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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社会化:概念与实践 詹姆斯O.费根诺 (著) 张昌辉 李雪 (译) 一、法律社会化 社会化是学习态度、 观念和行为的过程。 这种学习主要是通过与他人接触和承担诸如孩 子、兄弟姐妹、朋友和学生等各种角色而得以进行。法律社会化是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态, 即培养有关规则和法律的价值、态度和行为的过程。1法律社会化正式或非正式的运作空间 作者詹姆斯O.费根诺(James O. Finckenauer) ,男,美国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刑事司法学院教 授,美国纽约大学(New York University)社会学与犯罪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国际与比较刑事司 法、有组织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等,代表作有青少年犯罪及其矫正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Corrections: The Gap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 俄罗斯青年:法律、异常行为与自由的追求 (Russian Youth: Law, Deviance and the Pursuit of Freedom) 、 黑手党与有组织犯罪 (The Mafia and Organized Crime: A Beginners Guide)等。E-mail:finckenanewark.rutgers.edu 译者张昌辉,男,安庆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社会学、公法原理,代表作有 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分析 、 论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与功能 、 偏激表达与思想自由等, E-mail:changhuizhang126.com 译者李雪,女,安庆师范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本文 (Legal Socialization: Concepts and Practices) 原载于 Trends in Organized Crime, Winter,1998, pp.30-40。 本译文受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律意识形态及其社会化研究 (编号 AHSKF0708D43)资助。 感谢詹姆斯O.费根诺教授授权翻译与发表此文。在保留原文整体结构层次的情况下,译者相应调整了 论文的层次编码,并增加了一处译者注。 1 See June Louin Tapp and Lawrence Kohlberg, “Developing Senses of Law and Legal Justice,“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1971; June Louin Tapp and Felice Levine, “Legal Socialization: Strategies for an Ethical Legality,“ Stanford Law Review, November, 1974; and June L. Tapp, “The Jury as a Socializing Experience: A Socio-Cognitive View,“ Advances in Forensic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 Volume 2, 1987.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第 9 卷第 2 辑(2011) 2 包括家庭、游乐场、教室和法庭,从还是孩童时开始,人们就在学习这些场所中哪些态度和 行为会被奖励哪些会受惩罚。孩子们面临的最早的社会化与奖惩有关,这些奖惩是基于“排 队等候” 、 “不咀嚼口香糖”和“管好自己的事”等简单规则而产生的。除了懂得实在的规则 及其奖惩之外,孩子们还懂得了它们被实施的公平和正义问题。 家庭之外,学校是儿童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化(包括法律社会化)机构。从公民学、 历史学和社会学中,孩子们习得了正式的法律(抽象意义上的法律) 。但更为重要的是,从 常规的学校生活还有社区及家庭生活中,他们获得了实用的日常规则。 法律社会化是发展的,这意味着法律的发展是持续不断、终极人的一生的过程。当人们 积累了知识和经验, 他们有关法律的态度和行为可能会在消极或积极的方向上得以改变, 例 如, 对执法的看法通常是由对警察的看法所决定的; 而对警察的看法又主要受到其本人与警 察接触的影响。 通过个人经历所获得的法律知识比任何纯粹的课堂法律知识都来得更具影响 力和持久性。 法律社会化过程包括三个等级: (1) 前习俗遵守法律水平, 该阶段人们关注的是外在后 果(制裁)和权力; (2)习俗维持法律水平,这与人们的法律遵从、角色期待及其实现有关; (3) 后习俗创制法律水平, 该阶段人们在正义性和道德正当性方面对规则和法律作出评价。 法律推理是法律社会化的产物。 “责任、公平等概念和各种规则在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 法律推理过程中被适用:我应当遵循这一规则吗?该规则正被公正地实施吗?在该规则之 下,人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吗?”2 法律推理在法律社会化的三个发展水平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我们发现, 处于第一等级 的主要是些年幼的孩子和那些认知能力较弱、 思维方式更为具象的人, 他们遵守规则很大程 度上是为了避免惩罚。 如果认为惩罚不大可能发生的话, 这些处于第一推理阶段的人较少有 理由会去遵守规则。 第二或习俗水平是最为常见的推理类型, 就是说, 大多数人大多数时间的推理处于该一 水平。相对而言,后习俗水平的法律推理较少有人能够达到,甚至达到的少数人也并非在所 有法律情境下一贯应用它。