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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监督制度化学监督制度 SD24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化学监督制度的通知 (88)水电电生字第2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为加强火电厂化学监督工作,以适应高参数大机组发展的需要,现对1975 年 颁发的火力发电厂水、汽监督规程中的监督条文部分和1979年颁发的 化学监 督制度(试用本)进行了修改,合并为化学监督制度(编号为SD24688),正式 颁发执行。原火力发电厂水、汽监督规程和化学监 督制度(试用本)同时作 废。请各单位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2月2日 1 总则 1.1 化学监督是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必须 采用 能够适应电力生产发展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及时发现和消除 与化学监督 有关的发供电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2 各电管局、电力局(电力公司,下同)必须设有化学专业工程师,在总工程 师领 导下,负责化学监督工作。 1.3 化学监督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电力试验研究所、发电厂、供电局、基 建、 调试等单位,要加强领导,设化学监督专责人。各发电厂、供电局,要 成立 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汽机、锅炉、电气、化学、 燃料、热 控等部门的分工,共同做好工作。 1.4 化学监督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水、汽、油、燃料等的质 量监 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 现变压器等 充油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使用寿 命。 1.5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电管局、电力局要根 据本 制度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制度或实施细则。 2 职责及分工 2.1 各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局化学监督工作,化学监督专责人负责 开展 具体工作。总工程师及专责人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全局化学监督情况,协 调、落实与 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化学监督水 平。 2.2 电力试验研究所是主管局在化学监督方面的职能机构。在所长或总工程师 领导 下,设监督专责人,由专业室主任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其职责为: 22.2.1 组织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检查并推动本局系统的 化学 监督工作。 2.2.2 研究解决化学监督工作中的技术关键问题,参与和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 设备 改进、生产调整、新型设备鉴定、重点机组化学清洗及新建或扩建机组 时的设计审 核工作。 2.2.3 参加与化学工作有关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2.2.4 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化学监督人员的素质。2.2.5 组织或协助主管局开展化学监督评比工作,并确定下年度监督工作重点。2.2.6 了解所属单位的重要测试设备的配置情况,协助主管局规划和审核配置 计 划。 2.3 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厂、局化学监督工作,并责成化学监督专 责人 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2.3.1 总工程师的职责 2.3.1.1 领导化学监督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 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厂(局)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化学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厂(局)化学监督工作。 2.3.1.2 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主要设备的调试和化学清洗工作;督促做好设备 防 腐防垢、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和油耗,以及燃料的质量监督等工 作。 2.3.1.3 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好化学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并在检 修 后组织验收。 2.3.1.4 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工作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 措 施,并上报主管局及电力试验研究所。 2.3.2 化学监督专责人,协助总工程师作好2.3.1所列各项工作。 2.3.3 值长领导和组织本值在运行中的化学监督工作。 2.3.4 发电厂化学车间、供电局油务班的职责 2.3.4.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拟定本单位的 实 施细则和措施。 2.3.4.2 负责或指导取样化验,保证试验质量;正确处理补给水、凝结水、给水、炉水、循环水、疏水和内冷水等;严格监督凝汽器、除氧器、锅炉的汽水和 燃料 的质量;负责新油和运行中的汽轮机油及变压器油等的质量检验与监督, 指导或 开展油的防劣和再生工作;及时反映设备系统中水、汽、油、气以及 燃料等的质 量状况;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及时与值长及有关部门联系,妥 善处理,必要时 向专责人、总工程师以至上级单位汇报。 2.3.4.3 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监 督 指标;做好化学清洗及停用、备用设备防腐保护中的监督工作。 2.3.4.4 参加主要设备的大修检查及验收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或采取相应 措 施。 2.3.4.5 设立化学仪表班,负责化学仪表化工作,提高化学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 率, 逐步实现水、汽等质量的仪表连续监督。 2.3.4.6 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材料消耗。 2.3.4.7 新建或扩建机组时,参与设计审核工作,并应在热力设备安装期间,了 3解有关水汽系统、设备的构造和材质;加药、排污装置的型式;水汽取样器、 化 学仪表的安装地点;水处理设备、管道的防腐措施以及水处理材料的储存 等情 况,并参加验收。对影响水汽质量的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 理。 