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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1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人格權法人格權法 (2012.04.19) 王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 第五讲第五讲 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一)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一) 壹壹 问题提出问题提出 一、人格权保护与沿路言论自由是现代法的重大问题 1、 名誉与言论自由 2、 隐私与言论自由 二、大陆法的发展 (一) 名誉权保护 1、 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 (1) 民法通则第 101 条 (2) 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2 条 2、 最高院司法解释 (1)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2) 内容分析 3、 最高院 6 个关于侵害名誉的函复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西高院請示黃仕冠、黃德信與廣西法制報社、2 / 31 範寶忠名譽侵權一案請示的復函(2000.7.31)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誌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1999.11.27)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秋生、婁良英等八人訴彭拜、灕江出版社名譽權糾紛案的復函(1995.1.9)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穀一訴聲屏週報社、記者湯生午侵害名譽權案執行問題請示的復函(1993.1.8)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後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1992.8.14)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函(1991.5.31)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水泉訴鄭戴仇名譽權案的復函(1990.4.6) 4、 最高法院关于名誉权保护二个指导案例 (1) 李忠平訴南京藝術學院、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2) 李海峰等訴葉集公安分局、安徽電視臺等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 (二) 隐私权保护 1、 隱私權保護 2、 隱私權的概念及演變 (1) 隱私與名譽 (2) 隱私概念 不受干擾的自我獨處(let me alone) 3 / 31 資訊自主 3、 關於隱私權的司法解釋 4、 法院判決(請查出關於隱私權的重要判決請查出關於隱私權的重要判決) (三) 研究课题 梁治平: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與輕重,中國法學梁治平: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與輕重,中國法學20062006 年第年第 2 2 期。期。 三、比较法的发展及规范机制 (一) 比较法的发展 (二) 规范机制 贰贰 基本权利及其理论构造基本权利及其理论构造 一、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系同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一) 大陆 1、 憲法第 35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 憲法第 38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二) 比较法 1、 美國 (1) 憲法修正案第 1 條:不得制定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 (2) 憲法未明文規定名譽權或隱私權 4 / 31 2、 德國 (1) 基本法第 1 條及第 2 條 第 1 條 人的尊嚴 (1)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 (2) 德國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轉讓的人權是所有人類社會、 世界和 平和正義的基礎。 (3) 下述基本權利為直接有效地約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則。 第 2 條 個性自由發展,生命權,身體不受侵犯,人身自由 (1) 人人享有個性自由發展的權利, 但不得侵害他人權利, 不得違反憲法 秩序或道德規範。 (2) 人人享有生命和身體不受侵犯的權利。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只有依據 法律才能對此類權利予以干涉。 (2) 基本法第 5 條 言論自由 (1) 人人享有以語言、 文字和圖畫自由發表、 傳播其言論的權利并無阻礙地得 以通常途徑瞭解的信息權利。保障新聞出版自由和廣播、電視、電影的報導 自由。對此不得進行內容審查。 (2) 一般法律和有關青少年保護及個人名譽權的法律性規定對上述權利予以 限制。 (3) 藝術、科學、研究和教學自由進行。教學自由不得違反憲法。 3、 台灣 (1) 憲法第 11 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2) 憲法第 22 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3) 憲法第 23 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 以法律限制之。 