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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审理指南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分析与思考第一章家庭暴力基本理论阐释一、不同家庭暴力定一、不同家庭暴力定义简义简介介 (一)国(一)国际层际层面面对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的界定 1、1993 年的第四十八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消除妇女的 暴力行为的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 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 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 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2、1995 年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 111 条认为,对 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 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 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 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3、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 入研究(2006)指出,基于性别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因为 是女性而对她十佳暴力或者特别影响到妇女的暴力,包括施加于 身体、心理或性的伤害或威胁施加这类行为,强迫和其他剥夺自 由的行为。基于暴力的行为损害或阻碍妇女依照一般国际或人权 公约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宣言第一条的规定”。 (二)不同国家(二)不同国家对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的界定 1、在英美国家,英国皇家警察提供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 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 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决定。美国 家庭暴力标准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实施以下行为的 构成家庭暴力企图造成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的令家庭成员产生生 理或心理上的恐惧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家庭成员实施非自 愿的行为”。 2、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于 1986 年撰写的“家庭暴力”报告中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一成年人对另一人(两人为已婚配 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犯下的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行为。它 包括所有暴力接触或威胁的接触,从一次殴打到杀害不等精 神暴力包括不断的口头虐待、骚扰、过度支配占有、隔离孤立和 剥夺物质与经济资源。 ” 3、在亚洲国家,日本制定的配偶暴力防止法中将家庭暴 力限于配偶和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关系同样 情况者,与英澳相似。1994 年马来西亚家庭暴力法规定对配偶、 子女、无行为能力人或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故意、蓄意、或试图实 施人身、性、财产的伤害的行为为家庭暴力。 (三)我国大(三)我国大陆陆法律的有关法律的有关规规定定 在 2001 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出现 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但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但并没有具体指出家庭暴力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 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他家 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此解释采取 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暴力的手段和方式,这些方式和手段的共同特 征是都运用了强制性的力量和武力。二、本文二、本文对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一)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一)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和国外有关国家 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采取了一种相对宽泛的定义,试图包括更 多的处于不同形式的家庭中的准家庭成员。但由于本文主要讨论 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审理,故本文所指家庭暴力的主体范 围主要限于夫妻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手段(二)家庭暴力的手段 从上述各种定义上看,家庭暴力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 殴打、强奸、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施加于身体上的有形暴力,又 有恐吓、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不直接施加于身体(但包含实施 身体暴力的可能性)的无形暴力。可见,家庭暴力的手段在定义 中是无法穷尽的,因此在对家庭暴力作出界定时,可以列举如殴 打、胁迫、侮辱、强奸、经济控制等主要的家庭暴力手段,并以“等手段”涵盖其他可能的手段。 (三)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三)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 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其中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可归为物质性人格权(由于都是对身体的伤害, 又可称为身体性人格权),而其他种类可归为精神性人格权。家 庭暴力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也可分为身体 和精神两方面的人格权利。 在界定家庭暴力的客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我国司法解释将“造成一定伤害”为构成家庭暴力的要件 是不妥的,因为轻微的伤害仍然具有违法性,在一般侵权中可以 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而在家庭暴力中仍能够达到侮辱、胁 迫等目的,并造成被害人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痛苦。 2、目前我国立法对性自主权的保护主要见诸于刑法规范, 而在民事法律规范方面上属空白,且刑法中关于“婚内强奸”的观 点亦未形成定论。故在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下,不宜将性权利独 立作为家庭暴力侵害客体的一种类型,由于侵犯性权利的行为能 够造成被害人身体、精神或两者兼有的痛苦,因此其也能被涵盖 到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之中去。 3、夫妻间单纯的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应适用恶意转移夫妻 财产的相关规定或其他民法财产制度予以处理。 (四)家庭暴力的本(四)家庭暴力的本质质 从家庭暴力产生的成因分析,施暴者主要是由于希望补偿其 自认应有的社会优势地位的缺失、或有强烈地优越感而认为对方 必须服从自己、或将被害人视为释放各种压力的对象而实施家庭 暴力。因此, 指南中揭示了家庭暴力的重要本质以控制对 方为目的。但是, 指南忽略了以释放压力为目的的家庭暴力。因 此,对家庭暴力本质的分析因着眼于施暴者本身,即施暴者的目 的是满足自己的非正常的需求,而控制对方是其非正常需求的主 要表现。 综上,本文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夫妻一方为满足其非正常需 求,通过殴打、胁迫、限制自由、侮辱、强行发生性关系、经济控 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权利的行为。三、家庭暴力的特点三、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身份的特定性和(一)身份的特定性和隐隐蔽性。蔽性。 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 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正是由于主体身份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 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而且大多数 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很少向公众或有权机关 寻求救济,使得家庭暴力呈现隐蔽性的特点,这也是司法中家庭 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 (二)循(二)循环环性和反复性性和反复性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第一,紧张状态 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 心的彻底打击。第二,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 攻击、袭击。第三,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 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 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 单的重复。 (三)(三)时间时间的的连续连续性性 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 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 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四)手段的多(四)手段的多样样性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 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 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四、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及研究价四、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及研究价值值 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 绝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家庭 暴力造成一些家庭长期不和,甚至家庭解体。在调查中发现,孩 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 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 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研究表明,在暴 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 也更容易犯罪。年龄较大的子女则以流浪方式逃避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 碍了社会发展进步。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 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严重侵害了 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也 直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 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 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 1477 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 237 个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 125 人的犯罪直接与家 庭暴力有关,93 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62 人因抗拒家庭暴 力犯故意杀人罪。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甚至 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 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 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 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 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 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 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 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 力。第二章 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试点措施、 组组成成专业专业合合议议庭,庭,进进行行专业专业化化审审理理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投诉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每年投诉约 5 万件。如何在案件审理中纳入社会性别视角,依法制裁家庭暴力行为?带着这些思考,崇安法院于 2008 年 4 月创建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对涉暴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九家试点法院之一。合议庭成员定期参加专业培训研讨班,以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为审理参照,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进行专业化审理。自成立以来,崇安法院共受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近 30 件,最终认定并调处涉暴案件 4 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发出全国首份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人身安全保护护令令” 2008 年 7 月 22 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妻子陈某诉被告丈夫许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诉称,其与许某登记结婚后,许某因陈某婚后未孕等原因诉至法院,双方调解离婚。后双方在亲朋劝解下复婚,并育一女。陈某产后仅半年,许某就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从偶尔的小打小骂发展到经常打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中,陈某提供了受伤照片、就诊病历、妇联组织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请求法院禁止许某施暴。考虑到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举证难的特点,崇安法院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许某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遂于 2008 年 8 月 6 日作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同时与公安机关接洽,提请其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 这个裁定让崇安区法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由于裁定的文本格式没有前例可借鉴,这纸裁定的格式也经历了一番历练。最初的文本是由承办人起草,再由部门负责人作了多次修改,最后由分管院长签发。原副院长傅俊平说:“签署裁定的当天,我们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毕竟这个裁定在全国范围内是第一次。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我们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确认,这份裁定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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