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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阳镇石阔村,邮政编码:3425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销售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7 名。 其中,农民成员 6 名,所占比例 85.7%,其它单位成员 1 名,所占比例 14.3%.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理标准 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挥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 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 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 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 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 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 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 项: (七)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 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人: (九) 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 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 理事会须提有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 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 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 散 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 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 议: (三) 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 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 2 名监事组成,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 意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先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 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 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 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 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 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 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儿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现值记入会计 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 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产规定进行:接 受的社会捐赠,损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 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 会计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 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 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珍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 本社分产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全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 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之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 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客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序设立之日起执行。设立人签名(盖章):二 0 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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