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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处理标准、依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处理标准、依据一社会团体类一社会团体类序号序号执法事项执法事项处理办法处理办法依据依据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发布)第三十二条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发布)第三十三条3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发布)第三十四条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发布)第三十五条5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发布)第三十六条二、民办非企业类二、民办非企业类序号序号 执法事项执法事项处理办法处理办法依据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第二十四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第二十六条4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第二十七条5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第二十八条6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三条告。7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四)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条8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二)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其他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五条9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四)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五)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七)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八)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九)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0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八条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一)逾期(最长不得逾期两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三)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 号)第十二条12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 27 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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