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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违法建法建设设行行为为入罪化的分析入罪化的分析违法建设行为不仅阻碍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影响城市景观,还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甚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然而,我们立法工作似乎并未作出足够的应对准备,对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散见于建设规划方面、土地利用方面、环境资源方面、城市管理方面以及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处理方式仅限于行政处理,而该处理方式存在执行主体、执行权限等诸多问题。鉴于违法建筑经济诱惑巨大,其建设成本低廉,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违法建设行为空前高涨。 (贵阳)对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人承担的规定必然使违法建设人返贫之虞,违法建设人必将吞下自己酿下的苦果。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已然严重到相当之程度,仅仅依靠行政调整已经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必须采用法律上最严厉的规范手段-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将违法建设行为入罪化可以震慑那些怀抱凭借违法建筑获得巨大利益的幻想,教育他们不要以身试法,以免锒铛入狱,身败名裂。另外,可以防止事后拆除违法建筑,导致违法建设人蒙受损失,影响社会稳定。一、一、违违法建筑的定法建筑的定义义、成因及其危害性、成因及其危害性(一)(一)违违法建筑的定法建筑的定义义对使用“违法建筑”抑或“违章建筑“,法律界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自从 1990 年 4 月 1 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废止)后,违法建筑违反的主要是国家的法律而不仅仅是部门规章,2因此应当以“违法建筑”为宜。还有学者认为, “章”泛指各项制度,涵盖法律、法规等,违法建筑比违章建筑范围窄。实践中,使用违法建筑胜于违章建筑,比如:2011 年 1 月 21 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4 条规定,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本文统一使用“违法建筑”的称谓。具备什么样的要件或者特点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定义违法建筑的关键。一般认为,违法建筑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违反规范性文件的义务或禁止性规定;2.未取得或者超越用地许可、施工许可或者规划许可;3.经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违法建筑的定义是违反规范性文件的义务或禁止性规定,未取得或者超越用地许可、施工许可或者规划许可,经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二)违违法建法建设设行行为为的主要成因的主要成因1、新旧模式冲突。原计划经济指导下的城乡发展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之间的严重不适应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违法建设大规模爆发的重要原因,经营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为违法建设的主要动机。2、经济利益驱动。违法建设风险小、利益大。在一些地区,违法建筑的出租、转让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被行政处罚的付出成本。违法建设人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取较多的利益,或为在征地拆迁、城中村改建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补偿,明知会处罚,仍顶风违建。3、法律意识淡漠。违法建设人认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旧房3地基上或院落内建设并不违法,便随心所欲,私自建设;有的虽知法,但嫌报批程序繁锁,手续复杂,规费偏高,为图省时省事,不愿申办,心存侥幸,先斩后奏;还有的是具有逆反心态,明知故犯,公然实施违法建设。4、管理手段滞后。按原城市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权缺乏应有的强制手段,加之法院强制执行周期长等原因,于是出现“人来停建、人走又建”和“白天停建、夜晚施工”的怪现象,最终导致“生米煮成熟饭”的违法建筑事实,执法工作常常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规划管理的权威性。5、执法不公不力。行政主管机关存在违规乱批等违法问题,极少数执法人员还与违者行为人互相勾结,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好处。此外,执法机关日常管理不得力,对违法建设不能做到及时制止。由于未能长效管理,喜好以罚代拆,治标不治本,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气焰。6、违法建筑获赔。少数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为了所谓的“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 “年度工程”得以顺利建成,不愿或者等不及按法律程序处理违法建设,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亦视同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如此往复,形成了恶性循环和相互攀比,给依法拆违工作带来人为阻力。(三)(三)违违法建筑的危害性法建筑的危害性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违反城市规划,造成极大经济损失4首先,规划容量远远不足。违法建筑大大地增加了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建基础设施的压力,因此很多违法建筑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规划许可手续问题,而是按照理性的规划,违法建筑或者位置上,或者规模上,或者用途上,或者兼而有之都是与规划严重冲突的。由于原有规划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建基础设施完全无法满足增加了的违法建筑的要求,所以如果要保证这些违法建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就必须增加大量的财政投入,以便改善所在地区的规划条件。其次,规划实施难上加难。一方面,高强度开发的违法建筑到处林立,使绿化、排污、卫生、消防、水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也无法在一栋栋单门独户的“握手楼丛林”中找到立身之处。许多村镇超出规划范围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组团绿化隔离带、农业保护区都有大量的违法建筑,往往是城市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到哪,城市发展到哪,违法建筑就建设到哪。越是增值潜力大、商业价值高的地块,越是违法建筑集中地。可见,规划实施将是寸步难行,或者必须付出极大的经济代价。最后,规划行政管理耗资巨大。据不完全统计,在近几年的违法建筑拆除中,政府每年拆除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均达300万平方米以上,而所发费用则均达2000万元以上。 。最近的一次违法建筑整治,政府耗费就将更是令人吃惊。据报道,这些违法建筑位于深圳某区“二线关插花地”,经专家鉴定:“列入本次空楼范围的7处危险边坡中涉及房屋数十栋,人员数千人。建这些房屋,所建者耗资仅为6000万元,而政府进行整治(拆楼等)耗费将达1.7亿元”52.增加城市管理难度,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后果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违法建筑所在地往往是很多违法犯罪的温床,给政府的社会治安、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和隐患滋生的源头。