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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概念: 建筑八大员指建筑八大员指:施工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监理员/材料员/安全员/质量员。第二、法律依据第二、法律依据:2012 年 2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 人201219 号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 准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2010 年 2 月 23 日经厅务会研究通 过。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并将陆续发布。为做好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职业标准的目的意义。职业标准规定了相关职业岗位专业人员的职责任务,及其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是企事业单位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人员职业岗位、加强现场管理和教育培训的依据。制定并实施职业标准对于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岗位培训工作,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等学校、职业学院和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养,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二、实施职业标准的责任分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相关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岗位培训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随着职业标准的陆续颁布,各地要及时组织宣传贯彻,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员执行职业标准的自觉性。三、完善企事业单位职业岗位设置。指导企事业单位参照职业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配备相关职业岗位的专业人员。从事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岗位的专业人员,应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四、组织编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职业标准要求,编制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大纲。大纲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为核心,注重对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的考查。培训考核大纲由部人事司发布实施。五、积极推进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完善岗位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规划,改进培训服务,加强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发挥岗位培训的主体作用,制定并落实好岗位培训计划,推进岗位培训与岗位(职务)聘任、业绩考核、薪酬待遇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加大培训投入,落实培训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应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六、规范实施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开展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培分开,即考核评价管理部门不得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培训由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实施。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努力提高考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考试收费的监督检查。七、严格岗位培训考核证书的发放管理。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可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关职业岗位的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制定统一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和管理,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核发。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可上网查询验证。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各地不得要求其进行相同职业岗位的重复考核取证。持证人员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八、加强考核评价管理信息化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单位研制开发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与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的网上互联和信息动态管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岗位培训考核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岗位培训、考核评价、证书管理、继续教育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九、组织开发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有关单位,根据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大纲要求,编写各职业岗位培训教材,供各地培训工作选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的职业岗位培训教材。十、积极引导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完善课程体系。各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有关职业院校要以职业标准为导向,合理调整、设置土建类专业,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完善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组织好校内实训和企业顶岗实习。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岗位的培训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社团在职业标准实施中的作用,支持有关行业社团参与职业标准编制、大纲制定、教材编写、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各有关行业社团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职业标准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提高专业人才的能力和素质。十二、切实加强职业标准实施的指导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统一规划,做好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其指导监督工作,明确提出专业人员培训要求,指导、检查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落实职业标准的情况。建立岗位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推荐培训质量高、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法的通知的通知陕建发201062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 、房管局、 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2010年2月23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规范教育培训行为, 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建设行业的教育培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实行 “统一计划、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 统一收费、统一发证、考培分离”的原则。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厅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第五条 建设类各种教育培训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备国民教育资格的各类院校和厅直事业单位承担(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 师资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并有物价部门核 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六条 建设行业教育培训按其性质划分为专业业务培训、专业技术管理岗位 培训、继续教育和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培训等。专业业务教育培训是指对全省建设行业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务 员、职员、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就某一专门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考试合格 由受委托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培训证书。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教育培训是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相应岗位证书 。主要包括对施工员、质量员、试验员、测量 员、造价员、监理员、资料员、材料员、物业管理员、燃气供热和城镇的供水、污 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执业资格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 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及创新能力的教育。考试合格颁发 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主要包括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物业管理、园林绿化项目经理的培训。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对已评定职 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法律法规规章知识的教育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建设 行业从业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教育培训。第七条 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加建设行业组织的教 育培训。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由各相关职能处室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教育培训 计划报厅人事处。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教育培训由教育培训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教育 培训计划报厅人事处。由厅人事处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第九条 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总结书面 报厅人事处和相关职能处室。教育培训总结包括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数量、培 训质量、培训方法、费用收支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涉外培训,按外事规定办理。第十条 实行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采用组织专家听课、听取学员意见、对 学员进行抽查考核等方法,不定期对各类教育培训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 估信息。对培训质量较差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培训资格。第十一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教育培训机构在下发培训通知时,应将各项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师资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 收费。收费时应当出具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第十二条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的证书外,其他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统一 颁发的有关证书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分类编码,加盖“陕西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专用印章”和钢印。第十三条 实行岗位证书复检制度。岗位证书每三年复检一次。岗位证书复检 主要考核证书持有人的工作业绩、从业状况、信用档案等情况。对证书复检合格的加盖复检合格印章。未参加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不得上岗, 凡需上岗应当依法参加建设行业组织的相应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行业就业证书准入制度和持证上 岗制度。把建设行业各类持证上岗纳入企业资质审批、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之中,确保持证上岗制度落到实处。第十五条 凡经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岗位证书后,在陕西建设网公示,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证书复检的依据。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凡乱收费的培 训机构,如有举报,一经查证核实,停止委托。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相关职能处室 根据不同专业和实际需要确定,其他教育培训教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结合 我省实际,组织专家编写或从部、省组织编审的培训教材中选定。第十八条 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借机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 无关的图书、刊物、音像资料等;不得借培训学习之名,变相进行高消费活动和向 学员发放纪念品等。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实施,原陕西省建设教育培训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重点:重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2010 年 2 月 23 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其他法律依据暂没有找到。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厅人 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个人分析:个人分析:1、八大员的工种并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2、市场上边有很多的假证,对其的负面影响大,而且本身其证书的 含金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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