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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一、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三、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 为合理的解决劳动争议,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主管副总、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公司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六、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七、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九、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人力资源部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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