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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http:/code.fabao365.com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1989-03-18【实施时间】1989-05-01【时 效 性】有效第一条为及时、妥善调解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保护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 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 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 业,以及已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乡、镇,都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第三条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乡、镇工会工作委员 会。职工较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企业 内部调整解决。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 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当前页码:2http:/code.fabao365.com(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 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第五条调解劳动争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二)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四)允许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申诉和辩论。第六条调解劳动争议的依据:(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企业行政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三)企业行政制订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厂规厂纪。第七条调解劳动争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所在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前页码:3http:/code.fabao365.com(二)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后,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有 关材料和凭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向当事人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促使争议问题尽快协商解决。(三)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会议 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 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调解会议应作记录。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 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调解 主持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 书一式六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仲裁机关、工会和企 业调解委员会各一份)。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仲裁委员会管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可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市、县(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 解委员会应当将该案的全部材料、调解意见送交仲裁委员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三 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视为调解不成。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维持正常生产(工作 )秩序。企业行政不得停止其工作、停薪或降低工资待遇;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 ,照常进行生产(工作)。当事人干扰调解,扰乱工作、生产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页码:4http:/code.fabao365.com第十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违反本规则者 ,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十一条本规则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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