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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重点难点提示】 本章要重点理解西周“以德配天”与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掌握西周法律的适用原则、宗法 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 西周是周朝的前段,(约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 ),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兴盛时期。周族兴起于渭水 中游的黄土高原,原为商王朝的方国,大约在公元前11世 纪迁移至岐山下的周原(今陕西岐山)。周族在此发展农业 ,改革旧习,营建城都与宫室,力量逐渐强盛。而此时商 王朝内部阶级矛盾激化,纣王无道,连年耗费巨资对东夷 用兵。周武王联合附近庸、卢、彭、濮、蜀、羌、微等八 百多个反商部落与方国,于公元前1046年1月东征讨伐 纣王,击溃商王的军队,纣王自焚,商亡。周人夺取了政 权,定都镐京(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武王为有效控制大 片土地,先是采取了分封制,将同姓宗亲和功臣分封各地 ,建立诸侯国,由此形成了后来春秋时期诸候争霸的基本 格局。武王死,其子成王继位,周公摄政。周公外平叛乱 ,内制礼乐,使周王朝在文化与政治上空前统一。传至昭 王、穆王两代,周王室开始衰微,尤其是到周幽王时,因 其宠幸美女褒姒,废皇后,其岳父申侯不满,于公元前 771年联合羌人杀了他。至此,共经历11代、12王、275 年的西周灭亡。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西周是宗法制度完善时期。周人在取代了商统治后, 总结了前朝统治的经验教训,建立起严密的国家组织机构 ,利用并改良了传统的礼,确立了礼治的统治方式,取得 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礼乐刑罚、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 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引例 周穆王制吕刑 吕侯向周天子进言:“周建国已经有一百年了 ,如同百岁的老人,为政难免有不周到之处。应 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修定刑制,使四方之民 慎重行事。” 王说:“唉,是呵,要谨慎啊。掌管政事及刑狱的官 员们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子孙们,我之所以反复 说要战战兢兢,是因为我敬畏用刑之道。因为只有用这样 的刑,才能助成上天的美德实现。上天扶助民众,使我们 秉其旨意而治理民众。治狱要明查无法对证的口供的真伪 。民众的治理与否,取决于听狱者是否能公正地听取双方 的供词。切不要以私情而混淆狱讼双方的口供,从中枉法 受贿。枉法所受之贿不是可宝贵的,而是自取其罪,上天 将报以众多的惩罚。永远要敬畏的事,就是刑罚。并非是 上天不公正,只是应承天之命。若上天之罚不行于下世, 那么就没有善政对待民众。” 西周的法制思想虽继承并发展了夏以来的“神权法”思 想,但在敬天的同时,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维护宗法关系 的“礼治”思想。 1、敬天与明德慎罚的思想 周人灭商后,总结了商王的教训,认为夏商统治者过 分依赖于“天命”而亡国,因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德保 民”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思想。周人仍然崇敬上天 ,认为“天”至高无上,无所不能,但周人的“天”比商人的“ 天”更公正。因为它不会厚此薄彼,专门亲宠 一族一姓。 周人的天,只将“天命”(即统治权)交给有“德”的人。 所谓“有德”,就是得民心,周人认为商人祖先有德, 上天将天命交给商人;商纣失德,而周文王、武王有德, 上天便将天命从商人之手转移到了周人之手。针对商纣王 乱刑无辜,周人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明德”就 是要崇尚道德,统治者应自律并对人民施以耐心的教化; “慎罚”就是要用审慎的态度适用刑罚,以保赤子之心来保 护臣民。 “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一方面动摇了神权法思想, 在“神”之外,指出了“民”的重要,缓和了商纣王的时期的 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其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中的“重民” 、“民本”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2、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礼”早在西周之前就有了,周初,成王即 位,其叔父周公旦辅政。周公继承了原有礼的全部内容, 结合周民族自己的宗教、政体、信仰,制定了一套以宗法 等级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周礼”思想植根于宗法制度。西周的宗法制是以与天子 血缘关系亲疏来确定尊卑等级的制度。因此,在西周宗法 制前提下,“国”的政治组织与“家”的社会结构完全一致, 周天子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周族家长。“礼治”思想所要求的“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就是宗法制的原则所 在。 所谓“亲亲”,就是要求人们必须亲爱自己的亲人,即 要“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尤其是 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即“亲亲 父为首”。在这一原则下,“不孝”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尚 书康诰称不孝 为“元恶大憝”。因此,“亲亲”实际上是 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 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所谓“尊尊”,就是要尊敬、服从地位、身份高于自已 的人,即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 服从与尊敬,严格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尤其要服 从国君 , 即“尊尊君为首”。在这一原则下,“不忠”也是严重的犯 罪行为。所以,“尊尊”实际上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 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主贵贱秩序。 所谓 “长长”,即要求小辈敬重长辈,恭敬长者,长幼 有别。 所谓 “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以对女子言行的严格 限制,来维护家族的秩序和血统的纯正。 在西周,“亲亲”所要求的“孝”, “尊尊”所要求的“忠”, “长 长”所要求的“义”,“男女有别”所要求的“节”,既是“礼治”思 想的主要内容,也是伦理道德的主要规范,同时也是法律 规范。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西周是古代宗族国家制度的鼎盛时期,也是宗法制度 成熟完备阶段。