有趣的是,当认定法律为非正义或不道德时,这种更高等级的法 律推理实际上可能导致违法行为。 实际上, 有人会认为他们有着道德上的义务去违反此类非 正义的法律。美国歧视黑人的所谓“黑人”法及历史上各种极权政体之下的残暴法律就是此 类法律的例子。 二、法律推理与法律行为 近来已有几项关于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注意到法律推理的基础和或法律知识、法律推 理、法律行为之间的关联。3第一项研究是关于新罕布什尔大学学生(大多数在十八、九岁)的法律社会化。研究人员(科恩与怀特)首先对学生法律发展水平进行了评估。接下来,他 们在大学生宿舍楼安排了两种不同的管理系统。 然后, 他们考察了两套不同管理系统对于大 学生推理和行为的影响。 其中一个宿舍楼, 由外部权力机构执行住宿规则; 另一所宿舍楼内, 学生们推举了一个由他们的同学组成的参与委员会去执行这些规则。 研究者发现,法律发展水平与法律行为之间没有简单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高等级 的(习俗和后习俗的)法律推理并不必然与守法行为相关,反之亦然。他们反而发现两者之 间的关系是由态度所决定的, 这些态度源自于在同辈管辖的宿舍楼里角色承担机会的拥有和2 Ellen S. Cohn and Susan O. White, Legal Socialization, New York: Springer-Verlag, 1990, p.20. 3 In addition to Cohn and White, 1990, see James O. Finckenauer, Russian Youth,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5; and Delores Jones-Brown, Race and Legal Socialization, Dissertation Abstracts, 1996. 3 在外在管辖的宿舍楼内角色承担机会的缺失。 生活于外在权威支配下的学生实际上怨恨执行 规则的居住环境并报复管理方, 而同辈管辖之下的学生将规则的实施视为对他们自己社区标 准的维护。 后一部分学生强化了他们的法律推理并且变得更为遵守规则。 参与规则创制及其 实施活动的重要性在此显然得到了证明。 1995 年在美国和俄罗斯所进行的法律社会化比较研究中,我发现了法律知识与法律推 理之间的联系, 以及这两种因素与异常行为之间的关系。 那项研究在莫斯科学校和一处少年 犯劳改所(Labor Colony)中选取了一些年青人(从 10 岁到 17 岁不等)的样本,我在法律 知识、法律推理阶段及自述的犯罪行为方面对所有样本进行了评估。 具备较多法律知识的俄罗斯青年也有着较高等级的法律推理水平。这仅仅意味着法律 知识与法律推理之间有关系,而并不意味着两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有鉴于此,对儿童进行 法治教育仍然具有意义,因为至少更多的信息与更高的推理水平相关。此外,那些推理水平 越低、 越处于前习俗推理的年轻人就越可能报出有违法行为, 且越有可能犯下过更严重的违 法行为。由此,我们不仅获得了法律知识与法律推理之间的联系,而且还获得了法律推理与 法律行为之间的联系。 青少年犯罪问题领域内的一个假设是男性比女性更有犯罪倾向。因此,根据我的研究, 俄罗斯女孩的犯罪行为比俄罗斯学校的或劳改所的男孩们更少亦更轻, 这一点也不奇怪。 就 后者(即犯罪更轻)而言,尤其如此。但是,在异常行为方面,比这些意料之中的性别差异 因素更为重要的是, 女性比男性拥有高得多的法律推理水平。 她们更高等级的法律推理水平 是与更为自主的想法、 更好的自我引导及对成年人或同辈群体的较少依赖不可分的。 最为显 著的对比是,被宣判有罪的劳教男犯处于较低的法律推理水平,他们更为依赖权威人士(尤 其是同辈群体) ,将法律仅仅视为控制与威慑的规定。 结合起来看,上述两项研究表明,法律知识与法律推理极为相关,而且法律推理水平 是可以提高的。另外,鉴于法律推理似乎与法律行为也有关联,这些研究结果对于那些志在 影响法律社会化的教育项目有着明确的意义。 后来在美国进行的一项针对 150 名主要是非裔美籍的青年男性的研究进一步支持了上 述结论。该项研究发现,法律知识、法律推理都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那些懂得 更多法律知识或者在更高水平上进行法律推理的年轻人较少有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三、法律社会化与法治教育4 一如社会化不同于教育,法律社会化也有别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区别 在于, 前者是在法学院培养未来法律人, 后者则是教导孩子们法律与规则的基本原理及其必 要性。当然,两者在传播法律知识上有着共同的目标。 法律知识、积极的法律态度和守法行为之间存在关联这一假定有以下三点根据: (1) 可以预计知法者较少会出于无知而违法; (2) 更多的法律知识会导致对法律后果及其威慑的 更好认识; (3)更多的知识会增强对法律的道德支撑。后一点是法律社会化的核心。但在进 行上述研究之前, 以往的研究工作相当一致地表明, 年轻人所获悉的法律知识对于他们的态 度(更有法律意识与更积极地守法)或行为很少有或没有单独的影响。5然而,最近有一些4 这里的“法治教育” (Law-related Education) ,即对非法律专业人士进行的法律教育。美国曾于 1978 年 制定了“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其中对“Law-related Education”的界定是,使非法律专业人士具备有 关法律、法律形成过程、法律体系及法律基本原理与价值等为基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的教育。译者注 5 David M. Rafky and Ronald W. Sealey, “The Adolescent and the Law: A Survey,“ Crime and Delinquency, 1975; Michael G. Jacobson and Stuart B. Palonsky, “Effects of a Law-Related Education Program,“ The Elementary School Journal, 1981 ; and Alan Markowitz, The Impact of Law Related Education on Eleme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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