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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N 精品呈献http:/bbs.qzzn.com第第 1 1 页页共共 1212 页页【QZZNQZZNQZZNQZZN 政法干警攻略】民法十一政法干警攻略】民法十一政法干警攻略】民法十一政法干警攻略】民法十一 物权之物权之物权之物权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BYBYBYBY 田老鼠田老鼠田老鼠田老鼠四、担保物权四、担保物权四、担保物权四、担保物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2)抵押物(3)抵押权的登记1 1 1 1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 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 2 2 2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 (一)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 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 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 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时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 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 181 条、185 条以及担保法第 33 条、38 条至 43 条规定, 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 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 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 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 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 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 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 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3 3 3 3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是通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设立的。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QZZN 精品呈献http:/bbs.qzzn.com第第 2 2 页页共共 1212 页页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押”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不登记不生效原则。以生产设备、原材 料、交通工具等准不动产抵押以及财团抵押,物权法规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 三人原则。 4 4 4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抵押权的实现,必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如果抵押权无效,例如法律规定应登记 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或抵押权已经消灭,或抵押权人已经抛弃抵押权,则不能实现。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抵押权只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法,在债务清偿期未到,债务人还不必履行债务 时,抵押权人自然没有实现其抵押权的权利。如果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已如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 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应随之消灭。只有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 以实现其抵押权。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1)拍卖 (2)折价 (3)变卖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由于抵押权是担保债权的,因而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时,对担保该债权 的抵押权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则不无疑问。如日本民法典第 396 条规定:抵押权,除非与其担保的债权同 时,不因时效而对债务人及抵押人消灭。但是,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 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 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 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是规定抵押权得因除权判决而消灭,如德国民法典第 1170、1171 条的规定,在宣告除权判决后, 已向抵押权人交付的抵押权证书丧失其效力。 二是规定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如我国台湾“民法”第 880 条规定: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其请求权已 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5 年间不行使其抵押权者,其抵押权消灭。 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 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学理上讲,应当借鉴上述立法例对 抵押权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 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 5 5 5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 的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 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 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QZZN 精品呈献http:/bbs.qzzn.com第第 3 3 页页共共 1212 页页()抵押人的处分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 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 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 其他债权的担保。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 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抵押权人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 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 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效果。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 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 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二)质权(二)质权(二)质权(二)质权1 1 1 1质权的概念质权的概念质权的概念质权的概念 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 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 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 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2 2 2 2质权的特征质权的特征质权的特征质权的特征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 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 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3)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QZZN 精品呈献http:/bbs.qzzn.com第第 4 4 页页共共 1212 页页占有的担保。 )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动产物权的一种。 3 3 3 3 质权的成立:质权的成立:质权的成立:质权的成立: 质押合同+交付(权利质含登记) (一)动产质权的成立 预测方向:质物交付的效力 (1)不移转占有质权不成立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第 88 条) (2)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解释第 87 条) (3)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移交为准(担保法解释第 89 条) (二) 权利质权的成立 预测方向:不同权利的公示方式:交付或登记 (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物权法第 224 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 【物权法第 226 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 【物权法第 227 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 :登记 【物权法第 228 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5 5 5 5出质人与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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