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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 问题(上)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金融风险/金融危机 内容提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 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 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 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 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 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国际金融监管法 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 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由美 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了多个 金融改革方案,大体上可分为三个主要层面:主要经济体(如美国、 欧盟和英国等)的改革方案,主要国际机构(如巴塞尔委员会、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的改革方案,G20 峰会的努 力与成果。这些方案都是在对金融危机深刻检讨的基础上产生的, 其包含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防范 未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客观需要,1同时也突显出金融规制与监管 的国际发展新趋势,可能构成国际社会未来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新地 貌。纵观这些方案,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十分强调国内金融监 管的法律制度改革需要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配合才能取 得成效。究其原因,就在于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如果只有各经 济体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改革,而没有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监 管规则和标准,那么,必然会出现规制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 即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从规制监管严格的经济体转移到规制监管 松弛的经济体,造成金融规制和监管的短板,出现金融风险和危机 爆发的地域转移,并造成国际间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导致实行严 格监管的经济体的金融业的衰败。而金融机构在规制和监管松懈的 经济体开展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反过来 又会冲击规制和监管严格的经济体,使这类经济体在遭受自身金融 业竞争劣势甚至颓败的同时,又不能幸免于难。没有全球一致的规 制与监管,各经济体在监管规则和标准上就会出现一种逐底竞赛 (race to the bottom)和劣胜优汰,加大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2因此,单个经济体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必然呼唤国际金 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配套改革。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 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 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 一、加强和健全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 这场金融危机再度表明:金融、金融风险及其 集中爆发而导致的金融危机已经没有国界的藩篱而充分全球化,但 防控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利器规制与监管却操持在“各自为政”的不同 主权国家的手中,金融风险和危机防控的法律制度建设并没有与金 融业及其风险和危机的发展变化保持同步。有鉴于此,国际社会当 下所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改革和协调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 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修改新巴塞尔协议以进行资本监管 改革 规制资本(regulatory capital)3长期以来一直作为防范和抵 御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利器和主要依靠。有关规制资本的新巴塞尔协 议是经过长期、反复修改后于 2006 年正式定稿的,相比老巴塞尔协 议对风险更具敏感性,4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不能归咎于新巴塞尔 协议,但危机暴露出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弊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 风险和危机,对其修改势在必行。从目前来看,对新巴塞尔协议的 修改主要集中在提高资本基础(capital base)5的质量、一致性和 透明度,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引入杠杆率补充风险资本要求,提取 超额资本以缓解助周期性和提高抗周期,应对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1.提高资本基础的质量、数量、一致性和透明度。这场金融危机暴 露出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规制资本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英国的 特纳报告(The Turner Review)6指出,金融危机表明,新巴 塞尔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股份资本和储备)以外的低质资本 不能在持续基础上有效地吸收损失。例如,二级资本中的次级债 (subordinated debt),7并不能持续、有效地吸收损失,失去了规 制资本作为风险防护层的作用。因此,该报告提出对金融体系重要 的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可以考虑删除有关二级资本作为规制资本的 资格,用一级资本满足规制资本的要求,以更好地抗御资产风险。 2009 年 4 月举行的 G20 伦敦峰会强调要提高规制资本的质量。同时, 国际社会还认为,银行体系应具有更多的资本,规制资本要超过现 有最低资本水平。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应持有更多的资本,不仅要 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有风险,而且也要纳入更广泛的宏观审慎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国际社会,特别是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意见,于 2009 年 7 月通过的加强新巴塞尔协议框架(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 II fram ework)和修改新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框架(Rev isions to the Base l II m arket risk fram ework),加强了规制资本的监 管框架,其中就有提高银行资本的质量的内容。2009 年 12 月 17 日,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 (Consultative proposals to strengthen the resilience o f the banking sector),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借鉴这场金融危机的教训,提出了 一系列提高监管资本基础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的措施,尤其是加强一级资本的要素,使一级资本能够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全部用来吸 收损失,以此降低由银行体系导致的系统性风险。