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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特 征 2. 全面掌握我国商标权、专利权和著 作权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保护的范围 3. 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取得的法律程序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而依法获得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 1.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2. 知识产权具有法律直接确认性 3.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在目前并未突破知识产权地 域性的限制。(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 和世界版权公约) 4. 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法律的保护要受到法定的时间限 制。(二)知识产权的范围1967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中规定,知 识产权包括的内容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表演艺 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科学发现的权利,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商标、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和商号的权利,以及禁止不正当的竞争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文件,它规定了 知识产权应当包括下列范围: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 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 内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 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中一部分属于侵犯知识产权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纳入了知识产权的调整范围。二、我国知识产权法概况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步形成我国1980年6月3日批准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立法: 商标法(1982年) 专利法(1984年)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著作权法(1990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此外,还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自然科 学奖条例(1985年)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1986年)。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二)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提 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标志着对知识产权 保护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专利法三次修改(1992年、2000年和2008年)商标法两次修正(1993年和2001年)著作权法2次修改(2001年和2010年)对驰名商标以特殊的保护(商标法、商标法 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特殊标记的保护(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商标与“域名”相冲突的问题(中文域名争议解决 办法的试行稿第二节 商标权法律制度一、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和分类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者服务者,为了标明自己 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经 营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一 种特殊标记。分类: 1. 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商标,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商标。 2. 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 根据商标使用的目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权人在相同的商品上注 册几个 类似的商标影射。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型的商品 上注册同一个驰名商标。 4. 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不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5.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所有人享有法定专用 权的商标。注册商标在使用时可以也应当表明注册标记,如“注 册商标”等。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所有人不享有专 用权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即 不得标上注册标记。我国对商标注册的原则:用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 则。 (1)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或 者服务上是否使用注册商标有使用人自己决定。 (2)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 6. 根据商标是否驰名: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 商标。非驰名商标,除了驰名商标以外的,都是非驰名商标,也即一 般商标。(二)法律对商标标志的禁止性规定1下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家和国际标志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3关于商标中的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 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并禁止使用。二、商标权的取得、变更和撤销(一)商标注册的取得1. 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我国商标法第4条)(1)从与商品或服务的关系上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和对其提供的 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也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2)从国籍上说,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 注册。中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与商品或服务有一定的联系。 外国人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 公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 商标注册的申请我国商标法第19、20条规定:“一种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一类商品一种商标一份申请”的格式。3.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1)商标注册的审核原则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 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注 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 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 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书在30日 内送交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 申请人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日内将书面协议报 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 抽签决定。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不愿参加抽签的,视为放 弃申请。(2)商标注册的审核程序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异议等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 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核准注册。(二)商标权变更注册商标变更包括注册商标的另行注册、重新注册和变更申 请。 1. 注册商标的另行注册 注册商标要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都要另行 提出注册申请。 2. 注册商标的重新注册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 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三)注册商标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因为注册不当而被撤销和因违法使用注册商 标而被撤销。 1.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违反商标法禁用文字、图形及其他标志的规定,或者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任何人都 可以提起请求,而且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2)已取得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受到侵 害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时间应当自商标注册 之日起5年内提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才可以不 受5年时间的限制。) (3)对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人对某个 注册商标发生权利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不当 的商标。争议的期限是在后注册商标核准之日起5年内。2. 因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而被撤销 (1)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被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标志性特征及其 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许可他人使用但不订立合同、拒不改正的。 (2)注册商标因商品质量问题被撤销。注册商标被撤销后,为了防止混淆,除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 撤销的外,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三、商标权人的权利(一)商标权期限及其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 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再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二)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内容,即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也称商标专用权, 包括独占权、许可权和转让权。 1. 独占权: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家使用权 ,是商标权的核心。 2. 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的权利。(1)独占许可。(2)普通许可。 3. 转让权: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注册商标 出让给他人所有的权利。两种具体形式:注册商标连同企业一起转让,注册商标单独 转让。(三) 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是通过对各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 行法律制裁实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及法律制裁;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 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 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民事法律制裁 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 损失等,各种制裁措施往往结合在一起使用。构成犯罪的,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专利权法律制度一、专利概述(一)专利的概念和范围专利法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 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 2. 实用新型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 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 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 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二)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我国专利法 第25条和第5条)1.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赌博设备、机器或者工具,吸 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 设备等)。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图片、 照片的外观)。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 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明创造。 2. 不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3.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两种: (1)动物和植物品种。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 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2)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 标识作用的设计。二、专利的取得 (一)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1.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 新颖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的最基 本条件。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时间是以申请日(要求享有 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为准。(专利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另外规定: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 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称为宽限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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