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附件附件 1:华东师范大学自主实习管理条例华东师范大学自主实习管理条例为适应不断发展的人才市场的需求,不断加强实践环节的改革力度,现决定对本科自主实习作如下规定:1、打破师范教育实习和非师范专业实习之间界限,即师范专业学生经过个人和家长慎重考虑,提出申请并经院系批准后,可到教育单位以外的部门实习,或自己联系实习学校教育实习;反之,非师范专业学生也可到教育单位进行实习。以上实习形式统称自主实习(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 。2、自主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地安排上首先以上海为主,可在本市联系单位(已在本校签约的实习基地除外)进行自主实习;院系实习领导小组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可允许学生回到学前户口所属省(市)单位进行自主实习。3、学生可利用寒、暑假或学习期间假期提前进行联系,以保证自主实习的时间与本专业统一规定的实习时间相一致。4、凡自主实习的学生均应认真执行学校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的有关办法和意见。例如,师范专业教育实习在教学工作上要求听课不少于 50 节,教案不少于 30 份,上课不少于 15 节;班主任工作要求熟悉班级学生各方面情况,配合班主任处理日常事务,独立组织 2 次班级日常活动,进行家访 5-6 次,力所能及地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实习结束后应有书面总结。非师范专业的专业实习要求写好实习日记,调查报告,实习总结等。所有自主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按各院系有关规定进行评定。5、各专业学生申请自主实习的审核工作由院系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自主实习人数应控制在本专业总人数20%以内。6、工作流程:学生到教务处网站下载自主实习申请表院系上报教务处名单自主实习学校在申请表上盖章、签署意见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备档。7、本办法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所有在校本科学生。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华东师范大学教务处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