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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案例分享】【案例分享】公司单方降薪引不满公司单方降薪引不满 员工离职索赔员工离职索赔 案情简介_ 2010 年 2 月,贾某入职志诚泰和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贾某的月工资为 1.2万元。2011 年 7 月,志诚泰和公司以贾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对其调岗降薪,并从 2011年 8 月起,每月向其发放工资 9600 元。2012 年 4 月 12 日,贾某以志诚泰和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主动辞职。贾某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志诚泰和公司支付贾某工资差额2 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 万元。后志诚泰和公司起诉至海淀法院。 庭审中, 志诚泰和公司称, 因贾某连续两个季度销售业绩不足 50%, 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依照 绩效考核执行办法 及 关于业务总监及以上人员的职级、 薪资调整内部通告 ,对其调岗降薪,并与贾某协商一致。志诚泰和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根据经营情况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及业绩表现、奖惩记录、职位变化等,调整乙方工资和奖金”的约定,表示无需向贾某支付工资差额及主动辞职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而贾某则否认调岗降薪单位与他协商一致,并表示从未见过绩效考核执行办法及关于业务总监及以上人员的职级、 薪资调整内部通告 , 而且解释说,“劳动合同中的 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根据经营情况需要条款,其中乙方同意并接受的意思是指在他同意的前提下, 志诚泰和公司可以对他调整工资和奖金, 而非志诚泰和公司主张的 乙方同意并接受公司作出的调整工资决定。 ”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志诚泰和公司支付贾某工资差额 2 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 万元后,志诚泰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志诚泰和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而按2 / 2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格式合同中条款的约定有不同理解时,在合同制作方(甲方)无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就相关条款向对方(乙方)作出说明时,应当按照乙方理解的意思为准。 本案中,志诚泰和公司与贾某对劳动合同中的“乙方同意并接受”理解不一,作为该合同的制作方志诚泰和公司,无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已向贾某作出说明,因此应以贾某理解之意为准。此外因志诚泰和公司未证明已将绩效考核执行办法及关于业务总监及以上人员的职级、薪资调整内部通告向贾某公示,因此其降薪属于无故拖欠贾某工资。贾某因志诚泰和公司拖欠工资辞职,志诚泰和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 市一中院认定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志诚泰和公司支付贾某工资差额 2 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 万元合理合法,据此作出驳回志诚泰和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_ 法官表示, 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本单位的绩效考核规定, 对考核不达标的员工调岗降薪。但前提是必须能够拿出证据证明绩效考核合理合法;事先已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考核客观公正公开且调岗降薪已征得员工同意。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降薪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拖欠工资。一旦员工因此辞职,用人单位不但要支付拖欠的工资,还要因欠薪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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