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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 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 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的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 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 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 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 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 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 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 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电子合同特征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 技术化、标准化 合同订立的电子化 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 ,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 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 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 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 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 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 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技术化、标准化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 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传统合同发生在现实世界 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的协商,而电子合同发 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在电 子自动交易中,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他们 的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要约与承诺的发 出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 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 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无法用传 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在电子合同 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 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 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 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 电子合同形式上的变化对与合同密切相关 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如知识产权法律 、证据法。电子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要约和要约邀请 电子合同的承诺 电子合同的成立 要约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约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 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 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 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承诺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 ,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 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 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 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 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 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 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 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 承诺的撤回 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 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 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 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 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 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 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 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 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 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 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电子合同的成立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 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 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 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 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 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 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 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 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 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 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 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 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电子合同成立地点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 。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 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 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 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 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 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合同成立地点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 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 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 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 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 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 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 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 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 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 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 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 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 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 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 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 的合同法第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 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 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 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 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 。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 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电子签名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 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 等的效力.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 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 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 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 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 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 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 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 因 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 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 电子认证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 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 证的服务。 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 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 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 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 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 电子认证即可以 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 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 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 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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