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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 预防洗钱犯罪预防洗钱犯罪 -华汇人寿反洗钱宣传华汇人寿反洗钱宣传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各种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特提示您警惕洗钱陷阱,增强反洗钱意识。 为维护您的切身利益,我司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开展“维护金融稳定 预防洗钱犯罪”为主题的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特向广大员工及客户提示洗钱风险,全面普及反洗钱知识 一、一、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洗钱”一词,源于本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法律意义上的“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 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 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 二、二、洗钱的危害洗钱的危害 (一)洗钱活动威胁国家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 的动荡 洗钱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 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增长, 侵犯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扰乱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相当一部分被“洗”过的钱通过非法渠道流往国外, 形成资本外逃, 减少国家投资资本和政府税收。 (二)容易动摇社会信用,诱发金融危机 作为自主经营的金融企业,信用是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如果被洗 钱分子所利用,一旦消息被披露,容易使社会公众对该金融企业丧失信心引发挤 兑,严重时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动摇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此外,由于洗 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 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 约,资金的流动毫无规律可循,在特定条件下,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洗 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序性,影响金融市场和汇率市场的稳定,破坏金融机构 稳健经营的基础,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造成社会财富大量流失 在我国,贪污腐败和洗钱紧密相关,腐败分子鲸吞大量社会财富的途径就 是把贪污腐败得来的资金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的 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权力与金钱相互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 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赤裸裸侵吞。有大量事实表明,相当一部分资金经 过清洗后单向流向境外。 (四)容易包容、袒护和怂恿犯罪 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主要基础之一,腐败分子往往通过洗钱犯 罪分子相互勾结和利用,进一步产生腐败温床。如果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洗钱活动 能顺利实施,一方面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和动力,为犯罪分子的进一步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怪圈,助长犯罪分 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由于洗钱活动能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对绝大多数奉公 守法、勤勉诚实劳作的人来说是一种邪恶的诱惑,长此以往必将扰乱社会秩序, 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已成为其它犯罪活动的润滑剂和加速器。 三、保险业洗钱分析三、保险业洗钱分析 从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趋势来看, 保险正因其社会渗透性和独特的金融属性而逐渐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 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 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 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 保险洗钱是指一些个人以及团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一般说来,保险业最容易在洗钱的放置和离析阶段被洗钱者利用, 如将来自毒品销售或其他犯罪所得直接购买寿险保单或为进一步模糊监管者的视线,将已存入银行的非法资金购买人寿保单。有关资料显示, 我国每年流向境外的保费有百亿元之多,香港每年保费收入为 400 多亿元港币,其中来自内地的保费收入达 120 亿元港币,占香港寿险市场的三分之一,而且从内地收取的保费每年呈现稳步增长趋势。 保险业洗钱方法和技术越来越巧妙、先进和隐蔽,给识别和打击洗钱犯罪造成了很大困难。 四、四、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 (一)洗钱活动动态变化所带来的外部风险 从广义而言,只要出于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并通过某种手段将其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都应当视为洗钱。就中国目前情形而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不应局限在刑法限定的“毒、黑、私”三种,还应包含“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会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仅通过个人窝藏、销赃等活动难以消化,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实现其来源的合法化。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总会伴随着经济活动、管制强度和管制标准的变化而出现新的内容和方式,从而加大了保险业反洗钱的外部风险。 (二)保险业经营活动特性所引发的内部风险 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以及可以保单贷款等特点而使保险成为目前洗钱活动的主要途径,特别是人身保险,更因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即可分离又可融合的特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分配流向的可变性和多样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 一些人以及团体便利用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的渠道,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或性质,以此逃避法律法规的制裁。据公布数据,在年涉嫌洗钱的犯罪案件中,用于购买保险的资金占,其中有近的资金用于购买人身保险,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三)保险洗钱主要手段及征兆 1目前保险洗钱的主要手段 洗钱者购买保险产品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获取风险保障,而是为了掩饰资金来源、转移资金、套取现金、避税、侵占国有资产等,通过保险洗钱的手段主要有“团单个做”、“长险短做”、“趸缴即领”、非经济提前退保、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费用等。 2保险洗钱的征兆 任何行为都会留下痕迹,洗钱也不例外,根据国内外经验,保险洗钱也有一些值得追查的疑点和征兆。 ()客户自身情况存有疑点 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客户的通讯地址或居住地经常变更;客户本身或其代理人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直接或间接的业务联系; 对保险公司的审计、 核保、 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所购保险存有疑点 客户要求购买的保险与其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业务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客户接受一些明显极为不利的条款;客户要求购买的保险金额,明显超过其表面需要;客户向多家保险机构购买了保险;经常变更受益人。 ()资金来源存有疑点 客户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其身份地位不相符;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 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以趸缴方式购买大额保单, 与其经济状况不符; 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缴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产品交易过程存有疑点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或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 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或者要求进行质押贷款或退保;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投保人坚持要求以现金方式投保、赔偿、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客户以某种货币缴付保费,但要求以另一种货币给付或退保。 (四)、保险业参与反洗钱的策略 保险业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其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寿险领域尤其严重。在团体寿险中,当事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将集体的或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首先,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这样洗钱者便可直接达到模糊监管者视线,掌握“黑钱”流向的目的。如甲为自己投保三年储蓄返还性保险,但受益人是乙,乙通过保险公司过一下手就可拿到甲的钱。 其次, 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 退保自由”原则,保险公司无法阻止退保,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何况保险当事人各方有时出于利益关系而保持相当的默契,因而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更大。再次,洗钱者也经常在保险期限上做文章,如长险短做,利用长期保险合同做幌子,私下和保险公司约定在一定保险期限届满时退保后再重新投保, 这笔交易并不记入公司的账上,这样就完成了秘密的洗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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