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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相关政策汇编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2017 年 4 月编者说明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委托,于 2016 年下半年起,开展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人才情况调研和政策建议的工作。在调研中,发现众多软件企业对上海市的人才政策知晓度不高,对政策的受理渠道不熟,上海院校人才的供给情况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据此,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特别编制本政策汇编,以期更好地为软件企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2017 年 4 月第一部分 市级政策一、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二、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三、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四、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五、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六、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七、引进人才实行 制度暂行规定八、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九、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第二部分 区县政策十、奉贤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十一、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政策意见十二、 等 15 个操作细则十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定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部分 附录十四、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十五、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人才培养院校信息表目 录11123263841455052555761626667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相关政策汇编-1-第一部分 市级政策一、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 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 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现就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上海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必须牢牢把握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全球产业变革大趋势、集聚人才大举措。(一)总体目标。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的总体要求,把握人才成长规律,聚焦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激励等重点环节,突出国际化、高端化、市场化、制度化、法治化,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综合环境,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二)基本任务。一是坚持以“双自联动”推进人才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和联动优势,以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在人才引进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方面先行先试,大力建设创新人才高度集聚、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创新机制开放灵活、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国家人才改革试验区。二是坚持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内外人才。推进人才对外开放,畅通海外人才集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相关政策汇编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相关政策汇编-2-3-聚通道,构建具有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来去自由、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外人才集聚政策。进一步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国内人才引进机制,大力引进以战略科学家、能驾驭市场的企业家、科技顶尖人才、创业投资家等为代表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三是坚持以更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深入务实地推进用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推动人才流动、人才评价依据市场规则、按照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以财富效应激发聪明才智,让科技人员和创新人才通过创新创造价值,实现财富和事业双丰收。四是坚持以更完善的服务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以服务创新保障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力量为创新活动提供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生态。改进政府公共服务,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环境, 为人才创新创业解决后顾之忧。 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重才、用才之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二、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关键在人才,活力在市场。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集聚一批站在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领军人才。(三)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深入推进中央和本市“”,协调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工程”和“雏鹰归巢”计划,完善上海地方“外专”,加强上海“”创业园建设,充分发挥本市驻海外联络处等的作用和网络优势,加大对本市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降低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简化申办程序。取消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建立健全市场认定人才机制。对在上海已连续工作满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完善永久居留证申办途径,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转化衔接的机制。对入选中央和本市“”等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政府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 可不受周岁年龄限制, 申请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加注“人才”),工作满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充分发挥字签证(人才签证)政策作用,扩大字签证申请范围。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字签证的范围,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或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探索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到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上海自贸试验区、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探索非上海地区高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就业。进一步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持有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入境后可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字签证(工作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计划来上海投资或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可凭投资证明或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来上海创新创业提供居留便利。制定实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证) 制度。 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证有效期限, 最高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降低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证的引才、留才作用。(四)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完善居住证积分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年缩短为 3 至 5 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年缩短为 2至 5 年。优化人才户籍直接引进政策。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相关政策汇编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相关政策汇编-4-5-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五)为各类人才引进集聚提供便利化服务。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口受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期审核、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完善个人承诺、网上申请、网上备案的居住证签注和积分确认机制。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在上海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进一步为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三、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聚焦人才激励、流动、评价、培养等环节,着力推进下放权力、放大收益、放宽条件、放开空间等工作,真正把权和利放到市场主体手中。(六)推动“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以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改革平台,发挥“双自联动”优势,创建人才改革试验区,推进人才政策先行先试,为全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突破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探索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加大海外人才引进渠道和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多层次的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离岸创业托管模式,为海外人才营造开放、便利的创业营商环境。探索设立张江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试点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 薪酬、 考核、 科研管理、 社会保障等制度,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实施长聘教职制度,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将其授予研发团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 70。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八)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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