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7页
第2页 / 共7页
第3页 / 共7页
第4页 / 共7页
第5页 / 共7页
第6页 / 共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消防设计部分)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 5.2.3 条规定,防火墙上若必须开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耐火极限 1.2h),而第 5.4.4 条则明确若采用防火卷帘门分隔,则必须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背火温升的要求。为何对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时间规定相差这么远?答:高规第 5.2.3 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为 1.2h。因为防火墙上所开设的门仅为局部,而在高规第 5.4.4 条中当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时,供作防火分隔,该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提高,要达到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要求,即高规第 3.0.2 条表 3.0.2 中以防火墙具有不低于不燃烧 3.00h 耐火极限要求。2. 高 规第 4.1.5A 条规定,歌舞厅、卡拉 OK 厅、夜 总 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等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的一、二、三层, 设置在其他楼层则要采取第 4.1.5 条 A.1 款至第 4.1.5 条A.6 款等限制措施,那么餐厅、宴会 厅、会 议室等人数众多的房间是否要作这些限制?答:如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内兼有歌舞、卡拉 OK 功能的集中的公共场所,则亦应按高规第 4.1.5 条规定执行。3. 高规 第 6.1.1 条作了较重大的调整,那么 现在在继续按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3)63 号文的一些措施来解决高层建筑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问题是否继续有效?答:高规第 6.1.1 条及第 6.1.1.1 款至第 6.1.1.3 款均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而苏公消200363文中规定的措施,它不是国家规范,在新修订的高规第 6.1.1 条的规定中已包含了苏公消 200363号文中的规定内容。4. 高规 第 6.1.1.2 条规定: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户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但在高规第 6.2.3.1 条中规定十层及十一层以下的 单元式住宅, 户门可设乙级防火门,是否按高规第 6.2.3.1 条执行;窗间墙的宽度应 大于 1.2m,是指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的宽度要求,单元与 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仍 应按 2m 控制,这一点难以做到,如将防火墙凸出外墙,应凸出多少为宜?窗槛墙高度应 大于 1.2m,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 9.4.1 条有矛盾,是否按 高规执行?答:在高规第 6.2.3.1 条中规定十层及十一层单元式住宅的相关规定是没有限定该单元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而第 6.1.1.2 条规定限定于该住宅在设有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提出相关的防火措施。窗间墙的宽度 1.2m,是指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宽度。单元与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应按 2.0m 控制,按高规第 5.2.2 条规定执行,可对照高规图示 06SJ812 图例。关于防火墙凸出外墙,可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 2006)第 8.5.2.4 条“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墙突出窗外沿不小于 0.5m 时,相邻窗距离可不限。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第 9.4.1 条规定是对窗槛墙的要求,而 GB5004595 是一个安全出口条件。5. 高规第 6.2.5.1 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 条的户门外,不 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可对于 12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2在楼梯间或前室内布置水电管井,管井的 检修门能否开向楼梯 间或前室?答:该条可按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第 9.4.3 条第 4 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即“在电缆井、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时其井壁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的规定执行。但除住宅外,其他民用建筑,在楼梯间前室内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和洞口,仍应执行高规 (GB5004595)第6.2.5.1 条的规定。6. 两幢住宅建筑相拼,一幢 14 层、一幢 18 层, 14 层以下相当于是单元式相连,14 层以上又相当于塔式住宅,在作消防疏散时,屋 顶部分不能相连通(楼梯上到屋 顶)。考虑疏散时,是按塔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单元式住宅考虑?两幢住宅均做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楼梯上屋顶是否可行?答:两幢住宅相拼,一幢 14 层,一幢 18 层,18 层按塔式住宅楼考虑,14 层可视为单元式住宅,但在第十层开始应与 18 层住宅相连,将疏散楼梯连通设连廊,解决两个单元间电梯互用。但两幢住宅均应设消防电梯和前室。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按高规(GB5004595)第 6.2.1 条、第 6.3.1 条和第 6.3.3 条的各款规定执行。7. 新修订 高规(2005 年版)中原强制性条文内容未用黑体字印刷,在省厅组织的培训课中,讲课专家明确这部分仍为强 制性条文,造成极大的混乱,是否需有文件 说明?答:应向高规 (GB5004595)修订编制组反映,给予发文明确。新修订的高规在建设部第 361 号公告中已明确“对 2001 年高规进行了局部修改,修改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过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应理解为未经修订的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8. 按高规第 2.0.17 条规定,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上下两层面积应不超过 300m2,问:如一层为商铺,二层为商业辅 助用房或办公等,上下 层 面积是否叠加计算?如果上述房间上下两层之间作了防火隔离,面 积是否仍须叠加计算?商住楼、综合楼中,一、二 层设置小型商店较多,楼梯的宽度和陡度 难以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 范(JGJ4888)的规定,一般楼梯都偏窄偏陡,消防部门对 此也控制不严, 审查中对小商店的楼梯是否可放 宽控制?