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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 yzhcommentsvip.sina.com2017年12月15日责任编辑/范金刚 美术编辑/吕攀峰时评工程验收合格已过去两年, 然而给镇政 府修路的项目负责人高文却迟迟拿不到80 多万元欠款,“又到年底了, 我拿不到钱, 欠 3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我也拿不出来啊。 ” 对 此, 陕西宁强县大安镇政府, 镇长高正宝证 实, 高文所说工程确实是他们镇政府的工 程, 但是他是去年才调到大安镇的, 对于前 任签订的合同他并不清楚。“谁当时签的字, 你找谁去现在镇上没钱, 我也没法给你 生出钱来。 ”(12月14日 华商报 ) 拖欠工程款不还, 不管是个人、 企业, 还 是政府部门, 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按理 说, 不管暂时有无能力偿还, 欠款方至少态 度要端正。然而, 当地镇政府负责人的回应 “谁当时签的字, 你找谁去” , 分明是 “无理闹三分” 。道理很简单, 施工方是与 当地镇政府签的合同, 而非哪个具体的个 人, 那么, 即便前任官员离职, 这份合同对现 任官员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 对于这个问题, 相关规定早就 有针对性的约束条款。如2016年底发布的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 见 中就明确提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 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不得以政府换届、 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 毁约, 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 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应该看到, 基层政府拖欠工程款, 继而 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 相比一般的失信主体, 后果更严重。一方面, 如果政府 部门自己都不把欠款行为当回事, 又如何有 底气为农民工撑腰?另一方面, 政府部门 “带头” 欠薪, 本就是一种坏的失信示范, 也 难免对更多市场主体形成负面暗示, 这对于 诚信社会的构建而言, 无疑是很大的伤害。 不可否认, 一些基层政府的 “欠款” , 有 着诸多复杂的原因。但不管是何种原因, 首 先在态度上应该要端正, 若抱着 “我欠我有 理” 的心态对待欠款, 显然是比欠款本身更 值得警惕的 “失信” 。而这起事件中, 镇政府 负责人 “谁当时签的字, 你找谁去” 的回 应态度, 也提醒对于政府欠薪的治理, 应该 将责任进一步落实到领导个人, 才能真正破 解 “拒不执行” 的问题。朱昌俊朱昌俊台湾文学家、 诗人余光中于昨日 逝世, 享年90岁。消息一出, 迅速占 据各大网络头条, 并在朋友圈形成刷 屏之势。 与老人逝世消息同时刷屏的, 还 有他的那首著名的 “乡愁” 。以 “乡 愁” 缅怀, 既是情感上的接近, 也是文 学意义上的局促。很多人对余光中 先生的听闻, 从那首 “乡愁” 开始, 也 有很多人对余光中的了解, 终止于 “乡愁” 。 我们不妨再重温一番著名的 “乡 愁”乡愁是一枚小小的邮票, 是 一张窄窄的船票, 是一湾浅浅的海 峡。21岁的余光中将新娘、 母亲等颇 具情感意味的字眼, 赋予到抽象的乡 愁上, 把对故乡、 对祖国恋恋不舍的 情怀, 展现得清澈通透, 从文学创作 层面讲, 这无疑是成功的。在情感共 鸣上, 那种情绪的波动恐怕更多生发 于背井离乡的人身上。 当我们把余光中和乡愁画上等 号, 再辅以看似情感丰沛的词句, 是 否就是最好的缅怀呢? 其实, 我们要缅怀的, 是一个经 历了近一个世纪风云变幻的人, 而不 是一首在某个特定时代背景下, 被意 外发掘的诗。于此, 当我们要去缅怀 一个逝者时, 应该去了解在乡愁之外 的余光中是一个什么样的老人。对 于一个文学家来说, 作品无疑是了解 他的最好方式。他不仅仅是一个诗 人, 在散文、 评论、 翻译等领域都有建 树。在他所涉猎的范围, 除了乡愁之 外, 还有他对工作、 家庭的理解, 对文 学的理解等等。在这些文学作品中, 我们除了看到一个乡愁浓烈的余光 中外, 还有他的率性、 洒脱。 事实上, 只有去了解余光中的人 生经历, 才能更好地理解 “乡愁” , 正 如有论者所评价的, 余光中之所以能 写出 “乡愁” , 除了他本人的天赋和才 气外,“不是无端悲怨深, 直得阅历写 成吟” 。 当我们缅怀余光中先生以及他 的乡愁时, 或许需要检视的是, 对于 诗歌, 到底该持以什么样的态度?关 于乡愁, 到底意味着什么?关于文学 创作, 到底该取径何处?更进一步 说, 我们距离余光中, 到底差了多少 “邮票”“船票” ? 诗歌, 作为一种体裁, 它的兴起 与没落, 有着自身的时代背景, 但诗 歌背后所投射出的人生态度却是相 通的。我们的诗情画意, 我们对庸常 生活的诗意追寻, 到底去了哪里? 乡愁, 它依然是一种情感上的块 垒。只是, 这飘零的乡愁, 在世俗功 利间, 我们有多少只是 “为赋乡愁强 说愁” 呢? 仔细想来, 与其说是余光中对 “乡愁” 的情深缘重, 让人向往, 不如 说是他这一辈子 “一无所有, 却拥有 一切” 的洒脱, 以及 “猛虎与蔷薇” 的 率真, 让人神往。在我们与余光中之 间, 相距的, 可能只是对生活意义的 真正理解。 老人已逝, 余光不 “终” , 知他、 懂 他、 理解乡愁, 或是最好的缅怀。追责到 “人” , 破解 “谁签字你找谁” 式欠薪其实, 我们要缅怀的, 是一个经 历了近一个世纪风云变幻的人, 而 不是一首在某个特定时代背景下, 被意外发掘的诗。 我们如何缅怀 余光中先生12月13日, 最高法发布医疗损害责任 司法解释。按照解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 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而不能取得患者意 见, 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患 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 院将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 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共 26 条, 自 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紧急救治未能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 医院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 这一司法解释的 出台, 势必会对今后医疗事务的展开构成 深远影响。