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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辅导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出版专业基础)主讲人: 叶 新 副教授(北京印刷学院)一、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 (一)掌握(8)1.我国广告法中与出版有关的规定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3.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出版物印刷的规定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中关于图书编辑出版的 责任机制的规定5.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6.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7.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 若干规定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二)熟悉(3)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复制 管理办法2.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规定3.与出版有关的保密规定的主要条款 (三)了解(2)1.印刷业管理条例2.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措施以及对淫秽、色 情出版物的认定二、有法规内容的章节(实务)第七章: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第八章: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特有规定 三、法规及其增补本 (一)替换1.出版管理条例增补本1-19)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增补本20-33)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增补本34-48)(二)增加1.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增补 本49-54) (三)废止1.关于委托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代行部分报刊 审批权限的通知(法规272-273)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法规 378-373)四、历年试题统计1.2010年题型分值题号单选题 3 27-29多选题1258-63主观题2270合 计3718.5%2.2009年考 点 单选多选主观分值出版人员职业资 格113 广告法12 出版管理条例12 音像出版规定12 宗教事务条例12 图书 出版管理规定12 其他 2 124合 计 3 1222373.2008年考 点 单选多选主观分值图书质 量管理法规120出版管理法规113出版物市场管理22通用语言文字法12著作权管理法规12合 计362029一、广告法部分条款(法规57-58)第七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 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九)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 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 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 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 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 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参见:出版专业实务第81-82页“关于期刊广 告经营的规定”。考题与练习 一、2009年考题 1.报刊不得发布的广告包括( )等。A酒类广告B烟草广告C药品广告D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广告E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答案:BDE二、2010年考题 1.报刊不得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 ) 等商品的广告。A医疗器械B服装C药品D食品E农药答案:ACE三、模拟题1.在以下广告中,报纸、期刊可以发布的有( )等。A.烟草广告B.药品广告C.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D.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名义的广告答案:B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 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 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 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 动。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 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 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其他禁止的内容。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 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 、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 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章 出版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 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 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 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 关的名称、地址;(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 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 、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 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 批准文号。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 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 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 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 社,不得出版非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但 是,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并参照音像出 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第三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 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 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 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 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 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 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 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 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 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 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 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 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 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 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 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 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 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 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 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 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 ,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 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 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 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 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 售业务。 (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 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 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 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 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 少于5人;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七)其他条件。 参见:1.出版专业基础第158-159页“关于音 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2.出版专 业实务第278-284页。考题与练习 一、2010年考题 1.走私音像制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A工商行政部门B出版行政部门C文化行政部门D海关答案:D2.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复制音像制品,应该向音像复 制单位提交( )等证明文件。A.委托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副本B.音像制作者的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复印件C.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D.著作权人的授权书E.承办人的工作证答案:ACD二、模拟题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适用于音像制品的( )。A制作、复制 B批发、零售C播放D出口E. 出版答案:ABE2.国家对音像制品的零售,实行( )。A保证金制度B追惩制度C备案制度D许可制度答案:D3.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进口音像制品及其 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 )。A.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B.进口批准文号C.出版时间D.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E.责任编辑姓名答案:ABC4.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A批发B播放C出租D出口答案:A5.音像制品批发单位不得经营( )。A.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 像制品B.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C.图书出版社配合本版书的音像制品D.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E.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答案:ABDE6.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 证被吊销之日起( )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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