在新版高规执行之前,对一、二层为小商店的建筑,其面积、安全出口数量,室内最远一点到安全出口距离如何控制?答:高规 (2005 版)第 2.0.17 条的规定,是规范新增的商业网点的定义,即房屋不超过两层,建筑叠加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即小百货、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且与住宅完全分开,有独立的出口。它区别于商住楼的商业用房及综合楼的商业用房,此项服务用房面积可以上下叠加,如果是单独的办公室不应包括在内。商住楼及综合楼中一、二层中设置的小商店应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的相关规定。9. 消防电 梯前室门的开启方向有何规定?高规第 6.1.3 条及第 6.2.3.1 条规定,开向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户门)是否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第 6.1.3 条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 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门为乙级防火门。这里的“部分”如何控制?(如 18 层以下设单元式住宅,其 户门却开向前室)。答: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但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尽可能将户门开设在有走道的位置。如无法设置通向各户的走道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310. 高规(2005 版)第 6.1.1.2 条规定, 单元或高层住宅在 18 层及 18 层以下要求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窗槛墙要大于 1.2m,对此总是有几点不解之处:高 规第 6.1.1.1 条规定,18 层及 18 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其窗间墙、窗槛墙是否也要满足 1.2m 的要求,还是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005)第 9.4.1 条 800mm 高?(我们理解,塔式住宅的要求比单 元式住宅高,因 为它户数多,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18 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按每单元设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计中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共用一个防烟前室,但前室仅有一个疏散口,是否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窗台的窗槛墙高度均达不到 1.2m 时,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安全玻璃,能否代替窗槛墙功能?答: 18 层及 18 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应执行高规第 6.1.1.1 条的规定,即需要设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规定,防烟楼梯及消防电梯间应执行第 6.2.1.2 条、第 6.2.1.3条及第 6.3.3 条的各项规定。不能与第 6.1.1.2 条的规定混淆。 该问题在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2006)第 8.4.5.5 条和第 8.4.5.6条已有具体规定。即 19 层及 19 层以上单元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防烟楼梯间,18 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走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 。18 层及 18层以下部分应满足第 8.4.5.6 条要求:即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不小于 1.2m,窗槛墙为高度不小于是 1.2m 不燃体墙;当确有困难时,可设有防火挑檐时,窗槛墙高度不小于 0.8m,防火挑檐出挑高度不小于 0.4m、长度不小于开窗洞口宽度,且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燃体。第 8.4.6 条规定,19 层及 19 层以上单元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两个安全出口时,每个单元楼梯间应在屋顶上连通,且应满足第8.4.5.6 条要求。 如 18 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需做 1.2m 的窗间墙、窗槛墙为不燃烧体及甲级防火的户门,我们认为不应用固定安全玻璃窗替代,因安全玻璃窗达不到砖外墙的耐火极限等级。11. 地下室内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06)第 5.3.12条的规定,可以利用防火墙上的防火 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这样一来必然有一方存在“ 逆向疏散”的问题, 审图时怎么把握?答:一般合理的设计,可在安全出口门洞上做两樘开启方向不同、连在一起的防火门。1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 9.4.1 条规定,住宅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应设高度不低于 0.8m 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此条对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住宅都适用吗?那么,把高规(2005 年版)第 6.1.1.2 条看作是特例, 这样理解是否可行?答: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第 9.4.1 条的规定,对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均适用。 高规第 6.1.1.2 条不是特例,规定单元式住宅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特定条件下所规定的相关防火设施的要求。13. 疏散用楼梯 间(含封闭楼梯间、防烟前室)能否开设丙级防火门的管道井,在平台能否开设有甲级防火门的其他房间?答:如是住宅建筑,应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503682005)第 9.4.3 条第 4款的规定(强制性条文) “电管井和管道井可设在防火楼梯间的前室及合用前室内,其井壁4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其他建筑应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第 7.4.1 条第 3 款“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及高规第 6.2.5.1 条“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 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的规定执行。14. 底层商铺进深大,面宽窄,面积大于 60m2,保持两个门的距离 5m 不可能,能否按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 5.3.1 条“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14m,且人数不超过 80 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来 处理这一问题?换句话说,当底层商铺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人数不超过 80 人时,虽 然面积超过 60 m2,也可以仅设一个外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