从违法建筑社会效应的角度看,违法建筑确实可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可观的非法收入,对于一些由于就业能力、观念问题或者本身就希望不劳而获的人来讲,出租违法建筑也许是他们最可靠的生活出路。但是,实际上他们是以牺牲自身生活质量、影响周边地区的正常发展、削弱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损害城市发展潜力为代价的。从违法建筑行为人的角度看,很多人已经成为专门以违法建筑出租为生的“食租阶层”。这种谋生手段导致了很多不良的生活习惯。在违法建筑集居地,存在着大量“不耕作、不学习、不经商、不做工”的“四不青年”,并且那里的多数人是游手好闲,吃喝嫖赌。这些都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这种简单地依附于房屋租金和土地收益,排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日益游离于现代经济文明和政治文明之外的生活方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主流社会发展起到阻碍作用。3.降低居住质量,恶化周围环境一方面,多数违法建筑都是单家独户地建设,从楼房的高度、间距以及内外部设计来看,都无法满足消防、采光、通风、市政等要求,同时由于违反规划,周边并没有相应的服务配套,由此导致居住和生活质量低下。另一方面,一些违法建筑还占用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组团绿化隔离带、农业保护区以及市政和公建设施的土地,经常导致山6体滑坡、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同时砍树伐木,破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另外,违法建筑的生产和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周围环境,加重了污染程度。综上,违法建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良好的社会秩序,影响十分恶劣,必须从严遏制,坚决拆除,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二、我国二、我国处处理理违违法建法建设设行行为为的的现现行法律制度及其缺陷行法律制度及其缺陷(一)我国(一)我国处处理理违违法建法建设设行行为为的立法概况的立法概况我国有关违法建筑方面的现行立法规定是分散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各异主要是:1.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主要是有第73,、74、76、77、83条, 城乡规划法主要有第64、66、68条, 建筑法主要有第7、64、67、69、70、74条, 电力法主要有第11、53、55、61条, 防洪法主要有第54、56、58、59、60条, 防震减灾法主要有第15、17、43、44、45条, 港口法主要有第45条, 公路法第81条, 环境保护法第18、36、41条, 民用航空法第58、59、60条, 水法第12、37、38、65条, 铁路法第46条, 文物保护法第16、17、18、19条,消防法第40、42条。2.行政法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37、40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50、51、66条,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29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29、31、39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36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719、20、28、29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6、7、8、9、20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6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15、16、17条。3.部委规章(不完全统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5、7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38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0、41、43条。另外,各地还有大量有关违法建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此不赘述。(二)我国(二)我国违违法建法建设设行行为为的的处处理机制?理机制?违法建设行为主要违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许可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法负面评价并负行政法律责任的。对于违建人这一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指的是行政处罚。1.执法主体我国违法建筑立法多层次、分散,从纵向看效力级别各异,从横向看涵盖的实体领域不一。相应地,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城市管理、公路、铁路、防洪、消防、民航、环境保护、电力、文物保护、防震减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辖权范围内对违法建筑都有执法权限。按现行规定,一般只有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执法权。因为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内最常见的违法建设行为是违反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和建筑法等方面规范性规定,而且最主要的还是城乡规划法,所以最主要的违法建筑行政执法主体当属城乡规划8主管部门。各地方性规定与此有些差异。有些地方设置并规定由违法建筑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如乌鲁木齐市、齐齐哈尔市;有些地方则规定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如珠海市;等等。各地方在执法主体方面作出与法律不一致的规定,其合法性值得质疑。2.界定与认定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尚未正式介入违法建筑界定规则的制定,违法建筑界定规则的制定权一直由地方各级行政当局独揽。而且,在行政界定内部,也因我国违法建筑立法分散性、多层次性的特点而出现界定“各自为政”的局面。各省甚至同一省内各市一般都有自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违法建筑作出符合自己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的界定,并以此为标准落实到具体执法活动当中。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形成违法建筑的认定这一法律概念,实践中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进行有约束力的认定,但通常以“界定”称之。而且,这项做法目前仅在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当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在法律层面尚缺乏。正如上文所言,我国违法建筑立法采取的是经验式立法,只针对行为,并无违法建筑专门界定,因而更不可能对违法建筑认定这一将违法建筑的界定具体化的环节作出细致规定,具体负责违法建筑处理的也是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只能由各地方作出因地制宜的规定。有司法解释对此认定权问题作出间接规定,并使用“认定”一词。 3.处罚方式9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手段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总结现行法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性规定,一般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如下:责令违建人立即停止建设;对于仅仅违反法规定,未办相关审批手续,但不妨碍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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