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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形态的分类第一节保险形态的分类v一、保险形态分类的必要性与意 义v二、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v三、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一、保险分类的必要性:v保险分类的必要性:v各行业、企业的风险性质不同v客户保障需求层次不同v保险人承担责任不同v业务承保、理赔要求不同v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不同等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v保险形态分类的分析则是为了阐明保险的外延, 探讨保险关系的表现及其具体内容。 保险作为 一种类别事物,其数量已达数百种之多,科学研 究中,采用分类的方法,把数量众多的保险形态 分成若干小类,能使保险外延得以全部展现。正 是从这种意义上说,保险本质与职能的分析是为 了确立保险的内涵,保险形态分类的分析则是为 了确立保险的外延。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v科学地对这些险种进行分类,将为人们更好地掌 握保险工具并运用于生产和生活提供必需的通道 。通过掌握保险的分类方法以及各种类别保险的 不同性质和作用,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而言,可以迅速准确地帮助投保人选择和设计保 险产品,提供优质的保险咨询服务,并且对保险 人还有宏观地把握保险的险种经营、扩大市场份 额的特殊意义。对于保险监督和管理者而言,掌 握保险的分类,认识各种保险之间的异同,是进 行保险业监管的前提。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v首先,通过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 确定保险学的研究范围,了解保险的发 展变化及其规律。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然 而,初始阶段的财产保险与当今社会的 财产保险相比,无论其保障对象还是其 责任范围,都有着某些质的变化。这些 变化的原因及其规律,可以通过保险形 态的分类得到说明。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v其次,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帮助人们弄清保险 各种类别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改进保险经营方式, 加强保险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与保险形态相适应的 保险法规和制度,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v最后,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增进社会公众对保 险的全面了解,以便根据各自生产和生活的风险管 理的需要,选择与其需要相适应的保险种类。二、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v保险形态的分类方法与其他事物的分类方法一样, 是一种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方法。它要求人们依据 事物的属性,把大类事物划分成它所包含的几个小 类事物。分类的标准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质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类事物都具有不同的性质, 因此,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类事物进行不 同的分类。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类事物进行不同 的分类,可以产生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二、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v保险事业,尤其是现代保险事业的形态分类,迄今还没有形 成一个固定的原则或统一的标准。已有的各类保险的名称, 大都从历史演变而来,例如火灾保险、洪水保险、偷盗保险 等是以被保障的危险事故命名的。又如船舶保险、货物保险 、汽车保险、住宅保险等,是以保险标的命名的。再如海上 保险、内陆运输保险、航空保险等,则是以危险事故发生的 空间命名的。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保险单承保的危险并 不止一种,所以,按危险事故对保险进行分类没有什么实际 意义。另外,保险单所保的财产往往不是一项,而是许多项 ,故此,按保险标的对保险进行分类,也不太切合实际。随 着承保多种危险、多种标的的“复合保险”的出现,这种原始 的、传统的保险形态的分类方法便面临着新的挑战。于是, 保险形态的分类方法的不断改进与变化,成为现代保险事业 发展的必然趋势。二、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v法定分类法v理论分类法v实用分类法法定分类法v 保险形态的法定分类法源于各国的法律,由于各国保 险法规的不同,保险形态分类各异。 美国保险法将保险 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本的法 律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西欧国家的保险法一 般将保险业务分为两大类,即寿险与非寿险。寿险是指人 寿保险,非寿险则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和意外保险等 。v 按我国保险法的分类,商业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两大类 。法定分类法的确立是出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 目的。理论分类法v保险形态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 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这种分类通 常反映出理论上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 类。具体的划归角度包括:v按保险标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归;v按经营方式分类标准进行划归;v按实施方式、经营动机等标准进行划归等实用分类法v保险形态的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 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 的需要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划归。由于实践 的丰富性、变化性,使保险的实用分类比 法定分类与理论分类更具有多样性、灵活 性和可操作性。二、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v以上三种分类尽管角度不同,但都要遵循一定的分类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v第一,保险形态的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是 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和依据,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有关 保险原则,保险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此引伸出来 的其他规定,都可以作为保险形态分类的依据。v第二,保险形态的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 相一致。v第三,保险形态的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 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 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技术等方面进 行比较与借鉴。三、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v(一)保险经营v(二)保险技术v(三)保险政策v(四)立法形式v(五)经济因素三、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v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v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中曾经使用或正在使用 的保险形态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v一、保险经营v以保险经营为标准区分保险形态,是古今中 外保险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其具体标准 分为以下两种:(一)保险经营主体v以保险经营主体为标准,保险形态可区分为公营保 险与民营保险。保险经营的主体有公法上人格与私 法上人格之分,公法上团体经营的保险为公营保险 ,私法上团体经营的保险为民营保险。公营保险又 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或自治团体经营的 保险,包括国家强制设立的保险机关经营的保险或 国家机关提供补助金的保险。民营保险是由私人投 资经营的保险,其形式主要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 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经营的保险等。(二)保险经营性质v以保险经营的性质为标准,保险形态可以分为营利保险与非 营利保险。营利保险又称商业保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以营利 为目的而经营的保险。