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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哪几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先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身份,其所得应并入设立企业汇总缴纳。 2.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 因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 如何界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答: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4. 实际管理机构的具体定义如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5.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哪几类? 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 受非居民企业委托的营业代理人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答: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所谓营业代理人,具体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通常也称之为常设机构: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售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7. 企业合并后如何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合并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8. 企业分立后纳税人如何认定? 答: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分立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9. 企业被承租经营后的纳税人如何认定? 答: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10. 连锁经营企业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什么原则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实际享受 10%的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14. 企业的收入总额如何确定? 答: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上述所称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15. 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和收费是否应并入收入总额? 答: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税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16. 企业销售包装物所得是否作为其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均作为企业的销售货物所得,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17. 企业提供社区服务劳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洗牌、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均作为企业提供劳务所得,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18. 企业取得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答: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尚未返还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其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 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回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可不作为收入。 19. 债权人已破产或倒闭或其他原因,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答: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企业其他收入的规定,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0. 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得以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企业其他收入的规定,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1. 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028 号)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企业应税收入范围,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 城市商业银行购买国库券取得的收益,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7 号)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23. 社保基金理事会及投资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管理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 号)的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以及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 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或者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5.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展股票买卖取得的收益,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75 号)规定,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买卖股票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6. 企业收到的供应商销售返利,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收到的供应商销售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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