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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碍于司法公正(一辩立论)网络有碍于司法公正(一辩立论)网络有碍于司法公正(反方一辩立论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仅仅局限于网络的优点谈有利,未免有失偏颇,要知道,网络是一个大染缸,除了赤还有黑啊。而这种黑的存在,以及司法公正自身特点,让我们坚信:网络有碍于司法公正。首先,开宗明义,狭义的网络是指科技媒介工具。发展到今天,网络更多地被理解为一种虚拟文化。而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和结果实现中各种因素达到理想状态,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今天,我方的观点是:网络有碍于司法工作。具体阐述如下:网络局限性导致网络有碍于司法工作。首先,网络无安全。这也是为什么书记员的开庭电脑都是断网的缘由所在。高明的“黑客”通过网络,篡改司法文书,结果必然导致程序不公,司法不公,更甚者将打击司法公信力。其实,网络无定论。广义的网络可泛指包括论坛、网站等内容在内的虚拟文化。网络文化瞬息万变,“钉子户”、“小月月”之类的最新名词荡涤着人们的眼球,网络评价变幻无常。网络可以游戏人生,但司法具有稳定性。司法的严肃性与网络的娱乐性成为不可调和的矛盾。再次,网络无国界。国内案件审理是否需要外国公民群起而评之呢?小家小户的离婚纠纷是否需要每省每户来投个票顶个楼呢?显然不必,因为这越过了隐私的界限,跨越了主权的围栏。最后,网络无“真相”。虚拟的网络给与人们宣泄情绪的平台而不用担责,但涉及司法则不能任由网络践踏。且,网络的民意未必代表真正的民意,试问,有多少穷苦大众是不知网为何物的呢?毫无相关的一群人,毫不负责地起哄评论却可以引导法官量刑断案,中国可还没有进化到“人人皆法官”的开化阶段。司法公正自身特点要求远离网络束缚。(专业性、隐私性、独立性)首先,司法工作要求高度专业性。各国对于司法工作人员都设定了极高的专业及道德素养要求,以保证司法公信力。难道我们还希望“外行来领导内行”吗?其次,司法要求必要的隐私性。司法公正的评价方,主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非社会全体大众,毕竟东京审判的概率极低。离婚者难道还希望第三个人来评价这婚离得公正不公正吗?再次,司法具有独立性。司法审判需要法官独立裁判而不是被舆论大众牵着鼻子走。最后,让我们褪去网络的纷扰,还司法以清静,“让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因为:网络有碍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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