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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投資取得收益收支管理辦法94.2.14.94 年度第 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95.2.15.九十五年度第 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96.5.1 九十六年度第 3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第一條 本校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以下簡稱管監法)規定,訂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投資取得收益收支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投資取得收益收支、保管及運用,以協助充實校務基金,增進教育績效為目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並執行之。第三條 本校投資項目包括:(一)存放公民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三)投資於與校務基金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外,得以捐贈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取得收益,係指投資前條各款及接受捐贈無償取得之有價證券所產生之有關收益。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定投資項目,其中投資第(三) 、 (四)款者,由學校組成之財務調度小組訂定投資計畫,包括市場評估、投資組合及發生短絀時之填補等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評估其收益性與安全性後辦理。第六條 本辦法有關投資、財務調度事項,由財務調度小組執行研究辦理之,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行政副校長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總務長、會計主任為當然成員外,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人選由校長遴選聘任之。小組每月至少開定期會一次,必要時得適時召開臨時會,評估討論相關投資標的與額度之建議。財務調度小組之執行秘書由出納組組長擔任之。如業務所需工作人員一至二人,由校內編制人員兼派之。第七條 為增進效益投資之收益性與安全性,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財務調度小組之運作,所需費用,由學校預算外經費支應。第八條 財務調度小組應將投資標的與額度之建議,作成紀錄,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第九條 投資收取收益每年度結束前一個月辦理結算,並應於校務會議提出有關投資取得收益成果之報告。第十條 本辦法之投資取得之收益,應納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投資取得之收益之支應用途如下:(一)與產生投資收益有關之支出。(二)編製內教師本薪(年功薪)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製外人員之薪資。(三)講座經費。(四)教學及研究獎勵。(五)出國旅費。(六)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全時租賃。(七)新興工程。(八)債務之償還。(九)工作費。(十)績效獎金。(十一)其他與本校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項目。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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