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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程序问题研究张宏伟 刘巍一、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1.撤诉 2.缺席判决 3.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 后果 4.起诉不停止执行二、相关问题的基本内容1.撤诉 (1)撤诉的情形 ()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标准 ()行政诉讼规定撤诉需要法院审查的 原因 ()立法初衷与现实情况的差距 ()“非正常撤诉”或“不当撤诉”2.缺席判决(1)被告无故不到庭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使用传票、法定送达方式及程序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无故不到庭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1、申请撤诉不准许的,缺席判决2、没有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3) 被告、原告双方无故均不到庭3.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有权改变具体行政 行为。 法律后果: (1)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满足了原告的要求,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应认定被告行政机关败诉。 (2)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满足原告的要求, 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进行审理 (3)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撤诉,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 出确认违法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4.起诉不停止执行 (1)行政诉讼中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含义 (2)可能涉及起诉不停止执行的情况执行 主体 执行状态 是否涉及起诉 不停止执行 行政 机关起诉前已 执行完毕 不涉及起诉时正 在执行涉及起诉时未 执行 不涉及 法院起诉时未 执行一般停止执行起诉时正 在执行三、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撤诉”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 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 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n()关于“缺席判决”n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n()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n行政诉讼法n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n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n n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n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定停止执行的;n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 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 定不停止执行。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 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 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 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 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 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 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 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 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行政诉讼撤诉考,何海波 ,中外法 学2001年第2期。 ()浅析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冲突 与困境,杨振,行政语法年第 期 。 ()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反思 从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谈起,徐立新, 行 政语法年第期 。 ()行政诉讼中临时权利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起诉是否停止执行与司法审查中的利益衡量 ,刘东亮,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2.学术作品()行政诉讼中裁定的效力 兼谈不予 受理、驳回起诉和撤诉的法律后果,黄庭煜 ,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主编,高等教 育出版社, 2003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胡建淼主编 ,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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