二、基本权利构造 (一) 基本权利的功能及结构 5 / 31 1、 結構 2、 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 (1) 基本權利是一種防禦國家侵害的主觀權利 (2) 法令侵害基本權利的違憲審查 3、 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保护功能 (1) 基本權利的價值體系 (2) 基本權利的保護功能 4、 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及符合基本权利的法律解释 (1) 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 直接效力 間接效力 (2) 符合憲法(基本權利的法律解釋) 三、基本权利与司法审查制度 基本權利 主觀防禦權利 保護功能 國家 擴散於私法 人民 水平效力 人民 侵權行為 、契約等 第三人效力(間接) 符合基本權利的法律解釋 垂 直 效 力客觀規範 價值體系 人之尊嚴 人格自由 平等原則 法治國家 6 / 31 (一) 基本權利的發展與司法審查制度 (二) 不同的規範模式 1、 美國模式:普通法院的個案審查 (1) 美國法院的 Guidance Review (2) 日本等:采美國模式,運用德國基本權利理論 2、 德國模式 (1) 始於奧地利憲法法院(Kelsen) (2) 德國憲法法院的貢獻 (3) 前蘇聯、韓國、泰國、蒙古等 3、 大陸模式 (1) 憲法第 67 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 憲法議題 憲法司法化 私法憲法化 四、相关因素 1、 市場經濟的需求 2、 多元化的社會 3、 政治力的制衡 4、 司法的信賴性 五、台湾法上的制度 7 / 31 (一) 緒說 1、 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 (1) 列示(8-21) :人身自由、人民不受軍審原則、居住遷徙自由、表現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受教育權。 (2) 概括 (22)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3) 基本權利的限制及審查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憲法法院化 3、 台灣法律發展上最大的成就 4、 二個考試題目 (1) 司法官(九十一年) 以醫學最新發現為基礎所研製的健康食品 A 尚未在我國上市,A 的台灣代理 商甲即製作大幅廣告極力鼓吹該項醫學發現,預告 A 即將正式輸入台灣 【限量發 售,預定從速,以免向隅】 ,并洽購國內各大報全頁彩色版面準備刊登。結果, 部份報社以廣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為由拒絕刊登 ; 另一部份報社刊登后以遭主 管機關處罰為由,要求甲于原定廣告價格之外另行支付其因此所受損失;少數刊 登而遭處罰的報社,則與甲分別控訴主管機關違法侵害營業自由及言論自由。案 經訴願 、 行政訴訟 , 均遭駁回 。 甲擬與遭處罰報社共同委任律師申請大法官解釋, 促其宣告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關廣告限制規定(詳如參考法條)違憲。請問:遭處 罰報社部份,申請解釋事由及其理由應敘明哪些重點?甲的部份,申請解釋事由 及其理由,除與報社部份相同者外,又應另行補敘哪些重點? (2) 台大法律學研究所 假設成年女子甲、乙二人,同性相戀多年,於二零零一年三月某日在台大校 門口,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並有數十人參加其婚禮。后甲、乙二人前往戶籍機 關辦理結婚登記,但遭拒絕。甲、乙二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后最高行政法院 依據民法九八零條,第一千條,第一零六三條等規定之立法原意及體系解釋,認 為我國民法第九八二條的結婚當事人,應以一男一女為限,戶政機關不准甲、乙 二人之結婚登記,並無違法。因而判決甲、乙二人敗訴確定。現甲、乙二人有意 向司法院大法官申請解釋。如果你受理為甲、乙二人撰寫申請書,請問你要主張 的申請理由為何?(請論述實體理由即可,不必討論申請程序及格式問題) 8 / 31 (二) 基本權利的主觀上的防禦權 1、 權利:對抗公權力的侵害 2、 侵害人格權(基本權利)的危險審查 3、 思考方法 (三) 相關案件 1、 资讯自主权 (1) 釋字 559 號解釋(2005.6.10) :暫停法律適用的臨時處分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時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據此,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涉及當事人何項基本權利 思 考 步 驟何種基本權利 主體 人身 財產 言論自由等 國家行為(立法、命令、裁判)構成對基本權利的侵害 侵害的合憲性 形式 實質 :法律保留 法律(狹義) 法規命令 (法律授權) 公益目的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比例原則: 目的 手段 適當 必要 平衡(狹義) 審查基準及審查密度 自然人、法人 本國人、外國人 須有依據 (釋 390 、 443) 不得增加大法律的無 限制(釋 268) 法 規 授 權 ( 委 任 立 法) :目的、內容、 範圍均應具體明確 (釋 313、423) 政治言論(釋 644) 商業言論(釋 471) 9 / 31 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份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佈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佈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佈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另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應請領或得申請國民身份證,或因正當理由申請補換發之人民,有關機關仍應制發未改版之國民身份證或盡速擬定其他權宜措施,俾該等人民於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停止效力期間仍得取得國民身份證明之檔 , 倂此指明。 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於同條第一項之部分應予駁回。 (2) 釋第 603 號解釋(2005.9.28) :憲法基準的建立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 , 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 及在何種範圍內 、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份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份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按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份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份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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