从表面来看, 该规定仅仅只是 在调节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逻辑, 可是由 此为起点, 相关的医疗职业伦理和业务操 作规范, 也注定会发生相应变化将 “紧 急救治” 还原为专业场景下的专业议题, 剥 离附着其上的利益因素和规则冲突, 这既 是对过往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回应, 更是着 眼未来的必然选择。 其实严格说来, 这一司法解释, 并不是 什么创造性、 突破性的权责分配规则, 而不 过是既有法律的一次具体化阐述。侵权责 任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 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 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在此基础上, 此次司法解释进一 步明确了 “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意见” 的五 种情形这对于减少认知争议、 指导司 法实践、 鼓励积极抢救无疑意义重大。 在特定前提下, 给予医院紧急救治的 责任免除, 这对医患双方都是一种利好。 一方面, 这在客观上保护了医疗机构依法 履职的权利, 避免了其由于积极救治反被 追责的尴尬; 另一方面, 该规定也确保了患 者在紧急情况下能得到及时救治, 这有效 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值得注意 的是, 该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医疗机构怠 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可以索 赔” , 这其实是彻底堵上了医院 “拒不抢 救” 、“消极救治” 的投机后门。过去相当长时间以来, 由于立法层面 的含糊其辞, 导致医疗机构的专业纯粹性 大打折扣。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 医院往 往是把 “规避风险”“转移责任” 作为行事的 准则, 而忽略了对职业价值和生命权利的 应有尊重。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 修正, 可谓正当其时。事实上,“医疗机构 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 重大健 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 , 这原 本就是社会公认的基本共识。 “生命至上” ,“医护人员专业判断优 先” , 凡此种种绝不是口头说说那么简单, 而必须通过合理的责任豁免和前置保障, 来激励专业人员去做正确的事情。也只有 如此, 才能让现代医学更好地造福社会。紧急救治责任豁免紧急救治责任豁免, 激励医者重拾职业伦理激励医者重拾职业伦理02然玉由此为起点, 相关的医疗职业伦理和业务操作规范, 也注定会发生相应变化 将 “紧急救治” 还原为专业场景下的专业议题, 剥离附着其上的利益因素和规则冲突, 这既是对过往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回应, 更是着眼未来的必然选择。中消协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 2017年百城无障碍设施调查体验报告 显 示, 目前, 我国无障碍设施整体普及率为 40.6%, 仍较低。其中, 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 卫生间普及率相对较低, 无论实地体验调查 数据还是大众感知调查, 普及率均在20%以 下。(12月14日中国新闻网) 无障碍环境建设何以出现这样的尴 尬?有媒体曾经统计, 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 与管理, 我国从上到下制定了四百多部法 规。但多是倡议和鼓励性的, 缺乏强制性, 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好与坏, 只能凭借 各地自觉; 对于无障碍设施普及率低、 覆盖 面不全、 功能不完善、 管理维护缺位等, 也缺少切实有效的惩处措施。无强制与无责任 之下, 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自然会陷入此 种尴尬。 另一问题是, 无障碍设施往往由多部门 建设与管理, 反而建不好、 管不好。建筑物、 住宅区内的无障碍设施, 由产权所有人或其 委托的物业负责; 无障碍停车位、 过街音响 信号装置, 由交通设施维护单位负责; 城市 盲道、 扶手等, 则由市政设施维护单位、 市容 管理单位、 环卫设施维护单位负责很多 部门都在管, 却缺乏配合衔接, 且责任划分 不明确, 无障碍环境建设虽有法律保障, 却 几无执行力。 要破解无障碍设施普及率低等问题, 仍要从法律保障上发力。所有新建工程都须 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 容之一; 对非法占用、 损毁无障碍设施或随 意改变用途者, 应出台具有威慑力的惩罚措 施, 以提高市民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意 识; 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创建管理档案, 当无障碍设施普及率低、 覆 盖面不够、 重建轻理时, 应对相关部门予以 严厉问责。 总之, 建设、 管理、 呵护无障碍设施, 让 残障人士共享出行便利, 不能仅凭相关部门 的行政自觉和市民的道德自觉, 还应有刚性 的法律约束。有强大的处罚措施与执行力, 特殊人群才能真正畅行。李秀荣李秀荣无障碍设施普及率低缘于 “监管无力”高亚洲勾犇勾犇/ /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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