2.3.5 发电厂锅炉专业的职责 2.3.5.1 配合化学车间做好锅炉热力化学试验和其他有关试验,确定运行工况、 参 数,并订入锅炉有关规程;发现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化 学人员, 共同研究处理。 2.3.5.2 保证汽水分离器、蒸汽减温器的检修质量;根据化学监督要求,搞好锅 炉 排污,努力降低汽水损失。 2.3.5.3 负责做好所辖与化学监督有关设备取样器、取样冷却器的维护及灰的取 样 工作。 2.3.5.4 设备检修前,应征求化学监督专责人或化学车间对检修的意见,特别是 对 割管的要求,纳入检修计划;搞好锅炉检修和停、备用阶段的防腐保护工 作。 2.3.5.5 锅炉化学清洗时,会同化学车间拟定清洗方案,并负责清洗设备及系统 的 设计、安装和操作,做好清洗设备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2.3.6 发电厂汽机专业的职责 2.3.6.1 与化学车间共同进行除氧器调整试验和蒸发器的热力化学试验,确定运 行 工况、参数,并订入汽机规程;作好除氧器运行、维护、检修工作,保证 出水溶氧 合格。 2.3.6.2 保证凝汽器管、真空系统和凝结水泵轴封严密不漏,使凝结水溶氧和硬 度 (或含盐量)符合标准。根据化学监督要求,进行抽管检查;更换凝汽器管时, 要 根据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正确选材。安装前,要进行包括探 伤、内 应力检验在内的各项检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并保证安装质量。 2.3.6.3 做好循环冷却水的补水和排污,以及胶球清洗设备与铜管成膜设备的维 护 检修工作。 2.3.6.4 做好所辖汽水取样冷却器的维护工作,并监视好水汽监督仪表,发现异 常 情况,及时通知化学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2.3.6.5 努力降低汽水损失,降低油耗。 2.3.6.6 设备检修前,征求化学监督专责人或化学车间的意见,纳入检修计划。 做 好停用、备用设备的防腐保护工作。 2.3.6.7 当汽轮机油含水或冷油器漏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油系统 补、 换油时,应征求化学监督人员的意见。 2.3.6.8 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中汽轮油的管理、净化和防劣等工作。做好发电 机冷 却系统及水质维护工作。 2.3.7 发电厂电气专业、供电局电气有关部门的职责 2.3.7.1 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变压器油、六氟化硫的管理、净化和防劣化等项 工 作。 2.3.7.2 按化学监督的要求,进行油样的采集。 2.3.7.3 如油质、六氟化硫及气相色谱分析等项结果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积 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主要充油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大修及变压器吊芯(罩) 检 查或补、换油时,要通知化学监督专责人。 2.3.8 发电厂热工车间的职责 42.3.8.1 确保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真空表、温度表 等 配备齐全,准确可靠,作好维护及定期校验工作。 2.3.8.2 搞好与化学监督有关的设备的程控及自动调节装置。 2.3.9 发电厂燃料车间的职责 2.3.9.1 按照要求,采集煤样、油样,并注明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做好 机 械化采制样装置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 2.3.9.2 及时将全厂使用的燃料品种情况通知化学车间,按要求和规定及时采样,由化学车间进行质量检验。 2.3.10 电力建设单位的职责 2.3.10.1 按照部颁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要求,做好未安 装及 投产前设备的防腐保护工作,保证设备、管道防腐层的质量,发现问题 及时补救。 2.3.10.2 严格按照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进行 设备验收工作。 2.3.10.3 锅炉需要用水前,水处理设备、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等必须安装 和试 运完毕;做好系统及设备的化学清洗工作;机组启动时,除氧器、给水 加药设备、 循环水处理设备、在线化学仪表及水处理程控等,都要同时投入 正常运行,并进行 凝汽器铜管成膜工作。 2.3.10.4 严格按照部颁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基建阶段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 搞 好安装、调试和启动阶段的化学监督。 3 监督 3.1 发供电设备在安装、运行、检修及停备用阶段的水汽质量和防腐蚀监督及 测试 方法等,必须按照部颁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严格执行。所有排放 的废液应符 合环保要求。 3.1.1 各单位可根据机组型式、参数、水处理方式、补给水率及化学仪表等情 况, 按部颁的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确定监督项目与分析测定次数(引 进机组可按 制造厂的规定执行)。但运行中的监控项目,每班测定不少于2次; 有连续监督仪 表的每班抄表不少于4次。其中给水铜、铁的测定每月不少于4 次,水质全分析每年 不少于4次。运行中发现异常或机组启动时,要依照具体 情况,增加测定次数和项 目。 3.1.2 备用或检修后的机组投入运行时,必须及时投入除氧器,并使溶氧合格。新的除氧器投产后,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最佳运行方式,保证除氧效果。 给 水溶氧长期不合格,应考虑对除氧器结构及运行方式进行改进。 3.1.3 对新投入运行的锅炉或蒸发器(蒸汽发生器),必须进行热力化学试验和调 整试 验,以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和水质监控指标。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重新进行 全面或部分热力化学试验和调整试验。 3.1.3.1 提高额定蒸发量; 3.1.3.2 改变锅内装置或改变锅炉循环系统; 3.1.3.3 给水质量有较大改变或改变锅内处理方式; 3.1.3.4 发现过热器或汽轮机有盐垢时。 3.1.4 水处理设备投产后或设备改进、原水水质有较大改变时,均应进行调整 试 验。 3.1.5 机组启动时,必须冲洗取样器(运行中定期进行冲洗),按规定调节样品流 量, 保持样品温度在30以下(南方地区夏季一般不超过40)。 53.1.6 锅炉启动后,发现炉水浑浊时,加强磷酸盐处理及排污或采取限负荷、 降压 等措施,直至炉水澄清。 3.1.7 因凝汽器管泄漏引起凝结水或给水硬度超过标准时,及时查漏堵漏,同 时加 强锅内磷酸盐处理与排污,并监视炉水pH值的变化。若铜管继续或加大 泄漏,水 质急剧恶化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停炉,以防事故发生。 3.1.8 对各种水处理药剂,必须按要求均匀地加入系统,不得使用瞬间(间断)大 剂 量的方式加入,应逐步实现加药自动化。根据炉水、冷却水水质情况,决 定排污 方式,并严格执行。对于汽包炉,其排污率一般不得小于0.3%。 3.1.9 对疏水、生产返回水的质量要加强监督,不合格时,不经处理不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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