当地的文化馆协商发行唱片的事宜。 文化馆同意,并派职员李国荣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社支付文化馆机器磨损 费 2 万元。并给音像制品取名“强者之音” ,在 A、B 两地进行发行销售。半个月后,白云 乐队发现其中 5、6 首歌曲是其原创歌曲,但在音像制品中并未指明;红土地出版社也发现 其中 8、9、12 首歌曲是其曾出版发行的歌曲。两者觉得发行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主张赔 偿其损害。分析:分析:一、一、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 在本案中, “强者之音”中的第五、第六首歌曲,是白云乐队的原创歌曲,所以白云乐 队是这两首歌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白云乐队并未把该两首歌进行公开发表。江南音 像出版出版发行的“强者之音”中的 5、6 首歌曲未经白云乐队的许可,也未支付支付报酬。 且发行者在发行的作品中并未指明白云乐队的名称,侵犯了白云乐队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强者之音” 中 8、9、12 首歌曲是红土地出版社已经出版发行的作品,而本案中的发 行者并未征得红土地出版社的许可,就对其已经发行过的歌曲进行整理和汇编,也并未向 红土地出版社支付任何报酬。发行者侵犯了红土地出版社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第三条,发行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从侵权责任的阶层构造上来说:本案中存在侵害云乐队的著作权和署名权,侵犯红土地出 版社的著作权的侵害及侵害行为,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成 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强者之音” 的发行者违背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又无免责事由,应该对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 承担侵权责任。二、二、本案中的侵权责任应由北方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音像出版及文化馆承担连带本案中的侵权责任应由北方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音像出版及文化馆承担连带 责任。责任。 首先,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有: 1、 北方文化和江南音像出版社个合同关系,二者合作制作了“强者之音” 。 2、 江南音像出版社与化馆亦是一个合同关系,文化馆协助江南出版社制作“强者之音” 。 3、 李国荣与文化馆是一个劳务合同,是文化馆的职员,并被文化馆派去参与“强者之音” 的制作,是一种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文化馆,而不是由李自己承担。 这是一个多人侵权的案例。北方文化、江南音像出版社、文化馆三者之间是存在一个 内部合同,但其效力只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以案中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可以以北 方文化、江南音像出版社及文化馆为共同的侵权人,亦可以其中任意一个为侵权人,向其 追究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北方文化有限责任 公司、江南音像出版及文化馆对此次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三、北方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音像出版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北方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音像出版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可 以要求侵权人停止发行音像制品,即停止侵害;同时,还可以要求北方文化、江南音像出 版社、文化馆赔偿其损失。即要求三者支付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支付报酬,并从已经售出 的音像制品中索要报酬作为补偿(这种请求值得商榷,但是我觉得被侵权人是可以依法取 得) 。以上两种都是赔偿损失这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另外,白云乐队还可以要求在“强 者之音” 的第五、第六首歌曲进行署名,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这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四、处理办法:四、处理办法: 综上,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可以以北方文化,江南音像出版社和文化馆为被告将其 诉至人民法院,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问题。但是在协商解决时候,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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