所谓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 家庭成员之间牢固的亲族血缘关系,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 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 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的核心,仍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 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天子以 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已的领地享有 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 了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关 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 础、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可见,宗法制度是以血缘亲疏来规定血族等级,以维 护宗族内部团结和秩序的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 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实行“亲贵合一”、“ 宗君合一”的等级制。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在宗族中, 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为最尊。 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的组织形式,西周统 治者逐渐形成了三项原则与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 在血族统治确立的过程中,宗法由原始氏族的习惯 准则异化为阶级 社会的统治法则。在这一过程中,“嫡长 子继承”典型体现了宗法质变的主要精神。所以,它是宗 法质变与国家起源的一个坐标。所谓嫡长子继承制,是 西周时期领地、财产、身份的继承制度。从天子到诸侯 、卿大夫和士,其领地、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力与利益等 ,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若正妻膝下无 子,则以 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子为继承人;若正妻之嫡子年 幼而庶子年长,那也必须以嫡子为继承人。这就是:“立 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二)分封制 分封制是宗法政治中具体的权力分配形式,在夏、商 时就巳存在,到西周时发展到顶峰。西周建立之初,“兼 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西周初期实 行“封土建邦”、分级采邑”制度的做法是:按大宗小宗、贵 族平民的不同身份分封土地、民众和奴隶,即所谓“封士 建邦”。各邦均称为“国”,由君主管辖;国君又将其土地分 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分封给士,即所谓“分级采邑”。这 样一来,形成了周王国君(诸侯)卿大夫士的四 级土地所有制。周王(天子)是全部土地和民众名义上的 支配者,“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之 各级贵族“受民受疆土”,亦有各有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 且均按嫡长子制继承。 根据分封制的需要,西周在宗法分封、世卿世禄的基 础上,实行井田制度。 (三)宗庙祭祀(家族统治)制度 宗法之“宗”,原义为“尊祖庙”,即供奉神主之位的庙 宇,尊祖敬宗之意。西周时期,祭祀具有严格的宗法意 义,祭祖是大宗的权力,小宗则无此权力。所谓“支子不 祭,祭必告于宗子”。西周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对于维 系以家族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巩固“家天下”的政治统治, 发挥过显 著的作用。历代君王都非常重祝宗庙的营建和 祭祀,将其视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三、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 1、“周公制礼” 经过周公制礼后的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 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成为当时立法律规范的 重要组成部分。 2、吕刑 是西周时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尚书吕 刑书序记:“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周穆王时期社会矛 盾非常尖锐,穆王想恢复文武成康之盛世,对各项制度进 行改革,在法律方面,命令司寇吕侯根据夏朝的赎刑修订 法律,后制吕刑。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 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刑罚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与制 度、赎刑和罚金等。 3、 “九刑” 是西周刑罚的泛称。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 政,而作九刑。”史料对九刑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 九刑就是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 4、 “有亡荒阅” 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这 条法律主要是关于搜捕逃亡的奴隶的法律。它规定,对于 逃亡的奴隶,奴隶主要进行大搜捕,任何人不得擅自收留 隐藏。 三 法律形式 西周的法律形式多沿袭夏、商,但也有发展。其法律 形式多样,对所规定的内容尚未统一。主要法律形式有以 下几种: 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 的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例如牧誓,就是武王伐纣时 ,在城郊牧野向跟随武王出征的各部落首领和各级官吏发 布的誓词。 2、诰,指诰诫,是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例如大诰,就是周公对康叔的训诫,其中提出了立法 指导思想和一些刑罚原则。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 4、礼,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相传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遗训,是指由前代、先王留下的誓命、规则,主 要指那些有利于西周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法 规和习惯。 第二节 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 西周的社会规范由礼与刑两部分构成,二者具有同样 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是,它们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彼此 不同之处。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构成了西周法律体系的基 本特征。 一、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是中国古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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