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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章程范本说明云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章程范本说明一、此章程范本,旨在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行为。 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县(市)民政局核准方能生效。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县乡(镇)村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特征,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一致)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县市镇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不得有经营活动,业务范围应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需加入本会的单位、个人,应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等事项;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数不足 50 个的,可不设立理事会,由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由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年数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决定; ( )。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人; ( )x。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收取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元年,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元年。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应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理事会的,由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未设理事会的,由理事长(会长)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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