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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工业产权法(一)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和商标法概述w一、商标的概念与种类 (一)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使用于商品, 用于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广义的商标包括服 务标记。 (二) 商标的类别:根据商标构成的不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 图结合商标;立体商标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w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 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 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w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 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 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 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w联合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 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w防御商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不 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的 商标w二、商标法的概念 (一)商标法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商标的注册、使用 、管理和利用商标专用权等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原则2.注册原则3.统一注册与分级管理原则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 管理的工作。 4.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三)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8.23五届人大 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3.2.22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30次会议修订,自1993.7.1起施行。年 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 公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1988年1月3日国务院 批准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5年4月 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同时废止)第二节 商标权法律关系w一、商标权主体: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 人或外国企业。w二、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的实体条件: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商标法第11条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法第10条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 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 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 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 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 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w三、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商标专用权(禁止权);2.商标转让权;3.使用许可权; 义务:1.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连续三年 停止使用,商标局有权责令改正或撤销;2.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3.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w四、商标权的特征 (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 力 (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 (三)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的性质不 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查w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确定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 (二)自愿注册原则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强制注册原则 (三)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抽签或商标局裁定 (四)优先权原则w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申请原则1.一件商标、一类商品、一份申请的原则;2.注册商标扩大使用范围另行申请的原则;3.注册商标改变文字、图形重新申请的原则。 (二)申请步骤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 代理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 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 文件的日期为准 w三、审批(一)初步审查,予以公告;或驳回申请,不 予公告。(二)异议期。(三)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四)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 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转让和许可使用w一、保护期限: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w二、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商标权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商标局报 送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申请续展。 续展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 展期,逾期则注销。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 w三、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 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 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 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w四、许可使用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 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 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节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w一、争议类型(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 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 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 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 年的时间限制。 (三)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 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 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w二、争议处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 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节 商标的使用管理w一、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事项等;不得粗制滥造;注册商标失效后一年内,相同或近似 的商标不予核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不申请商标注册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罚款。 w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商标法条48第七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w一、保护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限。 w二、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 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w*造成其他损害是指: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 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 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 条件的。 w三、对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与 补救 (一)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 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 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 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 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 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 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w案例:宜家案w问题: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w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案将“淡化”定 义为“(1)对驰名商标区别商品或服务 的能力的削弱,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 淡化人之间有无竞争关系;(2)有无混 淆、误认或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w1925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条第项规定 ,一商标只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即在各成员国都享有特殊保护,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 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对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 或翻译的商标。如果已经注册或使用,商标所有人有 权要求撤销或禁止使用该驰名商标;权利人对侵犯其 驰名商标权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可 以提出撤销的请求,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的注册或 使用的驰名商标,提出撤销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的, 不受时间限制。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w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客体范围和权利范围的扩大 :首先,把对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 确立了跨类保护原则,即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 也不能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次,巴黎公约只涉及 驰名的商品商标,而TRIPS协议扩及到服务商标。 w我国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 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 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 驰名的其他因素。” w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第5号令发布(200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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