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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概述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指由知识产权法律调整的,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实施而形成的以权利义 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有者、使用者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 组织之间在确认、管理、保护、行使知识产权的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 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由于智力成果及其专有权的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总和。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按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思想社会关系 和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概述3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手段具有综合性。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概念 是实际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享受知识产权权利和承担知识产权义 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主体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可以是永久性的.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不受年龄的限制或者经营范围的限 制。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因智力成果及其专有权活动而享 有知识产权权利和承担知识产权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而且还包括对知识产权权利加以确认、管理和保护其行使的国家有 关机关,以及在知识产权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 业单位及其内部组织机构与成员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4本国国民为各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核心主体 5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可以同样享有本国国民所拥有的知识 产权的权利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1.按主体地位不同分 2.按知识产权 法律关系的不同类型分 3.按知识产权 的权利性质分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基本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主张知识产权所依据的对象,也即人们在科学、文化 、艺术等领域中所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学说 1.“智力成果说”或“精神财富说” 2.“利益关系说”或“社会关系说” 3“无形财产说”或“无体财产说” 4“知识财产说”或“知识产品说” 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基本内容的概述这里的权利指基于人们智力创造性活动所取得的成果而依法产生的知 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里的义务是民事主体依照知识 产权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二.知识产权中的主要权利 1人身权利(包括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发表权或申请权 、放弃权、荣 誉权、保护与请求保护知识产权 的权利) 2财产权利(包括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转 让智力成果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三.知识产权中的主要义务1正确行使权利的义务 2确保权利无瑕疵的义务 3缴纳费用的义务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本 章 思 考 题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是什么?2.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区 别?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种类?4.知识产权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5.知识产权识产权 中的主要义务义务 包括哪些?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本 章 案 例 题顾永棣诉海宁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徐新民、刘险峰等著作权侵权 【案情简介】:电视纪录片诗人徐志摩是海宁电视台与浙 江电视台联合制作,在该片拍摄时,徐新民和刘险峰均是 海宁电视台的职工,其中,徐新民为该纪录片编导,刘险 峰为该纪录片撰写解说词。在拍摄期间,海宁电视台通过 顾永棣联系了部分采访对象,海宁电视台已支付顾永棣报 酬600元。纪录片于1997年1月在浙江电视台首播,顾永 棣看到该片的首播时,片尾字幕表上显示:文学顾问 顾永棣,撰稿刘险峰,编导徐新民。该片的署名 、对外送播、参加评奖及修改,均由徐新民及海宁电视台 操作上报,事前事后均未与原告联系过。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本 章 案 例 题该片后在中央一台播出时将原告名字勾销。原告参与该工作 一年,除领取600元出差补助外,没有得到稿酬及津贴, 奖金也分文未得。为此,顾永棣认为自己自始至终跟随摄 制组,担任联络采访、咨询及其他事务,是该剧本的撰稿 人,被告海宁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荣誉权、获 得报酬权及修改权,并对其造成极大精神伤害,于2001年 9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问题】1.该记录片的著作权人是谁?2.本案的审理结果是什么?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本 章 案 例 题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邮票设计图稿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白秀娥是一民间剪纸艺人。1999年下半 年,被告邮票印制局委派其职工李昕,担任拟于2001年初 发行的辛已蛇年生肖邮票的责任编辑。同年,白秀娥在中 央工艺美术学院举办的安塞剪纸展览上出售自己的剪纸, 李昕约白秀娥提供蛇图剪纸。白秀娥依约提交了其创作的 数十幅蛇图剪纸,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的四幅,并将复 印件留存。2000年11月27日,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 资料费970元。白秀娥也出具了收条。邮票印制局在得到 了白秀娥的设计稿之后,指派其设计师呼振源以白秀娥剪 纸图案为蓝本绘制了邮票图稿。 2000年4月国家邮政局第 一届邮票图稿评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本 章 案 例 题议委员会确定该图稿为辛已蛇年生肖邮票第一图。同年11月 15日,国家邮政局下发的通知中载明:“国家邮政局定于 2001年1月发行辛已年特种邮票1套2枚。但设计者呼振源 ,雕刻者呼振源,剪纸作者第一图白秀娥” 。该套邮票共2 枚,其中第一枚使用了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提供的剪纸图 案。国家邮政局在该套邮票的发行介绍中载明:“第一图 原剪纸作者:白秀娥。”据原告称,2000年11月,邮票印 制局通知原告领取了970元资料费,并告知原告,所留的4 幅剪纸均未被采用,只能按照提供资料支付报酬。2000年 12月,原告意外发现辛已蛇年生肖邮票中有一张使用了原 告的剪纸,并作了改动,署名设计者呼振源。原告因此提 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应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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