这些措施主要包 括:首先,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为保证 非股份公司制银行持有可比的、高质量一级资本,巴塞尔委员会专 门建立了一套适用非股份公司制银行的原则。其次,二级资本工具 也将统一,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所谓三级资本将被取消。最后, 为强化市场约束,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标准,监管所有要素都 必须披露,并且与会计报表相协调。 对于最低资本应提高到何种水 平,2010 年 9 月 12 日,27 国央行在瑞士一致通过了对新巴塞尔协 议的修改巴塞尔协定 III,要求一级资本中的普通股占比从目前 的 2%,提高到 2015 年 1 月 1 日的 4 5%,包含普通股和其它合格金 融工具的一级资本将同期从目前的 4%提高到 6%。此外,银行还要 另外以普通股形式持有 2 5%的资本防护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用于吸收金融和经济危难时期的损失。这样,普通股的总 要求最终将会达到 7%。8 2.扩大风险覆盖范围。未能捕捉表内外 风险、衍生交易相关的风险暴露是这场金融危机的留下的重要教训 之一,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松弛是许多 国际活跃银行损失的主要源头,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扩大资 本框架的风险覆盖范围的改革。2009 年 7 月巴塞尔委员会完成了对 新资本协议框架的一些重要改革,提高了对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 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强化后的监管安排引入了基于 12 个月的 严重金融危机条件下的压力风险价值的资本要求。 此外,巴塞尔委 员会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所谓?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 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改革措施还提高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 查的标准以及强化了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的 要求从 2010 年底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标准立即生效。 2009 年 12 月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出了强化交易对手 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建议。纵而观之,扩大风险覆盖范围的法律规 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交易项目规制资本的改革。对 交易项目的规制资本要求,源于 1988 年老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 老巴塞尔资本协议最初仅关注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方的违 约风险,而没有关注市场风险,即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项目和表 外项目的头寸因市场价格变动而面临的损失风险。但是,由于国际 性银行日益活跃地参与金融市场交易,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已 使一些财力雄厚的跨国银行损失惨重,市场风险已不容忽视,因此, 1996 年 1 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对巴塞尔协议包含市场风险的 修改(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market risks) (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的宗旨是规制市场风险,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提相应的资本。修正案引入 老巴塞尔协议后,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性时,按照银行业务的性质, 将银行的表内表外项目分成银行项目(banking book)和交易项目 (trading book)。银行项目包括存款、贷款等传统银行业务,包括 与这些业务相关联的衍生品。这些业务不以交易为目的,性质上较 被动,较少考虑短期市场因素波动的影响。交易项目包括债券、股 票、外汇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相关联的衍生产品。这类业务根据市 场价格变动而开展,目的是获得短期收益。新巴塞尔协议将修正 案的规定纳入其中,这样对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的银行项目仍然 要按相应的信用风险权重,对各类表内表外项目计算信用风险;对 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的交易项目,要按修正案规定的方法计量 市场风险和资本要求。9 在这场金融危机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发生的损失和高杠杆率集中在交易项目。导致这一问题的主因是, 交易项目的资本要求松弛,且建立在上述修正案基础上的有关 市场风险的资本框架没有能够捕捉到一些重要风险。英国特纳报 告指出,银行资产的增长集中于资本要求宽松的交易项目,而不 是银行项目。报告还指出 57%的银行资产在交易项目中持有,但交 易项目的资本仅占总资本要求的 4%。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呼吁 大幅度地提高交易项目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做出了以下 反应:对交易项目采取的在险价值法(VaR)进行补充;对于没有 证券化的信用产品要增加资本要求,涵盖违约风险和转移风险;对 于证券化产品,一般要适用银行项目的资本要求。10巴塞尔委员 会采取的以上措施旨在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银行项目和交易项目 之间进行规制套利。此外,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的交易项 目损失远远超出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的市场风险规则计算 的最低资本要求,为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加强在险价值法的压 力测试要求,同时借此降低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助周期性问题。(2)对证券化和再证券化规制资本的改革。在这场金融危机发生 前,证券化被广泛地认为是重要的融资和分散风险的市场工具,但 是,贷款资产证券化构成了次贷危机转化为全面金融危机的传送带。 事实表明风险不仅没有被证券化有效分散,反而成为金融风险传播 的源泉。证券化打破了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传统关系,造成了市 场约束不能校正的利益冲突。资产证券化的贷款发放人不要求提供 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充分证明。证券化机构没有为其愿意购买的贷款 制定高标准,从而怂恿了放贷标准的降低。11为此,2009 年 7 月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新巴塞尔协议修订稿,加强了对第一支柱(即 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修改后的协议框架对再 证券化风险暴露(即所谓的资产支持型证券中的债务抵押证券)赋予了更高的风险权重,以更好地反映这些产品的内在风险,并提高 了为表外管道实体提供短期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巴塞尔委 员会还要求银行对采用外部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稳健的信用 分析。此外,新巴塞尔协议修订稿还包括了对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的完善,加强了对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要 求,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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