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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管理,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公司人字2000161 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教育培训是指公司各单位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的政治思想、管理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学历提高等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分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原基本原则则第四条第四条 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企业的员工培训要以提高员工的实际技能为目的,全面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培训项目和内容的选择上既要注重理论,更要注重实际。坚决克服培训中的形式主义和盲目培训行为。第五条第五条 整体规划,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员工培训工作在公司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下,按照员工的管理权限,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第六条第六条 细化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在培训实施过程中要创新培训方法,做到因人而异,按需施教;严格把好培训的每一个环节,做到优选培训基地,优化培训内容,加强培训管理,严格考试、考核制度。第七条第七条 学用一致,讲究效益的原则。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在培训对象的选择上要注重选派业务骨干;在人才的使用上要注重在受训人员中选拔,真正建立起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避免“学非所用、学而不用”的现象,同时要搞好效益评估,不搞无效益培训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组织管理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员工培训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公司级、分公司级和地市营销中心级。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公司人事处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员工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二)按照公司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员工队伍现状,制定员工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分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四)抓好公司直接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培训工作,并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数据库;(五)做好公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人员的管理工作;(六)做好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七)做好机关各处室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管理工作; (八)做好参加上级公司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人员的选派工作;(九)做好公司级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的建设、培育以及培训教材的审定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要有兼职从事培训管理工作的人员,业务上接受公司人事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员工教育培训的政策和制度;(二)根据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本系统、本专业特点,制定本系统有关人员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认真做好本处室人员和本系统有关人员教育培训的记录,并负责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的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归口各分公司人事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司人事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公司有关员工教育培训的政策和制度; (二)按照公司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做好本单位员工培训的审核管理与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工作;(四)按照公司培训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本单位参训人员的选派工作;(五)负责建立和培育本单位的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六)做好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的记录,并负责建立和完善员工教育培训的基础资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地市营销中心的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归口各地市营销中心人事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分公司有关员工教育培训的政策、制度和分公司培训计划; (二)负责建立、培育本单位操作服务人员的培训基地和培训师资队伍;(三)按照上级公司培训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本单位参训人员的选派工作;(四)做好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的记录,并负责建立和完善员工教育培训的基础资料。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管理权权限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人事处负责以下人员的培训:(一)地市营销中心副经理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二)公司核心骨干人才;(三)公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人员。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负责以下人员的培训:(一)本部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本系统相关专业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三)本处室新进人员。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负责以下人员的培训:(一)各分公司机关及其以下经营管理人员;(二)各分公司所属操作服务人员;(三)新招聘员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地市营销中心负责以下人员的培训:(一)地市营销中心机关经营管理人员;(二)地市营销中心所属操作服务人员;(三)新招聘加油员。第五章第五章 规规划和划和计计划的划的编编制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人事处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人力资源规划和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员工队伍状况等编制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员工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将下一年度本单位(本系统)员工培训计划报公司人事处,由人事处制定公司员工培训年度计划,其具体工作程序为:(一)公司人事处下发关于编制 XX 年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对编制员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提出具体要求。(二)各单位、各处室根据公司人事处“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员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人事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的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天数、培训期数、培训人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培训费用等。(三)公司人事处对各单位、各处室上报的员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进行平衡、汇总后,根据公司发展的要求,制定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公司领导审定后,下发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下发后,各分公司根据员工教育培训管理权限, 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公司人事处备案。第六章第六章 培培训训内容及有关要求内容及有关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学习政治理论及中国公司员工职业道德规范,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提高员工岗位技能,增强其履行岗位能力的一种有效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认真抓好各类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一)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凡新招聘(录用)到公司的员工须接受一个月岗位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引进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为期六个月的岗位见习制度。(二)在岗无证人员的岗位培训。对必须持证上岗的在岗无证人员,各单位要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限期进行岗位培训,使其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三)转岗(含岗位调动)人员的培训。根据工作需要转岗或调动岗位的人员,要按照新岗位的要求,组织岗位培训,达到要求后方可上岗。(四)有国家规定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执业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和适应性培训。各单位、各部门本着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究实效的原则,优先安排管理骨干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对各级管理人员,要根据其岗位要求,结合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组织进行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财务金融、市场营销等知识的适应性培训。每人每年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 30 学时。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服务人员,要根据其专业、岗位特点,重点以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方法为培训内容。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40 学时,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 30 学时,操作服务人员累计不少于 20 学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职学历教育。公司学历教育的重点是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不再资助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对于本人自愿参加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备案后,可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院校,学习所需的一切费用自理,毕业后公司承认其学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操作服务人员的培训与鉴定。操作服务人员的培训,除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外,还要与技能鉴定结合起来,根据公司发展和岗位需要适时开展技能鉴定工作。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已达中、高级工工资标准但尚不具备中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要进行技能强化培训,使其尽快达到履岗能力。第七章第七章 培培训训制度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员工培训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将员工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单位领导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其是否胜任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立员工培训同提拔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结合的制度。选聘各级管理人员须考核其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情况,不具备相关知识且未参加必备知识培训的,不得提拔担任上一级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要考核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时数,对于在一个聘期内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原则上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建立培训资源共享制度。员工接收外部培训后,须将培训资料整理,在一定范围内分享,并有义务讲授培训的内容。重要的培训资料由人事部门统一归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建立培训学习登记备案制度。承办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要填写员工培训记录,并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及时建立、维护员工培训档案。同时,要掌握管理权限内的员工培训情况。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立培训经费审批制度。公司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实行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在举办培训班前,应将培训方案及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资料费、讲课费、食宿费等)报人事部门。经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培训方案及费用预算方可执行,超出预算的费用不予核销。员工外出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前,必须持培训通知到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培训发生的费用必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相关岗位复核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核销。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外出办班实行审批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培训原则上必须在公司、分公司培训基地举办,减少不必要的培训开支。公司、分公司培训基地无法满足培训要求的,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地方举办培训班,但必须由各单位一把手审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高层次及专门人才实行调训制度。公司人事处将根据公司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建立高层次人才及紧缺人才培训数据库,根据培训规划有针对性进行选调培训,被调训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服从安排。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对公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实行审批制度。公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由公司人事处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统一组织、统一管理、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公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员工必须是在中油系统工作满 5 年及以上的核心骨干人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建立关键岗位教育培训合同约束制度。公司人事处应与参训人员签订培训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员工违约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不一致,则应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参加公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或脱产培训超过半年的员工,学习结束后要为公司履行 5 年的服务期。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按以下标准返还公司支出的费用。返还额总费用(1已服务年限/5)总费用包括:学杂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脱产学习期间发放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收回的费用仍用于教育培训。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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