股份公司经营的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 营利保险。劳合社个人经营者经营的保险也是营利保险。非 营利保险又称非商业保险,经营此种保险的目的不是为营利 ,或者是由政府资助,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经 济生活为目标而实施的保险,如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等;或 者是以保证加入保险者的相互利益为目的而办理的保险,如 相互保险、交互保险、合作保险等。二、保险技术v保险技术在保险形态分类上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计 算技术、风险转嫁方式、业务承保方式和给付形式 等四个方面。v(一)计算技术v以计算技术在保险经营中应用程度为标准,保险形 态可以区分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前者危险事 故的发生较为规则,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数理基础 较为精确,计算技术能够在保险经营中得到充分应 用;后者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规则性,保险合同 期限较短,数理基础难以精确,计算技术在保险经 营中的应用受到限制。(二)风险转嫁方式v 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形态可以区分为:v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v 1.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是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而订立保 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保险合同中估计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 价值相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 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反之,若保险标的物一部分受 损,保险人则以实际损失为准计算其赔偿金额。唯一例外的 是海上保险。当海上保险保险标的物未达到全部损失时,被 保险人得以标的物的未受损部分以委付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 ,而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物的全部保险金额。v2.不足额保险。亦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 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产生原因有两种:一是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投保,以致出 现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投保人不足额投保的原因,或者 由于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的可能性较小,投保人为了节省 保费支出,选择部分投保;或者由于保险标的风险较大,保 险人只接受部分投保,其余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以此增强 其防灾防损的意识。二是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 价值上涨,以致原来的足额保险变成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 险对损失补偿的影响因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的不同而不同。 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其 不足保险价值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若保险标的物为部 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金额x(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 例赔偿。v3.超额保险: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 一种保险。原因两种:v一是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 保险价值。这种超额保险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前者如要保人 对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认识不清,误以高额投保,而保 险人也未加注意,以致出现超额保险;后者如要保人居心叵 测,企图利用保险获得不当利益,故意提高保险标的物的价 值,确定虚假的保险金额。二是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险 标的物的价值跌落,以致保险人履行赔偿金额时,其保险金 额超过保险价值。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除了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使保险合同无效外,保险人只按保险 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三)业务承保方式v以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原 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v1原保险。再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 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 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 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v2.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 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以前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尤其是财产保险中 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近些年来已逐步扩展至人 身保险、责任保险等。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 式,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保险,也就 没有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支柱,没有再 保险,保险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两者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相互发展。v3复合保险。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可保利 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 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 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复合保 险的损失如何处理,因保险业务性质的不同 而不同,其方式主要有保险分摊法、超额承 保法和优先承保法三种。v4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 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 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重 复保险与复合保险的区别在于,其保险金额 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与超额保险 一样,弊端甚多,因此法律对此皆有特别的 规定,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v5.共同保险:是要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 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 ,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 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比例分担责任。从形式上 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似,要保人仅须与某一保险公司接 触,不必与各保险公司分别接洽,但两者之间存着明显的不 同。首先,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 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 系;再保险反映的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 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其次,对风险的 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 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 分摊;共同保险是危险的横向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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