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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都市双流区审计局 2017 年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有关审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制订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全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二)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三)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2.区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3.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4.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5.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组织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和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2 -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 3 -(行政处罚)表 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双流区审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 4 -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5736298- 5 -表 2-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双流区审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6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5736298- 7 -表 2-3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双流区审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8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5736298- 9 -表 2-4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企业与个人骗取、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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