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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金盾团体医疗保险,第 1 页,共 9 页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盛世太平盛世金盾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金盾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提示:阅读提示: 一、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六条;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六条; 三、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八条。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八条。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金盾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第三条第三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一、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年龄在 18 至 65 岁的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家属,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与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根据需要加 投可选责任,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本公司对于每一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承 保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保单约定的各项责任的限额为限,且各项责任累计不超 过保单或批注中所载明的年度限额。如果本合同终止或被保险人退出本保险,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也将随之终止。 一、一、 住院医疗(基本责任)住院医疗(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加入本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后因疾 病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详见释义)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通常的、合理 的、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含监护病房床位费,但不包括膳食费和陪床费) 、 手术费、麻醉费、检查费、化验和临床病理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根据保单或批注 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费用支付的天数累计不超过九十日。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对于医生认为非必要的住院天数或非合理的 住院费用,本公司有权仅支付到医生认为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为止。 太平养老2010医疗保险03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盛世金盾团体医疗保险,第 2 页,共 9 页 以上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的住院期跨保单年度,本公司承担的住院费用最多可延长到本 保险合同到期后 30 天内发生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 二、二、 门诊医疗(可选责任)门诊医疗(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加入本合同之日起十四天后因疾 病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对每次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通常的、 合理的、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按照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门诊保险金。 上述第一、二项责任均不包含任何牙科保障及治疗费用。 三、三、 生育医疗(可选责任)生育医疗(可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预产期在该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 10 个月后,则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且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内因该次怀孕或分娩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且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本 公司按照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生育保险金。但续保后的保险期间内怀孕的被保险人不受 10 个月 期限的限制。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 产前检查费用 2) 分娩费用 3) 产后 42 天内发生的检查费用 4) 新生婴儿出生后 7 天内的护理费用(含疫苗费用,但不包括新生儿发生的任何治疗费用) 由于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终止妊娠属于本保险的第一、二项保险责任范 围,因该并发症或终止妊娠引发的相关医疗费用赔付时的最高限额,以本保险的第一、二项保险责 任项下的责任限额为限。 本项责任不包括:本项责任不包括: 1、 产前辅导课程,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费用; 2、 在家中分娩产生的费用。 四、四、 牙科治疗(可选责任)牙科治疗(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下列牙科疾病治疗及护理发生的通常的、 合理的、符合惯例医疗费用: 1、 紧急牙科治疗 2、 预防性治疗(每年一次洗牙、口腔常规检查) 3、 基础修补性治疗,包括补牙、牙根治疗(但不包括牙冠、嵌体和桥式义齿) 、拔牙 4、 牙周疾病的治疗(牙龈炎、牙周病及其他牙龈治疗) 注: 紧急牙科治疗紧急牙科治疗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的口腔或牙齿损伤而进行的紧急治疗。在 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仅限于在发生意外事故后 48 小时内接受紧急治疗以减 轻被保险人疼痛的费用。 本项责任不包括:本项责任不包括: 1、 任何具有美容性质的牙科治疗如陶瓷镶盖牙齿,美白牙齿以及种植,正畸治疗; 2、 任何牙科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贵金属材料、假牙。 五、五、 体检保障(可选责任)体检保障(可选责任) 本公司在保单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体检费用。 太平盛世金盾团体医疗保险,第 3 页,共 9 页 第五条第五条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下列说明适合所有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计划: 一、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前提是必须满足本合同上载明的各项条件。 二、在处理理赔事件时,本公司有权全权代表被保险人,并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和本公司自身的 利益与第三方交涉,本公司将对该事件的处理有完全的决定权。 三、本公司将完全承担对于本合同中列明的所有保险责任,但是本公司不承担对于因保险事故连带 引起的其他责任。 四、在每次保险事故的理赔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得到了其他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险计划的赔付,被 保险人必须向本公司出示所有的已部分赔付的原始账单。 五、如果被保险人的理赔带有欺诈性质,并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保险利益,本合同即刻失效,并且 不退还保费,同时被保险人需归还本公司已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免除适用于所有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计划。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既往症引起的索赔,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 的除外; 2.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酒精中毒、麻醉药、毒品、滥用或依赖药物、或任何上瘾或依赖 于形成习惯的物质而导致的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医疗治疗;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避孕、绝育手术(或其逆向手术) 、治疗不孕症、受精、输精管切除手术、治疗性 病、性功能障碍治疗、变性手术、指定性别或其他任何与性别有关的情况、不育及其他任何帮助生 殖的方式; 9.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以及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 美容手术,植发、心理咨询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 的费用,以及其他特殊医用材料费用;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 慢性或末期肾脏疾病需要经常或长期进行的透析; 14. 人造心脏移植; 15. 移植器官的定位费用或从捐赠人身体切除器官费用,器官运送及相关的管理费用,所有在器 官移植中没有文字约定的与器官有关的费用; 16. 试验性医疗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或未经证实的医疗治疗或药物治疗,购买未经医生处方或 指定的药物及其他药品或预防性药物、疫苗及检查; 17. 无论是否由于心理因素而进行的整容手术或修补手术、去除脂肪或去除其他多余组织,以及 因上述医疗治疗而引起的体重减轻或体重发生问题或饮食紊乱,但因意外事故或在保险期间内罹患 的癌症的手术直接引起的上述治疗除外; 18. 近视或远视或其他眼部缺陷视力的纠正手术,但因意外事故或在保险期间内罹患疾病导致引 起的除外; 太平盛世金盾团体医疗保险,第 4 页,共 9 页 19. 任何与活体细胞或活体组织的低温储藏、培育或再次移植有关的医疗治疗,无论该活体细胞 或活体组织是否是捐赠人的或其提供的; 20. 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进行任何参与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如(但不仅限于) :汽车比赛、飞 行比赛、任何有动物参与的运动、速度竞技、赛马、赛艇、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 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各种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如果该 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未在此中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在承保之前告知本公司以确定是否承保该风险; 21. 任何在本合同中未载明的费用及超过本合同规定限额的费用; 22. 任何在疗养院、水疗院、温泉、天然诊所、健身房或类似场所、及因为家庭医疗的需要而建 立具有医院装备的并成为被保险人的家或永久居住地的组成部分所发生的膳宿和治疗费用; 23. 任何康复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治疗所必需的,且在专家的控制和指导下在指定的康复中心进 行的康复; 24. 因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集中缺陷、语言障碍矫正、行为问题和儿童发展问题而接受的 治疗; 25. 任何精神疾患及相关精神治疗师、心理医生、家庭医生或临终安慰的费用; 26.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2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9. 所发生的费用已在其他的保险凭证、保险单或社会保险计划中得到赔付的部分,或被保险人 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 30. 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任何费用(因紧急情况在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的费用除外,但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 二、 发生前款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 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开始至期满日二十四时终止。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对保险费做出合理调整。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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