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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中心管理试行办法(草案)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中心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为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技能型创业人才,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为大学生创业公司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学院创业中心是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大学生综合素质训练领导小组指导与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院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训练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第二条第二条 准许进入创业中心的公司为本校在籍大学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校内注册公司和社会注册公司。校内注册公司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校中心内登记注册、运行的公司;社会注册公司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第三条 为加强对创业中心的管理,组建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学工处、团委、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教务处、校企合作处、各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大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管理部、宣传部、各系分会,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大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为:1、全面负责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中心管理制度; 2、统筹规划和落实创业中心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3、协调入驻公司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4、审批创业中心入驻公司,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公司的校内注册执照;5、对创业中心内入驻公司进行经费划拨、监控、审计与管理;收缴各大学生创业公司场地租赁等费用6、负责各创业公司的年度评比工作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7、负责大学生创业中心、大学生创业公司的宣传、推广等工作28、各系分管会负责对本系(院)学生的创业公司选派指导教师,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申办程序与入驻条件申办程序与入驻条件第四条第四条 申办程序申办程序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1)创业公司申报书;(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4)公司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校内注册公司填写的校内注册登记表及校内注册执照复印件(6)社会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2、院创管会进行初步审查,上报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通过审批的公司签署创业中心入驻协议。4、公司搬迁入驻第五条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公司可入驻创业中心1、公司具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2、公司负责人为在校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学院创管会的管理;3、发起人拥有创办公司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4、公司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5、校内注册公司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学院创管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社会注册公司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的性质与学院的优惠政策公司的性质与学院的优惠政策第六条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的公司。学院鼓励科技类型公司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公司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公司、简单重复的商贸类公司进行严格审批。第七条第七条 创业公司营运资金实行以学生自筹为主、学院借贷、学院与个人合资共建、学院独资等多种模式;第八条第八条 学院优先资助科技服务类公司,学院给予一定启动资金扶持,科技服务类创业公司分成学生独资、学生与学院合资、学院独资三种类型。1、由学生独资经营的公司,实行自负盈亏。学院给予减免 50%的场地租赁费等管理费用。2、学生与学院合资公司,学生至少投入 30%的资金,学生与学院共同分享3利润、共同承担创业风险。学院对公司的盈利和亏损给予 20%的让利与让度。例如:学生投入 40%,学院投入 60%合资进行公司的运作,公司盈利时,学院获取利润的 60%-20%=40%,学生获取利润的 60%。公司亏损时,学院承担亏损的 60%+20%=80%,学生承担亏损的 20%。3、学院独资经营的公司,学院享有 70%的盈利并承担 70%的风险,学生分担 30%的盈利与风险。第九条第九条 商贸类创业公司分成学生独资、学院借贷两种类型。1、由学生独资经营的公司,实行自负盈亏。2、学院借贷经费进行经营的公司,学院创管会参与公司的运作,实行学生自负盈亏。创业公司在运行前 2 年,每年至少分别偿还学院注资的 20%、30%;公司退出或转让时,院创管会对其进行审计,学生按要求偿还剩余的学院借助资金。第十条第十条 学院为入驻公司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1、免费为入驻公司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2、学院对科技服务类创业公司借助 100010000 元不等的启动资金,作为股份投入公司运作(特殊项目除外) 。3、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4、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5、协助公司解决其他有关事宜。第五章第五章 入驻公司管理入驻公司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院对批准入驻创业中心的公司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院创管会对学生创业公司进行以下管理:1、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中心批准通知后 5 日内,应尽快与学院创管会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中心进驻经营计划表” ,报送学院创管会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2、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 15 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动实施内容;3、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公司,学院有权予以撤消4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4、创业公司每个月度及年度须填写“创业中心进驻公司月度、年度经营报告” 。 “月度经营报告”于下一月度初五个工作日内、 “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学院创管会。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 ,或工作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5、学院创管会根据公司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进驻公司有重点地进行检查。6、对于违反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的大学生创业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或退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入驻公司应遵守的有关规定: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院签订的创业中心入驻协议书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院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创业中心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4、每月 5 日前,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5、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6、遵守学院其他有关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创业基金管理创业基金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院创管会对我院创业基金进行审批,并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等进行指导、监控和审查。1、学院盈利部分由学院与系部按比例分成,学院提取 40%,系部留 60%2、院系盈利提留部分中,50%滚入大学生创业基金,按基金管理办法使用,50%可用于指导教师、院系创业管理公司人员劳务与奖励。3、学院股份亏损部分,由学院补缺 40%,系部补缺 60%。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1)创业公司场地、环境的布置,(2)设备、设施的购买;(3)创业公司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等费用;(4)进货、交通、运输等资金不得超过创业基金的 50%;(5)创业基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金、招待费等开支。5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创业基金可根据公司负责人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变更。调整时,学院创管会对大学生创业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前三年内各创业公司所含的创业基金保值率分别控制在 70%、75%、8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创业公司,第一次给予通报,一个学期后再次进行审计,达不到要求的公司要求其退出创业中心。第七章第七章 入驻公司的转让入驻公司的转让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因公司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学院创管会提交申请,学院创管会对转让公司进行资产核算。经批准后,办理公司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转让时,转让前公司的盈亏按比例分配,学院盈利部分全部投入新公司运转,学院亏损部分由院系按比例补足后投入,转让后的公司重新确定各股份份额。第八章第八章 入驻公司的退出入驻公司的退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社会注册公司(团队、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创业中心内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校内注册公司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社会注册公司,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社会注册公司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院创管会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 ,要求其退出创业中心:1、公司运行连续三个学期亏损的;2、学院创业基金保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3、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的;4、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的; 5、 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6、公司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7、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中心继续进行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入驻公司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 30 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学院创管会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第九章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违约责任及处理6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院创管会和入驻公司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仲裁。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于大学生创业公司运行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比,重点支持发展前景较好的公司,支持方式:1、优先匹配产学研基金2、减免房屋租赁费等管理费用3、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业中心内入驻的创业公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大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办公室负责解释。200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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